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模式

上传人:admin

上传时间: 2007-07-04

浏览次数: 118

第三方物流具有专业性、合同导向性、长期性和综合性特征,物流企业必须与顾客建立紧密的合作与信任关系,深度嵌入顾客企业价值链,才能为其“量身打造”高效优质服务,达到“双赢”效果。所以说,诚信经营和良好的信誉是第三方物流业持续发展的根基。鉴于当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滞后,第三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获取和传递渠道不畅,交易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为物流企业的信用缺失创造了前提,造成极恶劣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社会各界要求加强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重塑物流市场新秩序的呼声愈发高涨。

信息不对称催化信用缺失

信息不对称有事前、事后之分,由此引发了两类机会主体失信行为:逆选择指物流合同签订前,由于需求方缺乏对潜在供给方信用、成本及服务等相关信息的了解,有可能被劣质企业的虚假宣传所迷惑并与之签约;道德风险则是物流合同签订后,由于需求方难以对物流企业的服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于是供给方就有可能理由其信息优势降低服务质量,侵害顾客权益。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对称的,也就没有商业欺诈和信用缺失的空间了。

信息不对称不仅为部分物流企业的失信行为提供了前提和可能,更使得其负面影响严重扩大化,造成极其恶劣的后果。这是因为,部分企业的信用缺失将会降低需求方对整个物流行业成信度的预期,从而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去搜寻供应商的相关信息,甚至不得不冒险与根本不了解的供应商签约,而此后支付的高额监督成本和供应商违约导致的间接损失更是不可估量。

根据《中国现代物流发展报告(2006)》的调研结果,在未采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工商企业中,担心物流供应商存在信用问题导致商业机密泄漏或物流作业失控是他们放弃物流外包的最重要的原因。可见,信用缺失严重阻碍了第三方物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加强信用治理,重塑物流市场新秩序已迫在眉睫。

信用治理机制存在局限

在市场经济中,要规范信用秩序、治理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即可通过市场机制,即企业自发行行为,也可借助政府、行业协会组织等外部规制力量的干预。但无论是市场机制,抑或外部规制力量,在治理失信行为是都有其发挥作用的有效“边界”,此“边界”之外则存在种种局限性和潜在“失灵”的危机。

首先必须认识到,市场机制的信用治理作用在特定环境下会出现“失灵”。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混淆视听,即使是信誉差的劣质企业也可通过散布欺诈性信息自我伪装,诱骗顾客;物流需求方提出的违约处罚条件如果不够严厉,则难以对劣质企业形成有效震慑,但若过于苛刻,则一些诚信企业也可能被吓走;对于一般的道德风险和由此引发的失信行为,如物流企业懒惰、懈怠,致使服务质量下降达不到合同约定,收益分成条款的激励相容机制还是非常有效的,但对于一些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如出卖顾客的商业机密以换取高额报酬,如果仍期望借助分成就不可能了,因为此时的激励成本过高,甚至超出了物流服务本身的价值;长期企业的激励作用也是有条件的,必须保证物流企业的预期年投资收益率足够低,否则他将更愿意采取毁约失信策略,谋求短期内的高收益用于其他投资。

市场机制在信用治理方面存在“失灵”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介入创造了理由。

然而,无论是在信用立法、其他相关规则制定,或是信用执法过程中,企业都有充分的动机和激励去游说、贿赂规则者,力求使新出台的法规、规则对本企业有利,或是逃避严厉的处罚。而我国的行也协会组织是典型的“垂直发展模式”,其特点在于试图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式官民协调的宏观管理模式,强调政府推进建立行业协会。在这种模式下,协会组织很可能被政府控制,成为政府的附属物,不具备独立的管理和规则能力,而政府规制者的决策失误和规则方式、手段的低效率也将直接感染协会组织。

需要合同治理与外部规则相结合

鉴于市场机制和以政府、行业协会为代表的外部规制力量在企业信用治理方面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比较理想的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模式应该将物流需求方自发的合同治理行为与政府规制、行业自律相结合,根据其各自的特点确定“有效作用边界”,着力克服和缓解五六市场信息不对称,约束物流企业的信用行为,同时最大限度遏制治理机制的“失灵”。

合同治理。物流需求方通过制定激励性或处罚的合同条款,可以促使“自利”的物流供应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守信行为。应该说,作为企业主体的自发行为,合同治理是最具有自由市场经济特性的信用治理机制。但合同治理在遏制机会主义失信行为方面具有条件性,因此在引入外部规制力量干预的同时,物流需求方还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注重对西方契约理论、激励理论最新研究成果的学习和实现应用,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物流业中标准合同范本的制定思路和适用条款,提高合同设计技巧;2)在合同签订阶段,尽可能订立周密的合同条款,对服务的各个环节、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服务费用等细节作出明确界定,以便于事后争议、纠纷的解决;3)在合同具体执行阶段,还应建立服务跟踪制度,在明确合作各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目标制定完成各项任务的规则和要求,并按照相应标准适时评估物流供应商的工作绩效,当供应商不能履约或服务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协商改进或终止合同,避免事态恶化造成严重损失。

政府行政规制。鉴于政府规制者在行业运营及业内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缺乏“专业知识”,与物流企业间存在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其可能被产业“俘虏”的潜在危机的存在,使得公众对其信用规制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从国外政府规制改革和发展情况看,喝多原本由政府规制机构承担的职责已经向行业协会转移,放松政府规制与加强行业自律成为并行的两大趋势。为此,在第三方物流信用治理过程中,政府规制者应充分发挥物流业协会组织的种种优势,在保留立法、制定规则、行政处罚等基本职责的同时,将部分日常的信用管理基本职责下放行业协会,并对协会组织信用规制的公正性予以监督。

物流协会组织自律。相比政府而言,物流业协会在行业运营及企业内部管理方面具有明显的“专业知识”优势,更有条件成为“最直接的规制者”,即政府监督下的法规、规制协助制定和贯彻者、企业信用行为监督者和失信行为查处者、企业信用信息的搜集、甄别和公布者,及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者。凭借其特有优势,物流业协会的信用治理职责理应包括如下几点:1)积极倡导“诚信”理念,对业内企业进行信用道德宣传、教育,逐步树立以信用为核心的行业信用管理处罚条例、制定物流业征信及信用等级评价阿规则等相关规则提供合理化建议;3)依据相关法规、行业规章对物流企业的日常信用行为进行监督,接受工商企业及普通消费者的投诉,协助政府规制者进行调查、惩处;4)凭借业内威信,具体组织和定期开展针对物流企业的征信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公开和有效传递物流企业信用信息。

| 收藏本文
最新评论

用户名: 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