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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饰照明行业究竟有多少“猫腻”呢?

2015-06-09 作者: 来源:世界照明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关于那些行业的“猫腻”,大家了解多少呢?不是每一个进入到行业内都能够遵守规则,“天下熙熙皆为利兮”正是反映了LED照明行业目前的发展,灯饰照明行业究竟存在多少“猫腻”呢?同时这给灯饰界带来多少损失呢?

  “天下熙熙皆为利兮”正是反映了LED照明行业目前的发展,近年来,LED市场的“高销高利”吸引了众多的企业进驻,然而不是每个进入到行业内的都能够遵守规则,经过这些年的发展,LED照明行业到底究竟有多少的“猫腻”呢?给灯饰界带来多少损失?

  关于那些行业“猫腻”·工程招标篇

  工程招标有黑幕

  不管在哪个行业,总有一些“猫腻”和“潜规则”存在,那么,灯饰照明行业又存在哪些“猫腻”呢?本文分别从工程招标、认证、虚标、假冒等四方面进行阐述,探讨这些“猫腻”背后的秘密。

  市政亮化工程、道路照明、商业场所照明等工程逐渐成为LED照明应用推广的重要部分,不过很多工程项目乃至市政工程实际上存在着黑幕和腐败。

  关系更重要

  业内人士也心知肚明,工程招标背后有很多的“潜规则”:由于工程设计的层面比较多,灯饰照明企业要争取到一项工程,就必须要面对政府官员、建筑设计方、工程施工方和室内设计等各方面,因而在竞标时就要打理好各层关系。这就必然会形成有的官员为了个人功绩而广推劳民伤财的项目,有的人为了敛财而进行桌底交易。以至于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时,官商勾结,通过肆意操纵投标,造成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腐败现象。

  一家LED企业销售负责人表示,能接到一个政府工程项目,那么一年的销售就高枕无忧了,政府工程项目往往资金数目不小,至少都是百万以上,一般政府照明改造项目资金都有千万左右。另一家要求匿名的企业负责人就透露,他靠人脉关系来打通销售渠道,而某地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就是凭圈层关系得手的,不用投标就直接中标了。不过做工程项目风险最大的还是回款问题。尽管工程完工还要等待政府验收,如果工程方和当地政府不打好关系,工程就很有可能会夭折,那么回款就岌岌可危了。

  工程渠道对企业实力要求比较高,包括对企业自身的要求就有“重大项目的工程案例、要有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认证资质”等一些必要的资质。但是,有调查显示:广东企业家60%的精力在做关系,10%用于生活,真正干工作才有30%的精力。可见,企业要在行业中发展好首先就要“关系好”,过硬的关系往往能使企业的发展“锦上添花”。工程项目就像一张复杂叠层的关系网,往往也是滋生黑幕的地方。

  地方保护主义

  在工程招标时,有些省市实行了地方保护。在质量和价格都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本地产品似乎已经成为各地政府支持本地灯饰照明企业的“潜规则”。以2013年广州惠州市的政府LED显示屏项目招标为例,据相关数据表明,其中有仅16个项目均为中山市本地企业获得,其余项目均被当地的LED企业获得。

  地方政府用这种方式来扶持当地LED企业的发展,本来无可厚非,但从长远来看,当地政府对外地企业采取的以投资换工程中标的方式,要求外地企业要在本地投资建厂已经成为了LED照明市场的“潜规则”。这对于中国LED产业的长远发展并不是一件好事,反而会挫伤LED照明企业的积极性。

  关于那些行业“猫腻” ·认证篇

  认证门槛低

  2014年,继国家免检、中国名牌叫停后,同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实施,“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也明确禁止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也意味着“驰名商标”已经不能再用于商品的包装宣传。但是,笔者走访市场发现,仍然有一部分产品打着“中国驰名商标”的旗号。“乱认证”、“假认证”近年来屡禁不止,让消费者对于这项提供诚信保证的行为的诚信度产生了严重的怀疑。

  据了解,认证主要是用在企业质量管理认证、玩具业产品认证和农产品有机认证三大领域,但认证变“认钱”的“潜规则”盛行当下,弄虚作假走过场的现象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根据调查发现,目前在国内的一些认证机构,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选择和灯饰照明企业进行“灰色合作”,“乱认证”的现象肆意横行。某认证检测中介代理公司的负责人还坦言“现在的ISO9000认证基本上是‘给钱就能做’的认证”。

  同时,3C认证更是出现了“国内认,国际不认”的尴尬局面,据介绍其主要原因,一是在国际上这一行业检测主要由欧美机构垄断,检测标准有差异;二是公信力不够。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条件下,认证是获得国际贸易的“通行证”,是增强客户信心的定心丸,而认证行业的“潜规则”所造成的消费者信任危机,不仅对认证机构和认证灯饰照明企业信誉极为不利,而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尤其严重。

