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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盗窃路灯节能电感及变压器获刑

2012-08-16 作者: 来源:光明日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一海、黄旗生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一海、黄旗生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1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夏一海、黄旗生携带扳手等工具,骑摩托车窜至丰城市龙光大道、新梅路等地,多次盗窃道路两旁路灯内的节能电感和节能专用变压器,并造成路灯控制器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夏一海、黄旗生两人五次共同盗窃的232只节能电感和52只节能专用变压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60776元、39312元,共计盗窃价值人民币200088元;因二被告人的破坏性盗窃行为,致使路灯控制器损坏232只,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60776元,合计直接损失为人民币360864元。两被告人单独各盗窃路灯3只节能电感,盗窃价值分别人民币3024元,分别使路灯控制器损坏3只,损失价值人民币3024元,合计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2096元。期间,被告人夏一海、黄旗生将盗得的节能电感和变压器,以人民币3.5元或4.5元每斤不等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葛明思,获赃款人民币 5800余元,被告人葛明思将上述赃物已销往外地,无法追回。因被告人夏一海、黄旗生的破坏性盗窃行为给被害单位丰城市园林管理处的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37296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一海、黄旗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其行均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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