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名家汇)近期先后发布两则关键公告 ——9 月 25 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8),9 月 29 日披露《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及公司股票停牌一天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内容涵盖公司重整进展、股票交易调整及重大工程款纠纷,直接关系公司后续经营与投资者权益,具体事项梳理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从申请到提级管辖,核心依据明确
(一)重整申请的时间线梳理
ST 名家汇的重整事项始于 2024 年 5 月:
1.申请启动:
2024 年 5 月 17 日,公司收到债权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 “中山古月”)发来的《告知函》,中山古月以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 为由,当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步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立案与管辖调整:
2024 年 5 月 21 日,深圳中院对该申请立案(案号:〔2024〕粤 03 破申 481 号),公司于 5 月 24 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得知该结果,5 月 27 日收到深圳中院相关通知书;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 “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25) 粤民辖 764 号】,因本案为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深圳中院报请省高院提级管辖,最终由省高院审理。
3.裁定受理:
近日,公司正式收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25)粤破申 1 号,省高院裁定受理中山古月对 ST 名家汇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裁定受理的核心理由
省高院在裁定中明确了受理依据,从法律、公司现状与重整价值三方面论证:
1.债权合法且具备破产原因:
中山古月对 ST 名家汇的债权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主体合法;虽公司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涉诉案件众多、银行账户全被冻结、经营持续恶化,且经强制执行无可用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第四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的破产原因。
2.公司具备重整价值与可行性:
公司产品符合市场需求、拥有行业突出技术优势、经营范围契合产业政策、核心经营团队完整;预重整阶段已获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债权人支持,且引入投资人并初步形成可行的重整方案。
3.重整的社会与市场价值:
通过重整可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升企业运营价值,同时保障证券市场稳定与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重整事项对股票交易的影响:停牌一天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重整受理将直接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状态:
1.停牌安排: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将于10 月 9 日开市起复牌。
2.退市风险警示实施:复牌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 “ST 名家汇” 变更为 “*ST 名家”,证券代码仍为 300506,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保持 20% 不变。
3.公司后续应对:公司拟向重整管理人提交 “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的申请,后续将配合法院及管理人推进重整工作,同时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后续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司将按规则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推动公司合规运营与健康发展。
三、多重风险提示:退市、经营不确定性风险叠加
ST 名家汇在公告中明确提示三大核心风险,投资者需重点关注:
(一)已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尚未消除
因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存在 “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4 年财务报表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9.4 条,公司股票自 2024 年年报披露后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该影响目前尚未消除。
(二)新增退市风险警示后的终止上市风险
虽重整受理为公司提供 “重生” 可能,但仍存在 “重整失败后被宣告破产” 的风险。若公司最终被宣告破产,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10.4.18 条第 (八) 项,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诉讼进展的不确定性风险
除重整相关风险外,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尚未审结,最终结果与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存在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四、重大诉讼详情:5753 万元工程款纠纷,11 月 4 日开庭审理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下称 “阿克苏中汇”)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合计 57,530,021.88 元(约 5753 万元),案件已被受理,定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开庭审理。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阿克苏市中汇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二)核心诉讼请求
公司提出四项诉讼请求,核心为追讨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47,633,692.37 元(约 4763 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
以第二、三期欠付工程款 31,306,953.9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计至实际付清日(暂计 7,261,908.85 元);
以第四期欠付工程款 13,877,727.7 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2 倍,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计至实际付清日(暂计 2,252,239.56 元);
以第五期欠付工程款 2,449,010.77 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计至实际付清日(暂计 332,181.1 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公司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50,000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1.合同签订与履行:
2020 年 7 月,公司中标被告 “阿克苏市东城产业新城 PPP 项目水系景观照明工程”,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固定综合单价,总价 96,602,944.4 元);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依《工程开工令》开工,8 月 31 日完成施工调试,工程内容涵盖团结湖、丝路湖等夜景照明及弱电系统安装。
2.验收与结算合规:
2020 年 8 月 31 日,工程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3 年 10 月 11 日,双方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定竣工结算金额为 81,633,692.37 元(约 8163 万元),已满足合同约定的各期付款条件。
3.被告违约事实:
截至起诉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 3400 万元,付款比例仅 4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 4763 万元,经多次催要仍未履行,已构成严重违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与资金压力。
(四)其他未披露诉讼情况
截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另有 8 件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 8,625,362.99 元(约 862.5 万元),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