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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具有特色的城市照明规划设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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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7-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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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市夜景观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近年来在城市照明规划设计领域的工作实践,探讨了城市照明规划设计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提出了具有特色的城市照明规划设计体系,以期促进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工作,从而更好地展现城市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
关键词:城市照明;规划与设计;体系  
1、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概述
城市照明就是利用灯光重塑一个城市的夜间景观形象。城市照明是一个城市展现其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因此国际上许多城市都采取了积极的行动,通过城市照明改善居住环境,美化城市夜间形象,促进城市商业与旅游业的繁荣与发展,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因城市夜景照明工程的特殊性、复杂性和系统性,要求在建设城市夜景照明时,首先需要做好夜景照明规划。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是对城市夜间环境形态做出的合理组织,是城市美学在夜晚中的体现。只有把这些照明构景元素协调、有机地组合在一起,进行统一规划,才能形成一幅功能合理、和谐优美的夜景画面。
也就是说,城市照明总体规划是对一个城市的地区、景区、景点和景物照明的功能性和艺术性的总体考虑或筹划。根据城市景观元素的地位、作用、特征等因素,从宏观上规定构景元素照明的艺术风格、照明水平及照明色调等,组合成一个完整的照明体系,作为城市照明建设的依据。
城市照明建设,既有景观问题,又涉及环境问题。按照目前的城市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层面上与之相关的有城市景观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但在城市照明规划和环境规划方面基本处于空白。有必要将城市规划体系进一步完善和系统化。
2、国内城市照明所存在的问题及规划设计的必要性
2.1、国内城市照明所存在的问题
(1)城市照明规划滞后,使整个城市的夜景零乱,缺乏主次和特色,城市照明总体效果较差。
在许多大中城市,单体建筑照明百花齐放,但缺乏统一,具体表现在:色彩杂乱;照明灯具、广告灯箱随意摆放,影响行人的心理舒适度与人身安全;缺少发展眼光,照明技术落后,以致于经常性地进行更换,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浪费。虽然从另一角度来说,大大小小、色彩纷杂的照明广告(尤其是霓虹灯招牌)也算是一种特殊的景观,但如果在毫无规划的情况下随意设置,并不会令人引以为豪。针对这种现象,城市照明规划设计面临的任务是如何把无序的混乱变为有序的丰富。其主要表现在:
①亮度过高与失控
过高的亮度破坏了视觉适应的平衡,导致视觉中心和亮度层次的缺失,不能形成美观,反而造成眩光甚至光污染,浪费能源。盲目的攀比和不加分析地盲从,认为城市越亮越现代、全城无处不亮的观念显然是不合适的。目前我国在城市景观照明上过度过快的建设和亮度过高,加剧了电力供应的紧张。去年以来各地纷纷采取限电措施,某些城市关掉了部分路灯就是明显的警示。
②文化品位不高
城市照明一味追求热闹、花哨,有些城市的夜景灯光花花绿绿、层次不清,一派浮华浮躁的庸俗景象;大量采用跳跃、闪烁、扫描等手法,给人以喧宾夺主之感。应该清楚的是,景观照明的对象是建筑、广场、街道、园林绿化等城市景观元素,它们是照明的载体,照明则应当摆在第二位,照明设备应当尽量隐蔽。永远不要指望通过照明美化破破烂烂的街道,那种通过花里胡哨的灯具装点街道、美化市容的做法是拙劣的。重要的是要深入分析、研究当地的文化历史和自然风光特色,精选最有价值的景观进行照明美化,杜绝盲目的模仿、抄袭和照搬照用。
③建设管理无序
表现在缺乏科学的总体规划指导,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没有严格的审定程序和资质认证;除机动车道照明外,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和施工标准尚未建立;城市公共空间及景观照明工程建成后,运行和维护的职责、资金得不到落实;没有稳定的投资来源。
(2)虽编制了城市照明规划,但规划缺乏科学性。一种情况是由于照明规划的设计市场缺乏技术准入门槛,某些非专业队伍所作规划强调效果图更甚于规划内容与可操作性,甚至存在明显的技术性错误;另外一种情况是出于迎合长官意志,超越城市的经济承受能力,把城市照明搞成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其主要表现有以下两方面:
①城市照明缺乏特色
一个城市的夜景照明是否有特色,关键是要准确地把握住城市市容形象的基本特征。我们知道,城市是一定地域中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三个实体组成的统一体,是该地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活动的中心。一般说,构成城市市容形象的有自然和人文两个因素。自然因素是指城市的自然条件、地理环境,特定的自然条件形成特定的自然特色,这是构成城市市容形象的本底。人文因素是指人为的建设活动,它是形成城市市容形象最活跃的因素,其形象特征取决于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集中体现和反映出一个城市的主要功能。
创造独特性(不同的城市有其不同的特点)是城市照明规划与城市其他专业规划不同点之一。充分考证该市的自然地域和社会文化地域特征,以形成地域性景观特色是编制城市照明规划的前提条件。自然风貌独特的城市(如滨水及山地城市)应利用宝贵的视觉资源,将个性化原则作为城市照明规划中最重要的技术原则之一。这样就能创造有自己特色、个性鲜明的城市夜景照明,避免千城一面,彼此雷同的现象产生。
