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丁照明网首页| 绿色| 检测认证| 古建筑| 道路| 酒店| 店铺| 建筑| 家居| 办公| 夜景| 娱乐| 工业| 博物馆| 体育| 公共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要闻 > 正文

中国LED行业再遇“377”应对ITC调查

2008-06-26 作者:admin 来源:现代显示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进入2008年,一项针对发光二极管(LED)的“337调查”案引起国内各方面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各大媒体争相报道。此次“337调查”的涉案企业范围非常大,包括LG电子、摩托罗拉、诺基亚、三星、索尼、东芝等国际知名品牌在内的全球34家企业均在被诉名单之列。4月18日,国内两家涉案企业深圳市洲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洲磊)和广州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鸿利)在中国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牵头下联合应诉。

  进入2008年,一项针对发光二极管(LED)的337调查案引起国内各方面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各大媒体争相报道。此次337调查的涉案企业范围非常大,包括LG电子、摩托罗拉、诺基亚、三星、索尼、东芝等国际知名品牌在内的全球34家企业均在被诉名单之列。4月18日,国内两家涉案企业深圳市洲磊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洲磊)和广州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鸿利)在中国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牵头下联合应诉。

  这起调查案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于2008年2月20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起诉上述企业在美销售的LED和激光产品涉嫌侵犯其一项专利(专利号:5252499),并要求发起337调查。ITC于3月20日正式立案。

  原告申请的调查对象包括6家中国大陆企业,最终ITC确定的调查对象为4家(超毅光电子、佳光电子、广州鸿利光电子和深圳洲磊),其中超毅光电子及佳光电子两家最终放弃应诉并与原告和解,而广州鸿利和深圳洲磊则选择了应诉。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消息,此案涉及出口金额超过1亿美元。目前,在中国与LED产业链相关的企业有1700家。如果ITC判决中国企业败诉,ITC可能发布普遍排除令,在原告专利有效期内,中国企业生产的发光二极管及含发光二极管的下游产品将被全面禁止对美出口。

  事件涉及的专利解读

  从技术角度说,此次调查涉及的专利申请时只针对了II-VI族半导体,而不针对GaN等III-V族半导体材料,这点在专利文件中各处均有明确说明,包括主要权利要求10,明确了是针对II-VI族半导体材料(权利要求10附属的权利要求11)。而在申诉人律师的要求中,刻意避开了这个权利要求,而对权利要求12、14、15、16等权利要求10附属的权利要求进行保护申诉。

  因此,从其专利申请的目的来说,此专利的权利要求集中在II-VI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体系,而目前半导体照明产品基本集中在III-V族半导体材料体系,如氮化物等,特别是纠纷中提到的短波长LED及LD更是集中在GaN体系材料。

  武汉华灿光电有限公司总裁刘榕分析,从这个专利的发明时间来看,都是在1988年,主要保护的是一种II-VI族的半导体掺杂技术,这个材料目前没有工业化应用,虽然曾经一度是研究热点。而目前LED工业化产品几乎都是用III-V族的半导体材料制备的。与这两项专利的相关性几乎没有。所以从专业的角度来看,起诉方没有获胜的可能,如果被起诉方去应诉的话。真正对我国相关企业有威胁的应该是那些技术领先的美国LED企业,因为他们的技术的确与我们现在通用的技术非常相关。

  此次调查背景分析

  此次针对LED的337调查与以往调查有所不同,被调查企业非常广泛,涉及中、日、韩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34家企业,包括LED上、中游与应用端,还有下游应用端,涵盖消费性电子与手机系统等厂商。其中日本、中国台湾、中国大陆涉案企业最多。

  因此有专家质疑,中国台湾企业可能是这次337调查真正要吞掉的大鱼,而中国大陆的几家企业只是作为小鱼一并吞掉。

  之前有媒体报道,当时业内曾猜测这是一起针对索尼为首的蓝光阵营的337调查。然而,索尼中国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士很快表示,索尼的蓝光技术中有很多专利,这次发起调查的原由是一项LED的基础专利,显然这与蓝光阵营无关,相信会有更多的企业被诉讼。

  中国半导体产业联盟主任耿博也对此次调查的目的提出质疑,他指出,虽然该调查涉及到不少大企业,但在国内涉及的企业规模并不大,目标并没有直指国内规模化企业和上游芯片制造企业。