  关于那些行业“猫腻”·虚标篇

  虚标:为省钱也是拼了

  额定电压、额定功率、型号、光色、外壳、执行标准等灯具包装盒上的参数以及价格,往往是消费者购买灯具的不二标准,但是,市场上某些产品与包装盒上的这些参数总不是那么一回事。

  早前,某位消费者在某灯具批发市场花8元钱购买了一个4瓦的××牌LED灯泡,使用后发现其亮度还不如3瓦功率的白炽灯泡,这让他感到很诧异。随后,他拿着该灯泡到在质监部门工作的朋友处测试发现,该灯泡实际功率只有2瓦,属于严重虚标功率数据。

  “虚标瓦数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了。”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作为生产厂家,一般都清楚他们生产的是不是足瓦数的LED灯泡。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LED灯泡的功率误差在正负百分之十内是合适的,即产品如果标的是3瓦,则灯泡实际在2.7瓦到3.3瓦之间都是可以的。如果超出了这个标准,则为虚标灯具。可“虚标”类产品在市场上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灯饰照明的行业人员早就习以为常了。

  一般厂家都会生产在外观上相同的两种LED灯具,其中一个被生产成足瓦的灯泡,价格稍高。一个设计成不足瓦的灯泡,价格相对较低。经销商一般都清楚厂家生产的是不足瓦数的LED灯泡,但是,经销商为了赚取差价,反而更喜欢进一般不足瓦数的产品。

  关于那些行业“猫腻”· 假冒篇

  “李逵”打假 “李鬼”现形 中小企业保持沉默 大企业开始行动

  假冒伪劣是世界性难题,它已经成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

  假冒,直接受到伤害的就是上当的商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重的话可能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厂家来说,假冒的行为更多的是无形的损失,以假冒伪劣产品冒充自己的产品,等于在伤害自己的品牌。被假冒的品牌一般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如照明行业中经常出现假“飞利浦”、假“雷士”、假“欧普”等。

  厂家 现状

  中小厂家对假冒较麻木

  在走访各大灯具市场和厂家后,记者发现对中小厂家的假冒现象已经习以为常了,心态消极、麻木,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目前法律法规对假冒、侵权的界定比较模糊,惩处力度不足。受访厂家表示,以目前的法律条文来说,中小厂家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对方侵权,除非通过钓鱼的方式搜集证据。一般厂家往往通过劝告、律师函、媒体广告等方式制止假冒侵权行为,但少有会真的起诉对方。

  二、假冒的违法成本比较低。虽然少有灯饰照明厂商起诉,但也有一部分大型企业会就假冒现象正式起诉对方,如三年前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即雷士照明)起诉“上海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和“江苏雷士照明有限公司”获得胜诉,获得15万元和1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这些赔偿金额跟假冒雷士照明赚的钱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

  不过,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规定,恶意侵权由现行的“等额赔偿”改为可处3倍赔偿,法定赔偿额上限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三、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小和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紧密相关,中小厂家一般知名度不高。据了解,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可以获得保护范围就越宽,保护强度相应就越大,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恶意抢注、“傍名牌”等模仿行为。反之,其保护范围和强度越窄。如果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不强而又没有建立较高的知名度,其保护力度是很弱的。

  四、大部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足。若没有受到很大的损害,大部分民营企业都抱持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假冒比较宽容。

  五、被大规模假冒的一般是行业著名品牌,中小厂家一般受害程度不大。在照明行业,被假冒的一般是飞利浦、雷士、欧普、佛山照明、三雄·极光等在国内外照明市场上拥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

  大品牌需要打假

  当然,也不是每家灯企都会视而不见,大品牌还比较重视,如欧普照明。今年4月份,欧普照明精心筹划的“春雷行动”的“风暴”席卷了华夏大地制假售假分子的门店、仓库和工厂。在华北大区(河北正定、河北保定和辽宁沈阳)多地开展6次专项行动,查处假货数量合计5672件;在华西大区查处了700多台“傍名牌”的欧普浴霸及平板灯等;在华东大区查获假冒集成吊顶、平板灯等共计1900余件;在华南大区查扣假冒浴霸、平板灯等共计337件。

  一项调查显示,目前中国照明市场品牌的集中度及局限度相对较高,主要集中在几家国际大牌(飞利浦、松下、欧司朗、TCL、三星等)及中国本土老牌(欧普、雷士、佛山照明等)。在中国知名度越高的品牌,被假冒的可能性就越高,被假冒的数量和金额就越大。

  LED灯具的企业遭到假冒的情况也比较严重,特别是单品做得不错且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LED厂家。跟一些单品做得不错的LED厂家聊假冒这个话题的时候,大家都表示这种情况非常多。而假冒伪劣产品的大量存在,不仅浪费企业的宣传成本,还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假冒类别