只有从各个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析、论证并加以创新和发挥,使照明准确地表现被照物体或景区、景点的形象特征、文化内涵及艺术风格,才能创造有自己特色的城市夜景照明,做到后来居上,实现本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跨越式的发展。
②城市照明缺乏整体性
整体概念是审美的基础。目前我国多数城市不令人满意的夜景效果主要是由于缺乏城市整体观念造成的。
城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组成部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要求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因此,在进行夜景照明规划时要树立从整个城市出发的全局观念,坚持确保整个城市夜景照明总体效果的原则,使城市各部分的照明有主有次、有明有暗、各得其所、有机配合、和谐统一、相得益彰、协调发展、防止各自为政、自行其事地盲目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致使破坏城市夜景照明总体效果的现象出现。
(3)虽编制了城市照明规划,但后期实施存在问题。一是缺乏有专业知识背景的管理人员,二是城市照明规划作为法规的严肃性未得到充分体现,随意更改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导致照明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2.2、城市照明规划设计的必要性
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是建设有自己特色的城市照明的基础。只有坚持按规划进行建设的原则,也就是在体现本城市市容形象特征的城市照明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建设,方能防止自发行事并避免浪费,以求城市照明获得较好的总体效果,并使城市照明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通过调查近年国内外部分城市照明规划建设成果发现,除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重庆、深圳、石家庄、杭州、桂林、常德和泉州等少数城市具有较成熟、较系统的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外,可以说大多数城市的城市照明建设缺少统一的总体规划。不少城市在开始进行城市照明建设时,城市照明总体规划普遍滞后,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状况是照明的单位自发行事,各自为之,导致这些城市往往出现该亮的不亮,不该亮的反而很亮,没有重点,不分主次,显得十分零乱,夜景照明总体效果甚差;或是编制了规划,但规划缺乏科学性,满足于安装一些灯把建筑照亮或加点彩灯完事,缺乏艺术水平和文化品位,整个城市的夜景景观零乱,没有主次和特色,城市景观照明的总体效果较差;或是随意更改规划,为迎接节日庆典或其它重大政治活动,随意建设城市照明工程,活动过后无人问津,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3、城市照明规划设计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了城市的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并提出了城市每个阶段发展的目标、发展途径与发展程序,是城市合理发展的前提。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所提出的各项安排,是城市总体规划思想的具体贯彻,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是城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是规划师在综合考虑城市的自然、经济、历史、社会和区域发展的前提下,对城市夜环境提出总体的及分区的宏观意向构思,并提出详细要求和限定条件。
在实际编制过程中,针对城市建设的不同情况,有两种编制方式:一种是独立编制专项城市照明规划设计的方式;另一种是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中的城市照明规划设计的编制方式。其中对于历史文化名城或已建成的城市和城市中的传统街区或城市已建成区域的照明规划设计采用第一种编制方式较直接一些,且见效快;而对于新兴城市或城市某一区域的重新改造,采用第二种编制方式会使城市照明特色更加统一、完善。由于长期以来对城市照明缺乏统一的专项规划设计,第一种编制方式实际上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补充完善。此外,在进行照明规划设计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来进行。所以说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本身也是城市总体规划思想的具体贯彻。
4、城市照明规划设计的体系构想
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全过程分为三个步骤,即: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城市照明详细规划、城市照明景点设计。其中每一步又均可与城市规划各阶段相融,其目的也是为了使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工作逐步规范化。
4.1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就是要综合研究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的形态,根据城市定位、自然景观或人文特色,统筹安排城市照明的艺术风格和照明水平,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照明和谐、有序地建设与发展,同时为城市照明的分期建设、管理、维护、可持续发展提供指导和法律依据。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从宏观上解决城市夜间景点的分布、景点之间的联系、主次的确立、性质特征及照明技术和人文活动的宏观问题,以及节假日夜景观系统问题,即在宏观上对艺术、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限定。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有:
