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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设备的一些初级知识

上传人:admin

上传时间: 20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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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1)备用照明 是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供事故情况下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

  照度:一般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10%。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应急发电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备用照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照度;

  切换时间:不应超过15s,对商业场所不应超过1.5s;

  连续供电时间:生产车间一般不小于20~30min,通信枢纽,变配电站要求连续供电到正常照明恢复,高层建筑消防控制中心,按层数,大小,一般1~2h。

  2)安全照明 是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

  照度:一般不应低于正常照度的5%。特别危险作业场所不应低于10%。急救中心,手术室,危重病人急诊室,外科处置室等医疗抢救场所应保证正常照明照度;

  切换时间:不应超过0.5s;

  连续供电时间:根据需要确定,生产车间一般10min,手术室则需数小时。

  3)疏散照明 是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在事故情况下为确保人员安全地从室内撤离而设置的照明。

  照度:不低于0.5lx,若以荧光灯作疏散照明,照度要适当提高;

  切换时间:不超过1s;

  连续供电时间:用蓄电池供电的疏散照明不小于20min,对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要求不小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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