  据悉,337调查的费用一般在几百万美金左右,这比和解的费用要高出很多倍,而洲磊却选择花大价钱来应诉,对此,洲磊有关负责人解释道:和解后,我们只能购买他们指定的几家供应商的产品,也就相当于瘫痪了。一旦败诉,对方可以进一步利用普遍排除令限制我国整个LED行业的所有企业对美出口。通过应诉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今后应对此类事件的处理能力,更重要的是为行业乃至国内其他产业积累经验,为以后类似事件提供借鉴。

  受337调查的影响,广州鸿利经常有客户电话询问是否侵权。鸿利李国平总经理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说:我很负责的告诉他们,我们绝对没有侵权,否则我们也不会花上百万美金来打这场官司。目前鸿利上上下下员工正在准备相关资料,积极应诉。

  产业联盟

  国家半导体产业联盟(CSA)得知上述事件后,高度关注事件的进展,在第一时间组织联盟专利池工作组、行业技术专家和专利律师对337调查案涉及的5252499号专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发现该专利内容是指通过P型和N型掺杂制作PN结半导体器件的工艺过程及方法。从技术角度说,此专利申请时只针对了II-VI族半导体,而不针对GaN等III-V族半导体材料,这点在专利中各处均有明确说明,但是美方的起诉申请中,刻意避开了此项权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附属的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保护申诉。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内容包括短波长GaN基LED、LD的蓝紫及UV波段相关产品及应用。即涉及GaN P型掺杂的都受到影响,而红、橙、黄色LED(发光二极管)由于不使用GaN材料而不在保护之列。

  目前在商务部、科技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和支持下,在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的协调动员下,涉案企业正紧张地开展应诉的准备工作,联盟表示积极应诉,全力进行不侵权抗辩,争取全行业最大的利益,取得最大的胜利。下一步除按正常的程序去ITC进行不侵权应诉后,还有可能组织上游的企业以第三方的形式介入。

  行业协会

  对于国内LED厂商如何应对国外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要手段的非贸易壁垒,以及如何应对全球化经济带来的挑战,关积珍说,国外所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实际上有很强的针对性、策略性和目的性,尽管以个别专利持有人或个别企业为对象,其本质在多数情况下是针对我国整个产业的,是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表现形式,甚至可能具有国际政治背景。本次事件,给我们以重要的警示,行业要国际化发展,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化的游戏规则,提高防范意识。当产业的发展开始走向国际化的时候,知识产权问题就不可避免了。在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我们既要从知识产权方面加强工作,也要有针对性地了解目标市场区域相关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情况,制定积极的风险防范措施。从产业发展战略来说,LED产业必须重视长期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企业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发展中,可能还会有许多非关税贸易壁垒方面的纠纷或阻力,如产品技术规范、标准化。在中国加入WTO后,我们这方面的准备从企业来说还很不足。

  深圳半导体协会秘书长金鹏也强调了三点:首先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知识产权的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的申请;二是积极与政府、协会及联盟的互动, 建立专利池、基金会和律师团队;三是参与国际会议、事务及与国际大厂合作交流。

  对于应对如337调查这类知识产权纠纷,关积珍分析,这实际上是我们的薄弱环节。一方面,我们对国际上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了解非常有限,接到此类调查,陷入束手无策的状态。另一方面,面对国际性的知识产权诉讼,其高昂的应诉费用,也是我国个别企业的能力难以承担的。

  从对策上,我们要积极面对,但是仅仅依靠个别企业的力量是十分有限的。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行业内的广大企业应该积极联合,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同时,国家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从国家产业的发展角度予以有力的支持。作为民间机构的行业协会,也要发挥作用,有责任和义务呼吁、组织业内企业联合采取措施,向政府部门提出积极建议。

  通过以往的337案例和类似的国际诉讼来看, 以协会和联盟的方式积极应对是国内中小企业的最佳选择。以韩国和台湾为例,他们的半导体行业协会有长期雇用的美国律师,作为国际舞台的代言人和法律顾问。我国的协会不仅是沟通企业与政府的桥梁, 也是企业资源共享的平台. 在面对针对整个光电产业的诉讼, 将关系到地区和行业的利益。

  专利律师

  此次案件,深圳洲磊及广州鸿利光电子均聘请了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王加斌博士为代理律师。这是继橡胶防老化剂、木地板、打火机、三氯蔗糖等337案后,王加斌律师代表中国企业应诉的第六起337调查案。

  据王博士介绍,本案涉及的美国专利US5252499是关于半导体材料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其发明名称为:具有低双极电阻率的宽带隙半导体及其制造方法 (主要针对II-VI族化合半导体 ),是于1988年8月15日申请的,1993年10月12日获得授权。499号专利共包括22项权利要求, 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共4项,即权利要求10、12、13和16。其中权利要求10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他权利要求均为权利要求10的从属权利要求。