(1)规划的依据;
(2)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规划的模式与定位;
(4)规划的构思和基本框架,确定城市夜景照明体系(含夜景观景点、轴线、分区,点、线、面的构成和光色及亮度分布等);
(5)确定近期、中期和远期夜景照明建设目标;
(6)提出中心景区和标志性工程的夜景规划的原则建议;
(7)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8)实施规划的政策与措施。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中。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时,应对城市夜景观实现后所带来的一系列技术、经济问题也有所涉及,并提出实施步骤和方法建议。
当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与框架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对有关的照明总体规划内容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与修改,因为城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是城市照明规划实施与实践的直接影响因素。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还有一部分内容反映在城市分区规划中。当分区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了城市公共设施的分布,城市主、次干道形式,绿化系统、河湖水面、风景名胜的用地界限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后,要对城市照明做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城市照明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这一部分成果也应纳入分区规划文件和图纸中。
城市照明总体布局是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它是在城市空间结构基本形成的情况下,在市民夜生活的基础上对城市夜间各景区、景点进行统一安排、合理布局,使其各得其所、有机联系。城市照明总体布局是城市一定历史时期、自然条件,一定的经济、生活要求下的产物,通过城市照明建设的实践得到检验,不断发现问题,修改完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规划布局所表现的形式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4.2、城市照明详细规划
城市照明详细规划是在本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本城市在近期建设的夜景景区、景点或工程(含城市标志性景观、广场和道路景观、商业街景观、名胜古迹和园林景观、江河水面景观以及区域景观等)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划,应结合城市规划,充分考虑到景区的属性、特征、重点和元素(建筑、设施、环境及人文因素)的相互关系,根据属性确立要创造的气氛,根据特征创造特色,根据重点确定主景,根据元素之间的关系确定配景、底景等来创造整体效果。
夜景照明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两部分。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照明详细规划成果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和图纸中;在当前开发修建地区,则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一部分。
控制性详细规则的主要内容有规划景区或景点夜景规划,其中包括主题分析、照度、亮度、色彩和防止光污染的规划;城市构景元素如:建筑和构筑物、广场、道路、商业街、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及市政设施等的夜景照明导则。夜景照明修建细性详规则是以城市修建性详规为依据配套编制的。
城市照明详细规划主要是指城市照明典型空间要素分项规划设计,其主要内容有:
(1)建筑物照明规划;
(2)道路、商业街照明规划;
(3)城市中心商业区照明规划;
(4)城市广场空间照明规划;
(5)城市居住区照明规划;
(6)水景照明规划;
(7)园林、绿化照明规划;
(8)特殊构筑物及景观元素照明规划;
(9)城市广告和标志照明规划。
4.3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关系
在城市照明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过程中,有一条贯穿始终的线,就是:结合城市的经济状况、自然条件及历史背景,充分考虑到人对夜生活的生理及心理需求。
4.4 城市照明景点设计
城市照明景点设计是在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城市照明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的,对景区景点的照明元素进行具体的设计。景点设计要以造型、美学等为出发点,但与前两部分内容相比较,它更需要与电气工程师的紧密配合。城市照明景点设计成果可以作为城市详细规划成果的一部分。
5、城市照明规划设计的成果
城市照明规划设计的成果包括各规划设计阶段的文本和图纸,由文字的表述和必要的图、表、照片、效果图等材料组成。文字表述的基础是可实现性和可操作性,语汇的选择应科学、准确,引用的材料应详实而有代表性。图、表、照片、效果图等材料应包括规划设计前、后的城市照明效果图(录像)等。
参考文献
1 肖辉乾主编.《城市夜景照明技术指南》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
2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编.《城市规划读本》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3 王晓燕编著.《城市夜景观规划与设计》 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4 全国市长培训中心编.《全国市长研究班20年讲义选编》 北京.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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