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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担保税费等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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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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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请担保的程序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或向海关缴纳相当于有关货物的进口税费等额的保证金。

  2.担保的期限

  一般情况下,保证函不超过20天,保证金不超过6个月,在担保期限内申请延长担保期限的,由海关审核确定适当予以展期。暂时进口货物的担保期限一般在货物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

  3.担保的销案

  申请担保人必须在担保期满时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由海关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A.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B.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C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

办理转关运输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企业应是经海关核准的报关单位,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需向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及驾驶人员的注册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供经济担保;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指运地和起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有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

  (3)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开启和损坏。

海关接受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接受担保的范围有:

  1.暂时进出口货物。

  2.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3.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经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4.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5.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6.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海关不接受担保的范围有:

  1.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或有关的进出口许可证已经失效的。

  2.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品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海关征税的价格依据是什么

  海关征税的价格依据是货物的“完税价格”。通常情况下,进口货物的CIF价、出口货物的FOB价即可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价格。但对CIF价或FOB价明显低于同期货物进口价格,或买卖双方存在特殊经济关系影响了进口成交价格,或根据海关掌握的市场情况,海关有权审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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