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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出台

2009-02-20 作者:admin 来源:赣州晚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近日,赣州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近日,赣州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据介绍,此《办法》的出台使赣州市中心城区(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规范化轨道。

  据介绍,赣州市城市管理部门是中心城区夜景照明工作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中心城区内的下列场所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城市河道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主要商业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城区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城区公园、广场、绿地、车站、公交站(点)、城市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城区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场所。

  《办法》规定,城市夜景主要照明设施实行统一启闭管理,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依据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统一启闭范围。夜景照明设施的启闭将按照平日、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三个等级进行管理。平日自由启闭;节假日的启闭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晚上7时30分至11时30分;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晚上6时30分至10时30分;重大活动期间,按照夜景照明管理办公室临时规定的时间启闭。

  此次制定的《办法》特别提出,对于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照明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夜景照明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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