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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展开337调查 我国4家LED企业涉案

2008-03-25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半导体照明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请,指控全球30家企业在美生产和对美销售的发光二极管(LED)和激光产品侵犯其1项专利(专利号:5252499),我国广东和深圳共4家企业涉案。

  2008年2月20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请,指控全球30家企业在美生产和对美销售的发光二极管(LED)和激光产品侵犯其1项专利(专利号:5252499),要求ITC对被申请人启动“337调查”,并申请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我国广东和深圳共4家企业涉案。涉案产品在美国海关税号为85414020(发光二极管)、85414060(发光二极管外的其他半导体器件)。2008年3月20日美国ITC正式立案。

  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我国对美出口约3.5亿美元,同比增长53.9%,涉及我国二极管对美出口的企业近百家。商务部紧急照会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指出这是今年以来我国企业遭遇的第5起“337调查”申请。如美ITC最终对我国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则在原告专利有效期内,我国任何企业生产的发光二极管产品及包含发光二极管的下游产品将被全面禁止向美出口。因此,该案对我发光二极管产业及下游产业的影响十分剧烈,应给予高度重视。

  涉案专利分析

  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CSA)得知上述事件后,高度关注事件的进展,在第一时间组织联盟专利池工作组、行业技术专家和专利律师对“337调查”案涉及的5252499号专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发现该专利主要内容是指通过P型和N型掺杂制作PN结半导体器件的工艺过程及方法。从技术角度看,此专利申请时只针对了II-VI族半导体,而不针对GaN等III-V族半导体材料,这点在专利中各处均有明确说明,但是美方的起诉申请中,刻意避开了此项权利要求,而对权利要求附属的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保护申诉。专利申诉要求保护的内容包括短波长GaN基LED、LD的蓝紫及UV波段相关产品及应用。即设计GaN

  P型掺杂的都受到影响,而红、橙、黄色LED及LD(激光二极管)由于不使用GaN材料而不在保护之列。因此,从其专利申请的目的来说,此专利的权利要求集中在II-VI化合物半导体材料体系,而目前半导体照明产品基本集中在III-V族半导体材料体系,如氮化物等,特别是纠纷中提到的短波长LEDs及LDs更是集中在GaN体系材料。

  从申请目的上说其专利对目前化合物半导体照明材料领域的产商不能构成实质威胁。专利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不单纯是技术本身的问题,更多的是专利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1.专利是否能够依据其中一个专利保护要求并进行放大来要求权利保护。

  2.法院如何取证并做出判断。

  3.被告的多家公司的判决结果是否会相同?是否因为应诉积极性而不同?(目前来说各家所采用的技术基础一致,判决结果应该一致。)

  不利因素

  本案涉及到不少国外大企业,在国内涉及的企业规模不大,目标并没有直指国内规模化企业和上游芯片制造企业,因此我国涉案企业的应诉能力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另一个不利因素是,丰田合成和Osram两个大企业曾在2005年的地方法院申诉中与Rothschild G. F.

  Neumark达成和解,而Lumileds也在上月达成和解,这会对目前被诉的企业会造成一定的压力。

  此外,“337调查”本身的特性也加大了本案的难度,“337调查”申请门槛低但制裁措施严厉,相较于反倾销,耗时更短,费用更高昂。猝不及防的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生产经营的所有材料,而且申诉动辄数百万美元律师费用也让中小企业难以应对。但对原告即使败诉也没有赔款约束。

  应诉必要性

  由于“337”案件本身所具有的贸易排它性特点,若不积极应诉,后果会非常严重。除了我国LED生产企业丧失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外,可能还会影响对欧洲、南美等地的产品出口,将会失去数百亿美元的国际LED产品市场。

  有专家指出,美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利用“337调查”这一特有的法律频频对中国商品设置障碍,其真正目的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在于保护自己的市场份额。主要做法是首先针对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出口产品或者规模较小的企业提起调查申请,进而利用禁止令限制我国相关行业所有企业对美出口。所以该事件并不仅关系到4家涉案公司,也是我们全行业的大事。

  国内LED企业负责人纷纷表态要积极重视此次事件,要参与联合应诉,并表示会出钱出力,共同解决巨额的诉讼费用,同时纷纷建议由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研发与产业联盟牵头,组织募捐,并争取政府方面的支持,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

  在3月18日联盟组织的“337调查”对策研讨会上,参会代表认为本次LED行业遭遇“337调查”只是一个开始,随着我国LED产业的快速发展,今后我国LED产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实行有效的应对策略,是我国LED产业需要共同提高警惕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胜诉个案

  针对美国的“337调查”,国内企业已有胜诉的先例。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电池调查申请,称中国南孚电池、中银(宁波)电池、四川长虹等企业侵害其无汞碱性电池专利权,2003年5月28日立案。2004年6月2日美国ITC布洛克行政法官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已侵犯了原告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专利。2004年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ITC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2004年10月4日ITC正式宣布认定原告劲量公司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美国ITC对337电池调查案的调查。2004年10月10日美国劲量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上诉。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决美国劲量公司的上诉失败。

  对于本案,是否应诉、如何应诉,目前亟待解决,欢迎业内人士发表您对事件的看法和建议。中国半导体照明网也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持续进行跟踪报导。

  你关于LED“337调查”的意见:(在评论区填写标题及选项组合,如1A 2B 3C 4A

  1、您认为本案被告是否侵犯原告专利?

  A侵犯 B未侵犯 C不确定

  2、您认为涉案企业是否应诉?

  A应该 B不应该

  3、如果应诉,您认为结果会怎样?

  A胜诉 B和解 C败诉 D不确定

  4、您认为“337调查”对中国LED产业的影响?

  A会愈演愈烈 B会慢慢平息 C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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