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浅析光污染这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上传人:admin

上传时间: 2007-07-04

浏览次数: 374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手机基站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中特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1999年7月23日, 车公庄大街一幢居民楼的窗外比别处多了一个太阳!近30户居民紧闭窗帘 仍无法逃避由玻璃幕墙反射光带来的双倍阳光的“温暖”,尤其是在渐渐觉察到视觉已 受到伤害后,他们不得不向环保部门投诉光污染。这成为京城第一个投诉光污染的案例 。

  受到光污染的是一幢6层的居民楼,位于该楼西侧一幢大楼的玻璃幕墙制造出又一轮骄 阳。在今年夏季最酷热的时期,“双倍”光照使这里上演着“火热的生活”。一些居民

  由于长期生活在超强光照环境中,已感觉头晕眼花;有的居民还时常莫名其妙地心情烦躁。对此,市环保局出面,第一次对光污染案例作了调查。由于本市尚无针对光污染治理的相关法规,环保部门在核实情况后只好“调解”,建议给玻璃幕墙贴上太阳膜减轻 光反射。目前有关单位已开始选择贴膜材料,但效果如何现在还不得而知。
  
  据介绍,市环保局目前至少已接到五起此类投诉。光污染还是令司机头疼的问题,司机驶入玻璃幕墙反射的光区时,往往顿觉眼前一片茫然。据悉,一些国家针对光污染已有相应防范法规,从建筑设计、材料选用方面作出限制。我国上海市建委也已出台防治光污染的规定。在北京,光污染已经造成危害,但法规的滞后,使得这方面的投诉无“法”解决。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 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 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性侵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 收藏本文
最新评论

用户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