  此案中,原告申请普遍排除令,针对整个中国LED照明产业,包括上游及下游企业;一旦签发普遍排除令,没有列明在案的企业将会受到同样的影响,产品将被拒之于美国市场之外;上、中游企业如不参与应诉,下游出口企业将不敢采购其芯片等上游产品。

  LED 照明全球专利诉讼及授权情况

  据了解,从1974年至2008年2月底,共有637起337调查,其中涉及中国大陆产品的调查共约80起,占调查总量的约13%,美国对中国大陆337调查的第一案始于1986年。近年来,针对中国大陆产品的337调查近年来呈现明显上升趋势,2002年1月1日以前只有15起,占调查总量的3.2%,2002年1月1日以后共计62起,占同期调查总量的48%。根据以往经验,337调查的案件近一半都以和解告终。

  关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王加斌律师认为前期预防很重要。国内企业在出口前要做基本的了解,比如产品都有哪些风险,以及国外竞争对手专利方面的问题。但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最根本的是要加强自主研发的能力和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长远和根本的做法,是进行有效专利布局。在全行业利益受到波及时,列明在案企业及利益关联企业应当携起手来,避免重蹈中国DVD产业曾经遭受的被动局面。

  另外,本刊还就此案咨询了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的冉瑞雪律师(中国;美国纽约州)。冉律师是中国最早开拓美国337调查业务的律师之一,也是代理337调查案件最多的律师之一,曾代理或正在代理的337调查案件包括赖氨酸、墨盒和深圳记忆科技芯片案,且正在处理中国木地板行业在美国337调查程序败诉后到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

  据冉瑞雪律师介绍,对于337调查的申请,ITC一般会在3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一般会予以立案。

  对于中国企业如何应对337调查,冉瑞雪律师给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注意应诉的重要性。如果被诉企业不应诉,美国ITC将缺席裁决,认定起诉书中的事实成立,进而根据起诉书的事实裁决被诉企业侵权,并发布驱逐令,把被诉企业的涉案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提请发动337调查的厂商(以下称申请人)的策略之一,即是以高昂的律师费阻碍外国厂商应诉,从而迫使外国厂商放弃美国市场。当然,数十万乃至数百万美元的律师费对广大中国企业来说确实是个沉重的负担。如果被诉企业包括数家中国企业,则联合应诉的方式将减少个别企业的应诉成本。

  第二,应诉过程中,企业应注重应诉策略:(1)调查申请人提起337调查的商业目的;(2)评估申请人的专利产品和自己产品,判断是否满足美国337调查的实体要求;(3)确定应诉策略。

  第三,在处理好应诉外,为防患于未然,企业建立完善的337调查预防与风险控制机制是彻底解决337调查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从源头上预防企业成为337调查的受害者。对此,中国企业应着重考虑企业内部战略和外部支持两个方面。

  就企业内部而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例如:优化知识产权布局,以专利为例,即通过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保证竞争优势,通过非核心技术的专利申请增加专利谈判的筹码;加强知识产权监控,注重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管理,跟踪知识产权的登记、许可、变更等;建立标准合同制度时,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在进军海外市场前,应进行知识产权调查,例如,主要竞争对手拥有的核心技术、主要品牌等。

  企业还可以在自身之外寻求支持。一方面是行业协会的支持,企业可以通过努力促使行业协会进行调研(包括行业核心技术调研和行业海外市场主要企业的知识产权调研),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建立应诉费用分摊机制。另一方面是谋求政府支持,例如,促使政府出台有利于应诉美国337调查的政策,积极参与出口争议的国际协调。另外,企业还可以游说政府建立中国版的337调查机制。其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即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还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实施。

  事件产生的影响

  据了解,近年来,美国企业频繁对我国提起337调查。2007年,美国共对我国发起337调查17起,涉案金额22.5亿美元。2008年仅1-2月,美企业就对我国提起5起337调查申请,涉案金额20.6亿美元。其中,70%其上的案件涉及机电产品。美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利用337调查作为一种重要的保护手段,遏制我国相关产品对美出口,维护其市场份额。其主要做法是首先针对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或者规模较小的企业提起调查申请,进而利用禁止令限制我国相关行业所有企业对美出口。今年以来,美国涉华337立案调查势头迅猛,我国应对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337调查本身的特性加大了本案的难度,其申请门槛低但制裁措施严厉,相较于反倾销,耗时更短,费用更高昂。猝不及防的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而且申诉动辄数百万美元的律师费用也让中小企业难以应对,而对于原告,即使败诉也没有赔款约束。

