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来源《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范围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外国专利局及区域性专利组织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
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8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
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他国家每件资助20000元;
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三)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申请资助提出时间须在证书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在市知识产权局(市科工贸信局)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提出资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