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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10月1日施行

2011-09-06 作者: 来源:葫芦岛晚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10月1日起,《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此《办法》确定了灯光亮化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城市主次干道、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

  10月1日起,辽宁《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

  此《办法》确定了灯光亮化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城市主次干道、重点桥梁、河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具体为:龙湾大街、海辰路、海星路、海滨路、龙程街、龙绣街、龙警路、文化路、连山大街、中央大街、新华大街、兴工大街、锦葫路、渤海路、群英路、红星路、站前南路、文兴路、兴化路、化机路、化工路、政府广场、市委广场、站前广场、体育休闲广场、连山广场、龙湾公园、龙背山公园、五里河桥、新华立交桥、海滨立交桥、泰康桥、龙港桥、玉皇桥、连山河、五里河、茨山河等;主次干道以外街路7层以上的建筑及商业门店相对集中的路段;景观街、商业街、主次干道、广场周边建筑工地的建筑现场要设置夜景亮化彩光门和亮化围挡等。

《办法》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启闭亮化设施、有灯不开或开而不全、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予以公开曝光;临街建(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装饰性灯光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设置和维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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