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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2004-12-03 作者: 来源:中国半导体照明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日前,市长臧胜业签发政府令,《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从2004年12月23日起正式施行。以后,省会夜景景观灯每日夜间亮灯时间将不少于4个小时。

  日前,市长臧胜业签发政府令,《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从2004年12月23日起正式施行。以后,省会夜景景观灯每日夜间亮灯时间将不少于4个小时。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是指对省会市区内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市政设施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广告牌匾照明以及绿化、雕塑、喷泉照明等城市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观的管理。

  《办法》规定,省会市区主要道路、重要公共场所、住宅区、工业区、桥梁、河堤等应该安装道路及市政设施照明以及霓虹灯、彩灯、楼寓射灯、建筑物轮廓灯等夜景设施。市政府在城建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并对投资建设非商业性夜景照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贴。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夜景照明设施,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夜景照明的设计和施工也要遵守原则,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和其他重要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交通性干道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得影响建筑物、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夜景景观灯每日夜间亮灯时间不少于4小时,不能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将被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特殊情况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遇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须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为保护夜景照明设施不受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移动或改动夜景照明设施,不得在路灯电杆、配电设施周围1米内堆放物品、建造建筑物,不得在夜景照明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设置广告,不得在上面架设线路、安装其他设施或接用电源,违者将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编辑: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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