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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道路照明新规定出台

2011-02-11 作者: 来源:北京日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道路照明的设计方案应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节约能源“合三为一”。照明设施的外观设计首先要满足人的安全感、舒适感,造型须简洁,不能用景观照明替代功能照明。

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外,深夜时普通道路的路面亮度要降低;遇雨、雪、雾等天气,所有道路应做到及时开关路灯。另外,景观照明不能替代功能照明,道路照明设施的外观设计要使人感到安全、舒适。日前,市市政市容委发布《北京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以全面推进照明节能环保工作,提升照明质量和服务水平。

意见明确,道路照明的设计方案应将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节约能源“合三为一”。照明设施的外观设计首先要满足人的安全感、舒适感,造型须简洁,不能用景观照明替代功能照明。提高交叉路口、立交桥道路照明的诱导性,优先采用中杆照明或高杆照明。在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区域内,禁止新建架空照明线路,需临时架设的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意见规定,道路照明应环保为先。要选用可回收型灯具,不能影响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环境,尽量减少照明射线对古建筑的破坏作用。在严格淘汰汞灯、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的基础上,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对能耗超标设备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

另外,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外,在深夜可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采用双排、双光源灯具的,关闭一排或一只光源;更换成能在深夜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

新建、改建道路的功能照明装灯率须达100%。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要实现道路照明控制的人性化、自动化和精细化,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并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修正。为防止出现短时间反复改造的状况,道路照明设施的升级改造要有前瞻性和计划性。道路照明应纳入代征道路、代建道路、小区及社会单位与市政道路连接路等道路改扩建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中,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及交付使用。

此外,针对灯具及光源要建立巡视制度,定期擦拭、更换,并及时修复故障,确保亮灯率在98%以上。意见要求要重点提升道路照明的应急水平,特别是在雨、雪、雾等天气和重大活动时,能够做到及时开关路灯,满足照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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