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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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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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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598—1《灯具 第一部分 一般要求和试验》对GB 7000—86进行修订的,在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与IEC 598—1:1992《Luminaires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and tests》完全等同。

  这样,通过使我国的灯具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等同,以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以及国际质量认证开展的需要。

  对GB 7000—86进行修订时,根据GB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 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中第1章的规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与等同采用的IEC598-1:1992保持一致。

  由于我国的电线电缆型号与IEC不同,在本标准中运用了我国的线规。又由于IEC 598—1:1992中引用的其他IEC标准,其中一部分已制定为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还有一部分我国还没有制定,在本标准中,已制定为我国标准的列上我国的标准号,并用括号列出相应的IEC标准号和标准名称;没有制定为我国标准的,根据GB1.22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 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中5.7.2的规定,直接引用国际标准,列上IEC标准号和标准名称。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 7000—86。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J、附录K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L、附录M、附录N、附录P、附录Q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灯具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照明灯具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志尚、王柏松。

  IEC前言

  1)由对所表述内容感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IEC技术文件的正式决定或协议,表达了国际上尽可能接近的一致意见。

  2)这些决定或协议以推荐的形式供各国使用,在这个意义上已被各国家委员会所认可。

  3)为了促进国际的统一,IEC希望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所有的国家委员会应采纳IEC推荐的文本作为他们国家的标准。IEC推荐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别,应该尽可能在国家标准的后面注明。

  4)IEC并未制订任何关于表示认可标志的手续。如有对某项设备声称符合IEC的某项推荐标准时,IEC对此不负责任。

  本标准由IEC第34技术委员会(灯泡及其设备)的第34D分技术委员会(灯具)制定。

  本标准为IEC 598—1的第三版,取代其1986年的第二版和1988年的第一次修改案。

  本标准文本以下列文件为基础:

  关于本标准表决的详情,请见上表所示的表决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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