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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佛山照明索赔案一审判赔后续

2014-12-03 作者: 来源:投资快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记者近日也从多位证券位律师处获悉,不少投资者也不太满意自己的索赔金额被打上大折扣,也陆续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双方均上诉 热闹非凡

  半个月前,投资者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纠纷案一审结果出炉,广州中院判决公司赔偿900多位股民共计约6000万人民币损失,原告获赔比例约为50%左右。半个月的上诉期过去,佛山照明公司一直态度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要上诉,而记者近日也从多位证券位律师处获悉,不少投资者也不太满意自己的索赔金额被打上大折扣,也陆续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事实上,还有不少投资者起诉的一审结果并未出炉,更多股民还在起诉立案的路上,此时已经判决的部分原被告双方又提起了二审。一时间,这起涉及到数千人的证券赔偿案件,显得热闹非凡。

  部分投资者不满一审赔偿比例上诉

  佛山照明股民索赔代理律师之一的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对记者表示,一审判决后,不少股民对法院一审判决赔付金额比例表示不满。一位赔付比例为索赔金额的40%的股民就要求律师进行上诉。

  吴律师表示,此次一审判决使得所有股民赔付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采用哪一种方法计算股民买入每股平均价格的问题,另一个是系统风险是否被举证存在的问题。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系统性风险因素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而法院此次认定的存在系统风险的证据来源主要是被告提供的佛山照明股价与深成指数在同期下跌的K线图的对比。吴律师认为,大盘下跌或许是也或许不是系统风险因素所致,被告有义务举证证明系统风险的因素具体是什么,以及该因素对股价产生的影响比例有多少。不能简单的说大盘的下跌就是系统风险因素的存在,否则法律也就失去了要求被告举证证明系统风险因素存在的意义。“众所周知,大盘起起落落是证券市场中很正常的现象,而把所有大盘的下跌归类为系统性风险,显然是不正确的。”其表示。

  吴律师告诉记者,依据过往办理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经验,无论是北京、上海、广州、杭州、西安、武汉、济南、宁波等相关法院对股民的持仓成本即买入平均价格的计算方法和系统风险等几个关键节点的法律适用与理解几乎都不完全一致,导致部分地区的上市公司有可能利用这一理解上的不统一,对股民利益造成损害。“由于买入平均价格与系统风险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最终的获赔金额比例,所以我们认为,法院在认定计算方法的的时候,应当以保护弱者和被侵害方股民的合法利益为基础,在有两种以上不同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股民有利的认定,以符合证券法的制定初衷和国务院保护中小股民合法权益的政策精神,毕竟股民的损失金额是真实存在的,不能以非常有利于上市公司的统计方法从而大大降低股民真实的损失索赔金额。”吴律师表示。

  律师:改判机会不大但可推动司法解释完善

  据《投资快报》记者了解,此次要求提起上诉的股民,只是获得一审判决中原告的少部分,只有少部分原告提起的上诉,是否会对后续一审判决产生影响?对此,吴律师表示,此次一审判决,除粤照明B股股民索赔判决还未下达之外,其他参加第一组索赔的股民基本全部获赔。吴律师表示其在继续接受新加入的股民参加集体索赔的同时,对法院已经作出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待通过二审上诉程序,增加股民的获赔金额,依法维护股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上诉案件的最终结果,将会对所有参加佛山照明索赔的股民最终赔付金额能否增加产生重要影响,没有上诉的股民亦可以在上诉结果出具后通过再审程序适用同样待遇,所以,没有必要所有的股民全部上诉,因为上诉的成本并不低。

  上诉股民胜算有多大?对此,维权律师厉健表示,他觉得二审改判机会不大,但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差额损失金额、系统风险扣除明显依据不足,争议很大,希望这个标志性大案的双方上诉可以推动今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修订和完善。

  佛山照明公司也提出上诉

  事实上,对一审判决不满的不仅仅是部分投资者。案件被告佛山照明公司从始至终不承认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认为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一审结果出炉后,公司即在不久后发布公告,表示将提起上诉。昨日,《投资快报》记者就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出获悉,其已经收到佛山照明对上次判决的上诉状。不过无巧不成书的是,刘律师表示,他代理的数名投资者,也正好需要上诉。

  佛山照明公司的上诉状显示,其上诉理由有三:第一,佛山照明认为其虚假陈述的信息不属于“重大事件”,依法不符合索赔的条件;第二,佛山照明认为其虚假陈述与股民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三,股民损失全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

  对于上诉观点,刘华浩律师也一一进行了驳斥。其认为,第一,依据证券法,虚假陈述的信息是否是重大事件,不是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必要条件,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佛山照明虚假陈述的信息均属于“重大事件”;第二,此类案件的因果关系认定,采用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股民只要是在佛山照明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买入,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股民的损失就与佛山照明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不存在系统风险。

  记者盘点:起诉佛山照明的六种股民状态

  记者梳理了案件进展,发现由于参与人数众多,一二审案件审理程序较为复杂,目前参与案件的投资者竟然存在五种不同的阶段和状态。

  第一种,观望及准备起诉。这类投资者此前没有贸然进行起诉,而是对案件发展进行观察,一审结果出炉后,赔偿已经不太缺乏悬念,不少人的顾虑已经打消,目前正处在准备起诉阶段。第二种,材料准备好,但是法院还未立案。这类投资者已经将起诉材料提交至法院,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并未获得立案。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会陆续接收材料进行立案。第三种,已经立案,但是案件尚未开庭。这类投资者由于立案时间相对第一批已经宣判的投资者较晚,所以还并未获得开庭审理的机会,目前在等待法院开庭通知。第四种,已经立案,已经开审,但是尚未宣判。这类投资者继起诉了A股,也起诉了B股,或者只起诉了B股。此前虽然经历过两次开庭,依然没有盼来一审结果。第五种,已经获得一审结果,也未提起上诉,但是由于公司提起上诉,因此只能等待。第六种,已经获得一审结果,但是不满索赔比例提起上诉。

  由于佛山照明发行了A股和B股,所以此次可以加入集体索赔的范围包括佛山照明A股和粤照明B股的股民,凡是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之间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并在2012年7月5日收盘时持有,无论之后是否盈利或者是否持有,只要符合前述条件,就可以参加集体索赔并可以获得赔偿。佛山照明股民索赔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15年3月6日,即最晚在该日期前将符合要求的诉讼材料送达至代理律师或法院,否则将丧失胜诉获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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