  通常案件的结果有三种可能:胜诉、败诉、庭外和解。而此案的结果目前还难以预料。关积珍称,从以往类似的案例来看,和解的可能性较大,这可能也是对方的目的所在。据业内专家分析,控方希望公司庭外和解,以对其他公司造成压力。5月27日, Sony Corp.、三洋电机、Exceed与Lucky Light等四家消费者电子产品领导厂商已同意Rothschild教授取得用于蓝光DVD播放机、手机、数码相机等装置的半导体技术专利权。这是最新达成的和解方案。

  如美国ITC最终对我国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则在原告专利有效期内,(2010年10月12日到期)发光二极管的下游产品将被全面禁止向美出口。除了我国LED生产企业丧失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外,可能还会影响对欧洲、南美等地的产品出口,将会失去数百亿美元的国际LED产品市场。

  我们还会进一步关注案件的进展。

  背景资料:

  1.本案原告: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退休教授、化学博士,居住在美国纽约州。她数十年从事半导体技术研究,是5项美国重要专利的专利权人。1952年到1960年在Sylvania Research Laboratories就职、1960年到1985年在Philips Laboratories工作,之後1982年回到哥伦比亚大学教书(应已在Philips Lab.退休)。包括本案所依据的5,252,499号美国专利(499专利) 。05年以来针对LED巨头Osram、 丰田合成(Toyoda Gosei)、Lumileds、 Cree等公司就499专利,在美国多次发起专利诉讼。

  2.本案专利:499号专利

  美国专利US5252499是关于半导体材料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其发明名称为:具有低双极电阻率的宽带隙半导体及其制造方法 (主要针对II-VI族化合半导体 )

  申请日:1988年8月15日,授权日:1993年10月12日。

  3. 337调查

  337调查源自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系由国会授权的准司法行为

  337条款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于进口贸易领域内的不公平行为和不正当手段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裁处权,即有权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 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4.337调查程序

  证据开释阶段

  审前阶段

  开庭审理阶段

  审后阶段

  行政法官初裁

  ITC审议及终裁l

  5. 第三方介入

  从调查开始日起,任何第三方均可申请介入到337调查中,前提是基于ITC 或ALJ的判断,337调查与该第三方利益直接相关。

  6.调查企业名单(LED)

  Exceed Perseverance Electronic Ind., China; 深圳超毅光电子有限公司

  Guangzhou Hongli Opto-Electronic Co., Ltd., China; 广州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

  Lucky 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China 佳光电子有限公司

  Shenzhen Hensel PhotoelectronicsCo., Ltd., China; 深圳市凯信光电有限公司

  Shenzhen Unilight Electronic Co., Ltd., China; 深圳市洲磊电子有限公司

  Shenzhen Yajiayu Electronics Co., Ltd., China;深圳市雅佳誉电子有限公司

  Bacol Optoelectronic Co. Ltd., Taipei, Taiwan; 伟新光电

  KBen-Q Corporation, Taipei, Taiwan; 明基科技

  Ever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Taipei, Taiwan; 亿光

  Kingbright Electronic Co., Ltd., Taiwan; 今台电子

  Harvatek International Inc., Taiwan; 宏齐科技

  Lite-On Technology Corp., Taiwan; 光宝

  Opto Tech Corporation, Taiwan; 光磊

  Yellow Stone Corporation, Taiwan. 早安股份有限公司

  Sanyo Electric Co., Ltd., Japan;

  Citizen Electronics Co., Ltd., Japan;

  Hitachi, Ltd., Japan;

  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 Ltd., Japan;

  Pioneer Corporation, Japan;

  Rohm Co., Ltd., Japan;

  Sharp Corporation, Japan;

  Shinano Kenshi Co., Ltd., Japan;

  Sony Corporation, Japan;

  Stanley Electric Co., Ltd., Japan;

  Toshiba Corporation, Japan;

  Samsung Group, Korea;

  LG Electronics, Korea;

  Seoul Semiconductor Co., Ltd., Korea;

  Sony Ericsson Mobile Communications AB, Sweden;

  Vishay Intertechnology, Inc., Malvern, PA;

  Motorola, Inc., Schaumburg, IL;

  Nokia Finland;

  Avago Technologies, Singapore;

  Dominant Semiconductors Sdn. Bhd., Malaysia。

凡本网注明“来源:阿拉丁照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阿拉丁照明网,转载请注明。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及对其真实性负责。
| 收藏本文
最新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本周热点新闻

灯具欣赏

更多

工程案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