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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退市隐蔽性违法待明确 LED企业需谨慎行事

2014-07-17 作者: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对此,市场人士认为,这是本次《退市意见》的最大亮点之一,但后续落实时需细化“重大违法”的具体情形,并明确其判定标准,减少执法的弹性空间。

  在他看来,比如在其他利益主体涉嫌操纵公司股价时,上市公司配合发布相应的利空或利好消息,或者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涉嫌发布误导性陈述,诱导投资者买卖公司股票等,可划入重大信披违法情形。但此类违法情形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较大。若实施起来后续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应的配套规则措施。

  针对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情形,《退市意见》还作出了差异化安排。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全面纠正了违法行为、及时撤换了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复上市交易。但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

  郭雳表示,尽管监管层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实施差异化安排,但后市应进一步明确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判定标准,减少二者之间的弹性认定空间,防止强制退市有名无实。

  强制退市四种情形

  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退市意见》共涉及27种上市公司退市情形,其中涉及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有如下4种情形:

  其一,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后,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其二,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其三,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其四,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在证监会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依据其股票上市规则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对于《退市意见》的出台,LED企业的IPO之路该何处何从?行业上市需要做好哪些?这些都值得企业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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