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照明关于“玉兰”专利侵权的官方声明
摘要: 2009年,华体照明取得“玉兰”专利(专利号:200930109818.7),近期,该公司在全国市场推广过程中,陆续发现一些厂家侵犯专利,非法销售“玉兰”产品!严重侵害了华体公司的权益!
各政府、事业单位、广大道路照明用户及各位同业:
自2009年,我公司取得“玉兰”专利以来(专利号:200930109818.7),其独特的造型与厚重的历史一脉相承,既实现了路灯的功能性又提升了城市道路的美感,获得了广大道路照明用户的一致好评;并创造了相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近期,我公司在全国市场推广过程中,陆续发现一些厂家侵犯我公司专利,非法销售“玉兰”产品!严重侵害了华体公司的权益!
现本公司严正声明:
(一)、“玉兰”及系列产品的专利属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企业生产、销售“玉兰”系列产品;
(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华体照明恳请各位同业知法守法共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四)、善财难舍,华体照明将全力维护自身权益;将在全国范围配合公证处、工商局展开维权行动!
(五)、华体照明2012年度已经提起专利维权诉讼8起,其中已经判决的案件,我公司全部胜诉(后附部分判决书摘录)。
(六)、如同业确有生产包括“玉兰”在内华体照明专利产品的意愿,希望到我公司洽谈相关合作事宜,获得正式授权。
(七)、欢迎任何单位及个人对侵犯华体照明“玉兰”系列专利产品进行举报,经我司查证属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维权专线:4006466609 028-85871869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华体照明公司诉讼正伟公司“玉兰”侵权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2)成民初字第926号
2012年7月1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完全支持了华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许诺销售ZL200930109818.7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华体灯业有限公司合理开支***元。
如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额交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四川省正伟照明有限公司承担。
附2:华体照明公司诉讼江苏天煌公司“玉兰”侵权案件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1)宁知民初字第787号
2012年5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拆除设置在其公司门前许诺销售侵害华体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930109818.7)的侵权灯具产品;
二、被告天煌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华体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元。
三、驳回原告华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天煌公司负担。原告华体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天煌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附3:华体照明公司诉讼江苏天煌公司“玉兰”侵权案件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2012)苏知民终字第0227号
2012年9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天煌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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