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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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admin 上传时间:2008/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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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规范和发展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根据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1998)第56号《关于委托市照明学会制定我市夜景灯光建设发展规划和灯光装饰规范标准的委托书》,天津市照明学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成立了《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
前 言
为了规范和发展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根据天津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1998)第56号《关于委托市照明学会制定我市夜景灯光建设发展规划和灯光装饰规范标准的委托书》 ,天津市照明学会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成立了《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编制组。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城市景观照明相关的工程技术进行了测试,对北京、上海、重庆等兄弟省市的景观照明技术工程进行了考察、收集资料、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规范的试行稿;在天津市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系统各相关行业、专业有代表性的单位广泛地征求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了专题座谈,在充分征求意见后,编制组对本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改,完成了本规范的送审稿后,于1999年6月2日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下发(1999)第52号文件公布试行;在施行过程中,又经天津市建委主持专家审定会对《送审稿》进行了审定,在充分采纳专家们的意见及建议后反复修改、补充,最终完稿。
本规范共9章37节,6个附录。规范的9个篇章为:总则、术语和符号、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景观照明设计、配电、设备、特种光源、施工、检测及工程验收。
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得到了天津市建筑委员会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天津大学精密仪器与光电子工程学院、天津大学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工设计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院和天津市园林管理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本规范的编制工作难免有不足之处,请业内人士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有需要修改意见和建议或需要补充的条款,请将意见和有关素材寄交天津市夜景灯光建设管理中心(天津市和平区昆明路昆明公寓1501,邮编300034)或天津市照明学会(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三潭东里7-6- 211,邮编300193),以便今后修改时参用。
1 总 则
1.0.1 为使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城市建筑物外景、道路、水系、桥梁、立交桥、广场、名胜古迹、公园、商业街、生活居住区、迎宾区、文化休闲区、橱窗、广告及标志等景观照明。
1.0.3 城市道路、体育场、栈场等功能性照明应符合相关专业性标准的规定。
1.0.4 在执行过程中,尚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灯具 luminair
收集、分配或改变光能方向和分布的器具,包括除光源以外所有用于固定保护光源、调节光能的全部部件,以及与电源连接所必需的线路附件。
2.0.2 配光曲线 luminous intensity distribution curve
是描述灯具的发光强度在不同方向上变化的曲线,根据灯具的特点它可以是一根或是一组曲线。通常配光曲线是以总光通量为1000 lm来绘制,因此当灯具的光通量不是1000 lm时,发光强度应根据光通量的比例加以修正。
2.0.3 照度(E) illuminace
被照面单位面积上得到的光通量,反映物体被照明程度,单位为勒克斯(lx)。
2.0.4 亮度(L) luminance
发光面在观察方向上单位投影面积发出的光强,是反映人眼对物体明亮感的参数,单位为尼脱(nt)。(1 nt = 1 cd/m2)。
2.0.5 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用单个或成组的投光灯从外面照射照明对象物,使其亮度和色调区别于周围环境的照明方式。
2.0.6 轮廓照明 outline lighting
用白炽灯泡、串灯、霓虹灯管或其他线状、带状光源勾画建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
2.0.7 内透光照明 illumination with inner lighting sources
利用室内光源照明建筑物内体,通过门、窗、构孔透射光显示建筑艺术美的照明方式。
2.0.8 光污染 1ight pollution
以不适当的强度、方向、色调或跳动变化进入视野,引起不适或影响人们正常活动感觉的非受控光能量所造成的环境现象。
2.0.9 眩光 glare
直接进入视野的强光、视野内来自亮度或亮度对比过大物体反射的光称为眩光。眩光不但影响正常照明效果,而且造成视觉不适甚至崭时性视觉失能。
2.0.10 色温 colour temperature
是一种度量光色的尺度,它以黑体在不同温度下的光色为基准,用黑体所处的绝对温度K来度量,单位开氏度(K)。
2.0.11 显色指数 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被测光源和标准光源照明下(在适当考虑色温状态下),物体呈现颜色的符合程度度量,通常以字母Ra表达。
2.0.12 灵敏度sensitivity
通过保护装置的最小故障量与保护装置所设定的动作值的比值。
2.0.13 谐波harmonic
周期量的傅立叶级数中的次数高于1的整数分量。
2.0.14 联合接地combined earthing
各种不同用途的接地都连接到一组共同接地装置上的接地方式。
2.0.15 悬浮接地suspend earthing
电路的全部或一部分只同接地部件发生一点等电位连接,不构成接地电流回路的接地方式。
3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是整个城市建设规划的一部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应统筹安排,综合组织实施。
3.1.2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由整个城市的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单个景区或景点照明规划两个层次组成。
3.1.3 应在整个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单个景区或景点的具体情况和景观特色,以及当地的技术、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出单个景区或景点的照明规划。
3.2 原则
3.2.1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符合整个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国际照明委员会有关城市夜景照明的标准、规范与技术文件的规定。
3.2.2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特点相适应,构成符合城市特征、有明显特色的夜间“光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3.2.3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强调城市夜间视觉效果,要做到重点突出,有光有影,层次分明,既有变化,又统一协调、和谐美观。
3.2.4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体现出照明技术和艺术的有机结合,使景观照明不但美观,而且具有文化品位。
3.2.5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充分体现节约能源和节约资源的绿色照明要求。
3.2.6 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遵循“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原则。
3.3 总体规划
3.3.1 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应使市容景观呈现点、线、面相结合,平面、立面、空中相结合,应使景观协调有序、层次错落丰富、光色适度、光影兼备、动静结合、主题突出、效果感人,形成整体景观效果,应具有现代气息、城市特色和高文化品位。
3.3.2 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宜涉及城市轮廓线、道路景观、城市标志、水系景观、区域景观等专项规划。
3.3.3 总体规划宜涉及城市轴线、肌理、天际线、边缘与入口、视野、道桥、中心景区、特色景区、滨水界面、夜景眺望点、标志性建筑、开放空间、节点、生态绿化、象征景观。
3.3.4 总体规划中宜涉及城市街道、公园绿地、建(构)筑物、历史古迹、公共艺术、导引系统、牌坊、广告、招牌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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