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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中照明控制规定

2015-01-15 作者: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2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6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3)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7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2)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

  3)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4)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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