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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企业须注意:国家工商总局要严惩失信企业

2016-01-08 作者: 来源:狂飙LED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2015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进行了解读,加大上市公司违法失信惩戒力度。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也发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新规,今年4月开始施行。违法失信企业,这是要上天的节奏?

  2015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进行了解读,加大上市公司违法失信惩戒力度。12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也发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新规,今年4月开始施行。违法失信企业,这是要上天的节奏?

  1、中国证监会加强监管上市公司

  据了解,《备忘录》由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签署。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违法失信当事人),包括:(1)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2、国家工商总局也严惩失信企业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于2015年12月30日签署第83号总局令,公布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含义、管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去年11月10日,发改委、工商总局曾联合38部门签署《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严惩失信企业,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今年4月1日《办法》实施之后,国家对失信企业将有法可依,势必对失信企业产生威慑作用。

  《备忘录》惩戒措施,具体如下:

  1、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2、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3、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参考

  5、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参考

  6、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

  7、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8、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9、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10、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11、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12、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及国有资本控股或者参股公司董事、监事的建议任免工作中予以参考

  1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4、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15、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6、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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