  产品假冒

  产品假冒,不管在哪个行业都非常严重。不过,灯饰照明行业日前就爆出了多宗假冒案,再次把欧普照明、雷士照明推向风口浪尖。

  今年3月份浙江嘉兴发生了一起案值超过17万元的特大假冒商品案,被假冒的商品是欧普灯泡灯管,这一批“OPPLE”灯管达7980根,制作粗糙、包装简陋,且外包装盒没有任何标记,经调查发现均为侵犯“OPP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一家受访厂家表示,现在在行业里有一股声音,喊出这样的口号:只要你提供品牌,我们什么样的产品都能做,什么品牌都有,只要你提供,我能满足你的一切要求,价格只有那个品牌的三分之二甚至一半。

  如今这种假冒的现象已经从线下蔓延至线(互联网)上。网络上也有人打着别家的旗号卖灯,但在互联网上的市场比较空白,目前互联网的假冒对企业的影响并不大,所以企业还不怎么重视。

  冒用厂名、异地厂址

  被“开分公司”也许是除了产品假冒外最普遍的假冒方式了。以茂源电源为例,在2011年出现了一家中山茂硕电源的门店,该门店冒充茂硕电源产品进行销售,通过客户知道中山有假茂硕电源存在后,茂硕电源就希望通过劝告、律师函、媒体广告等方式制止这种侵权行为,但结果甚微,最后正牌的茂硕电源就选择开一家直营店替代原来的假茂硕电源。不过,经记者查证,这家假茂硕电源并没有停止这种行为,只是转移了门店的位置。

  实际上,不只是茂硕电源这样的上市企业,许多灯饰照明企业都会遇到被“开分公司”的事情,如广东聚科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也遭遇过××市聚科照明有限公司的假冒。

  欧普照明也遭遇了相似的情况。今年5月,西安市共查获标有“深圳欧普”字样的产品180箱,标有“天津欧普”字样的产品30箱。产品包装上的品牌字样为“OPURELE”,所标注的生产单位有的是“深圳欧普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有的是“欧普集成吊顶(天津)有限公司”。老板还向执法人员出具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该案件涉嫌冒用厂名、厂址,同时也涉嫌违反3C认证有关规定。

  当然,首先厂家自己要合法化经营,才能通过法律解决不合法的事情。不过,也有不同观点认为,厂家维权要适度,不能把所有的精力放在打击假冒现象上,一旦过度地关注这个问题就会被这个问题所牵制。

  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

  在灯饰照明业界,“打假”的案例不算多,不过三年前雷士照明(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上海雷士”、“江苏雷士”一案在当时也引起了行业的关注。据悉,在2011年,雷士照明因“上海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和“江苏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冒用其商标,雷士照明分别向法院提出诉讼,结果这两家侵权企业败诉,被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被判决赔偿雷士照明。

  上述案例就是典型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雷士照明”是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但“上海雷士”、“江苏雷士”把“雷士照明”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显然是故意而为之。本报法律顾问李清律师表示,由于现行《商标法》中没有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条款,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虽然有相关规定,但保护的对象仅限于驰名商标,由于企业名称注册是区域性登记,商标注册是全国性登记,两种注册制度的差异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来越突出。

  不过,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保护的对象更加广泛,包括所有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商标权利人也拥有了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

  商标近似:名字打“擦边球”

  对于目前的商标法来说,它只有一字之别,或在中文里为同音字,是否触犯商标法难以界定,除非是国家级的品牌。

  有些厂家的品牌名字跟原品牌非常相似,大打“擦边球”。一些打“擦边球”的厂家在地域、名字、产品风格和价格上都在见缝插针,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并不小。目前,一部分客户流入对方手上主要是受到价格的影响,但也有几个别的案例是因为商家误以为打“擦边球”的厂家就是原品牌。

  律师在线

  被假冒侵权,厂商如何维权?

  近年来,灯饰照明行业假冒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被侵权企业也大多通过警告或发律师函的方式进行维权。不同的假冒情况,不同的企业采取了不同的办法:

  1、有些品牌通过起了一个跟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似的名字(一字之差或同音)——起诉;

  2、有些企业名称进行异地改名,例如有一家广东XX有限公司比较著名,然后就出现了一家中山XX有限公司——警告;

  记者:上述情况有哪些法律条文界定侵权?被侵权企业该如何取证,怎么维权?

  李清律师:第一个问题,涉及商标侵权的判断。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二个问题,涉及企业名称权的保护问题。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因企业名称没有进行统一的全国登记,所以在不同的地区登记的企业字号重复出现不可避免。企业名称中最显著的就是企业的“字号”了,为了对企业的“字号”也进行有效保护,把“字号”注册成商标,就可以进行双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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