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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转板创业板存两种方式

2015-01-26 作者: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有机联系的通道一定会打通,但通道建立以后,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转板,能够转板企业的比例将很小,是少数中的少数企业。”1月21日,一位接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的权威人士在接受笔者独家采访时透露。

  “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有机联系的通道一定会打通,但通道建立以后,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转板,能够转板企业的比例将很小,是少数中的少数企业。”1月21日,一位接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的权威人士在接受笔者独家采访时透露。

  近日,深交所组织员工学习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全面推进创业板改革,推动新三板与创业板转板试点”。据上述权威人士介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创业板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创业板设立单独层次,专门接纳在新三板挂牌满一年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此种方式实施的前提是降低财务指标等发行条件,即IPO方式;二是转板企业不通过发行,只通过交易所之间转板,即在新三板通过定增和交易,股权分散程度达到了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实现转板。但需要提醒的是,二者的区别是IPO条件与上市条件的区别。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深交所提出的转板方式是设立单独层次,降低IPO条件,吸纳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但目前对于挂牌企业标准、转板条件、转板程度等均未有定论。”

  “两大行业企业转板创业板是试点创新。”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清荣律师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需要对现行《证券法》中的相关限制做出修订,比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条款。

  “实际上,在中国,股份公司公开发行与上市是捆绑在一起的,因此,新三板互联网与高新技术企业要实现到创业板上市,必须跨越一个前置条件,即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邱清荣解释,新三板企业目前并没有公开发行。

  早在2013年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简称国务院决定)就明确要求“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提出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简称38号文)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申银万国的相关研究报告指出,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转板机制的构建一方面能够实现不同板块之间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能够鼓励更多企业在门槛较低的场外市场先行挂牌,提高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随着近两年加快培育,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在政策松绑和制度完善过程中扩容明显,作为连接场内与场外市场的新三板,应成为引入转板机制的突破口。券商人士普遍认为,未来新三板肩负着场外与场内市场承上启下的特殊责任。

  根据国务院决定,在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也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必须符合38号文的规定;二是股份公司必须符合新三板的挂牌条件。

  目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批量转至新三板通道已经形成。2014年10月29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8家挂牌企业集中转移至新三板,开创了区域性市场与全国市场挂牌企业批量转移先河。目前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股转系统达成了“单独受理,优先审核,提前沟通,集中挂牌”的批量对接机制。

  “未来,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优势互补、层次递进的关系。”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总经理李雪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鼓励大量企业先在低层次市场挂牌,然后建立递次的转板机制,使四板市场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发挥更好的基础和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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