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地展位参展商须知

租用光地的参展商须依照主办方及展馆方的搭建要求,自行或委托专业搭建商进行特装施工。参展商请下载并填妥此表2015年光地展台装修申请表,务必将此表于2015年5月10日前传真至020-36047798(黄小姐收)

承建公司

建议参展商选择经主办方和展馆方审核认定的、符合资质的指定搭建商进行展位设计施工。指定搭建商无须再交纳搭建押金,场地管理费按28元/平方收取。 参展商也可以选择非指定搭建商施工,非指定搭建商须经主办单位批准,并交纳搭建押金(100平方以下5000元,100平方以上10000元)及40元/平方米的场地管理费方可进场施工。

展会设计申请

1. 参展商或搭建商须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展位平面设计图、立体效果图、电路图,一式三份邮递至主办单位特装办公室作审核(收件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庄南路19号皇都酒店500室,黄小姐收,电话:020-36047180)。提供的展位图样比例不得少于1:100。并需清楚标明地板,高度、设备、颜色、物料、活动的展架、视听器材、重量等。

2.若设计图样未能在限期前送交主办单位,自行设计的展位将不被接纳,大会承建商将会为参展商搭建标准展位。

3.请注意:若截至2016年6月8日下午3时,光地仍未进场施工,大会承建商将会在该位置搭建标准展位,费用将由参展商支付。

展位设计审批

主办单位在核准展位设计申请前,可要求更改或修正设计图样,并有权考虑驳回申请。

特别设计的展位必须获得主办单位的书面核准,才可进行施工。

特别设计的展位的参展商须确保其承建商,在设计展位时清楚了解以下事宜。违反以下原则,可能导致主办单位及展览中心要求修改其装置,因此产生的昂贵费用,将由参展商承担。

1. 场地的测量皆以公制单位为准,参展商须于施工前确认展位范围是否依照主办单位发出的图面规划,若有不符,需及时通知主办单位,以作更改。主办单位对任何于施工后的错误报告将一概不予负责。

2. 展位的任何部分皆不可超越租用光地的指定范围,包括投射灯及参展商展位楣板,公司名称及标志。展位内的任何组件、装饰及展品单层均不可高于4.5米,双层(限90平方米以上)均不得高于6米。如果展台设计超过限高,必须向主办单位预先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

参展商须知

1. 必须遵守《摊位装修须知》涉及各事项。

2. 搭建物必须建在大会承办机构所划定的范围以内。

3. 展位地毯必须使用正规的地毯胶布,严禁使用立时得等难清洁材料,如有违反,清洁费用由参展商支付。

4. 不得在展厅人行通道、楼梯路、电梯门前、消防设施点、空调机回风口等地段随意乱摆、乱挂、乱钉各类展品、宣传品或其它标志。

5. 严禁使用双面及单面胶等粘贴材料在展馆通道的柱子上粘贴任何物件。

6. 不得阻挡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7. 布展单位的电工和焊工必须持证上网,否则不允许进馆施工。

8. 所有搭建物不能封顶,与天花的距离不少于50CM,与墙的距离不少于60CM。

9. 不得使用可燃或易燃材料进行搭建和装修,搭建摊位使用的材料应为非易燃物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2级,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10. 展场内不准有明火,如需动火作业(明火、电焊、气焊),必须通过大会承建商向广州市消防局申报并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

11. 展场内用电安装须提前向大会承建商申报,经审核后,在大会电工监督下方可实施,严禁擅自装接电源和乱拉电线。

12. 摊位图纸包括正、侧、剖面图,标明尺寸、材料、要有文字说明及用电负荷,并附电路图。

13. 电箱开头,要安装在明显、安全、便于操作的位置,自备电箱一定要带漏电保护(空气开关、漏电开关)。

14. 所有图纸须于2016年5月10日前提交主办单位。

15. 大会推荐承建商有权拒绝设计图,或要求参展商作出修改。

16. 所有搭建材料及展品必须在2016年6月12日下午6时之前由展商自行撤离展馆并妥善处理:如经承办机构处理,需额外收费。

17. 搭建商必须2016年6月12日下午1时后才可进行任何清拆展台活动,如有违反,搭建押金将不获退还。

18. 未经许可,不是在大堂内施工、搭建或拼装。不得改变大楼地面、墙、门窗或建筑物其它部分的结构。大楼任何部位不得打入钉子、螺丝或钻洞。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19. 请勿利用展馆主体设备设施搭靠牵拉的展架。防火喷淋设施或灯具上严禁系挂物体。展馆上空架不能悬挂吊旗,该业务只能由展馆工作人员完成,如有以上需求,可向大会申请:施工单位不得在网架上进行重物悬挂和牵引,私自吊挂一经发现,立刻拆除,并给予罚款处理。

20. 仅允许使用非残留性的单面、双面底胶带将地毯和其它地面覆盖物固定于水泥地面。不允许在石质地面或墙面上使用粘胶物。不允许使用背面有粘性(可粘贴)图案或宣传品粘于建筑物的任何部位。如有违反,清洁费用由参展商支付。

21. 请不要携带与展馆相同或相近的展具、铝料进场施工,如确因搭建需要使用以上物品,应在进馆前向展馆物业部工作人员提出查验备档,否则展馆有权在撤展时对以上材料不予放行。

22. 如展商摆放与展会无关的产品(即非照明或非建筑电气的产品),一经发现,主办单位有权立刻封掉其展位,并无需作出任何赔偿及保留一切追究权利。

23. 参展商展台不得有任何展台结构伸出本展台范围,一经发现,主办单位有权要求参展商更改展台结构。

24、以上内容,以展会前参展商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