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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莱特高管提前辞职 终审被判赔1929万

2009-08-21 作者:胡智勇 赵进 来源:南方日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上市公司雪莱特光电《南方日报》发来电子影印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于7月27日对柴国生、李正辉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一个企业高管,因比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提前4个月辞职而与原服务公司产生纠纷,最后被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19294014.7万元现金,并退还受赠的348259股公司股份。

  昨日上午,上市公司雪莱特《南方日报》发来电子影印件,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已于7月27日对柴国生、李正辉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最高院除了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李正辉向柴国生赔偿1929万多元现金的原审判决外,还变更了原审法院的另一项判决驳回柴国生对李正辉返还其所持有雪莱特股票全部5223886万股的诉讼请求,判为退还348259股。

  向本报发布消息的同时,雪莱特公司也于昨日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于8月18日收到了控股股东柴国生的告知函,获悉柴国生已于8月17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就其与李正辉的股权纠纷案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告将最高院的上述判决进行了公布,并称这次诉讼不会对雪莱特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根据判决书,李正辉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柴国生支付赔偿金并协助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如逾期未能支付赔偿金则按银行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

  在最高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前,广东省高院曾于今年1月9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一项驳回柴国生对李正辉返还其持有的雪莱特公司股票5,223,886股的诉讼请求,认为李正辉不需要向柴国生退还股权;判决第二项则判李正辉赔偿柴国生19,294,014.7元。

  柴国生与李正辉对一审判决均表示不服,两人都向最高院提出上诉。最高院根据双方的上诉和答辩意见,对双方争议的问题归结为两个焦点:(一)柴国生是否可以要求李正辉返还其所持有的雪莱特3.8%股权;(二)李正辉应向柴国生赔偿的数额。

  争议焦点一:李正辉是否要退还股权?

  柴国生:李正辉所持有雪莱特3.8%股权是无偿受赠获得,其没有履行当初为雪莱特服务5年的股权受赠承诺,需将其持有的5,223,886股股票退还。

  李正辉:已向柴国生支付过股权转让款,所获得的雪莱特股权是有偿转让,不属于赠送,未附带任何服务期限承诺。

  在审理中,由于李正辉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柴国生支付过股权转让款,因此最高院认定柴国生与李正辉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无偿赠予,李正辉根据双方签署的《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建立的附条件的赠与法律关系获得雪莱特公司3.8%股权。

  《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载明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在雪莱特公司服务时间须满5年,若中途退出,以原值除以服务年限支付股权。

  最高院认为,上述约定对李正辉提前退出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意思表达是明确的,但以原值除以服务年限支付股权的文字表述不清楚。

  因此,最高院认定,雪莱特公司决定于2007年8月28日与李正辉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时,李正辉依据《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雪莱特公司工作,尚有4个月的服务时间未满,按每月获赠股份的数额折合可撤销赠与的4个月股份数为348,259股,李正辉应退还柴国生。

  争论焦点二:李正辉须赔多少钱

  柴国生:赔偿19,294,014.7 元。

  李正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李正辉赔偿柴国生1,678,669.12 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5日,柴国生与李正辉签订《股权赠与协议》约定,柴国生向李正辉赠送0.7%的股份,李正辉签署《股份受赠承诺书》承诺:1、本人离职之日,如果受赠股份未上市流通,赔偿金额=受赠股份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2、本人离职之日,如果受赠股份已上市流通,赔偿金额=受赠股份数离职之日雪莱特公司股票交易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经济生活习惯,在公司未上市时,公司净资产价值是公司股权价格的最直接参考标准,在公司上市后,公司股票价值是公司股权价格的最直接参考标准。李正辉上诉主张受赠股份已经上市流通系指其所持有的受赠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观点,最高院认为不能采信。柴国生答辩主张受赠股份已上市流通系指公司股份上市流通的观点,则被最高院采纳。广东省高院对柴国生向李正辉赠与的0.7%股份,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依据判决确定的赔偿具体数额为19,294,014.7 元,最高院予以维持。

  背景:雪莱特原副总辞职引发亿元股权赠与纠纷

  柴国生是雪莱特公司大股东、董事长,李正辉是雪莱特公司股东、原副总经理。

  2002年12月和2004年7月,为激励高管,柴国生先后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后增至522万股)和96万股赠予李正辉,李在两份股权赠予协议里先后承诺,2003年1月1日起和2004年7月15日起5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给予柴国生经济赔偿。但李正辉于2007年8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

  2007年9月29日,柴国生以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由,将李正辉告上法庭,要求李正辉返还之前由原告赠予的上市公司5223886股、赔偿经济损失17812080.45元(上述二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108446502.55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为本案牵涉到股权在起诉时市值达上亿元,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2009年1月9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一审判决:1、驳回柴国生对李正辉返还其持有的雪莱特公司股票5,223,886股的诉讼请求;2、李正辉赔偿柴国生19,294,014.7 元。

  柴国生与李正辉对上述判决均不服,都向最高院提起诉讼。

  虽已是终审判决,雪莱特光电的此次辞职事件带给照明行业及上市照明企业的思考远不止事件本身。你对此事如何看法?对辞职高官的判决是否公平?将带给照明企业怎样的启示?本周热话题,正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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