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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空地带带来的陷阱

2007-07-04 作者:admin 来源:网络搜集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我国法律对特许经营的保护、管制现状及存在的真空地带。

我国法律对特许经营的保护、管制现状及存在的真空地带。

  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项法规,最有针对性的是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它规定了特许人、受许人的资格、对特许合同的要求、信息披露的要求、广告宣传的要求、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及法律责任。它是迄今为止特许业的重要法律依据。第二类是普遍适用的经济法规和民商法规,如合同法、企业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税收法、财产法、技术转让法等。第三类是行业规范,作为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制定了《特许经营道德规范》,它对特许人、受许人、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约束。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共同作用,对特许经营业既保护又管制。

  由于特许经营引入中国的时间较短,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少,法律规范也不完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专项法规的立法层次较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立法位阶上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二、普遍适用的经济法规和民商法规中没有直接调整特许经营的内容。三、行业规范过于简单、笼统,指导性强而实际可操作性弱。四、我国只有一部特许经营专项法规,还有许多有关特许经营的重要问题未作规定,留下法律真空地带。例如,商号权是特许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尚未明确对商号的保护,商号法律地位的模糊不利于特许企业财产的保护;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限制竞争行为有区别,特许经营中合法的、适当限度的限制竞争有其合理性,我国应立法明确特许经营中合法与非法限制竞争行为的界线;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经营的基石,在特许经营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但目前在合同法分则中,还未将特许经营合同列为有名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性没有得到体现。

美国、英国对特许行业的法律规范与行业管理

  美国是特许经营的发源地,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现今,美国商业零售总额中的50%来自特许经营业。美国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是全球最多的,也是最详细的,其法律及规范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联邦政府的专项法规;二是州政府的专项法规;三是普遍适用的经济法规,如《公司法》、《反垄断法》、《注册法》等;四是行业协会的规范。

197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特许经营与商业投资中有关行为的禁止与公开说明的规定》(简称FTC法规),它是联邦政府有关特许经营最重要的专项法规。FTC 法规旨在规范特许人的经营行为,以保护受许人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要求特许人在特许权转让10个工作日之前或签约之前,向受许人提供特许转让统一通知,依照统一格式披露与特许经营权转让有关的23项内容。FTC法规确立了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州法这一层次,1971年加利福尼亚州率先制定《特许经营投资法》,随后,另有14个州也相继制定了有关特许经营的法规。许多州的专项法规比联邦法规规定更全面、更具体,涉及特许权的注册、转让、延续、结束及广告审查等多项内容,某些规定比FTC更严格。

目前全球针对特许经营专门立法的国家还有墨西哥、巴西、法国、西班牙、俄罗斯、加拿大等国家。另有很多国家是通过特许经营自治组织——行业协会来管理、调整本国的特许经营,这方面英国是突出的代表。

  英国特许经营协会(简称BFA)成立于1977年。由于英国没有专门的政府主管部门来负责特许经营行业,因此,BFA担当了监督、管理、指导与服务的职能。BFA的工作包括特许人资格认定、为会员提供行业指导、举办特许经营展览会及全英特许经营论坛等。BFA除对会员准入制定了高门槛外,还严格审核会员资格,每隔三年对会员资格重新认定一次。严格的行业准入及资格审查制度,确保了英国特许经营行业的美誉度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迹。根据BFA每年都进行的行业调查,1991年只有70%的受许人盈利,但到2001年这一比例提高到93%,2004年又上升到95%。

  英国没有专门针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特许人与受许人的权利与义务都由特许合同约定。根据英国法律,如果特许合同条款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法官将做出有利于受许人的判决,因此特许人对特许合同的条款相当在意,一般都会聘请律师起草合同。BFA对特许合同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合同条款应当尽量明晰;合同应当符合公平原则,既要维护特许人,也要维护受许人的利益;合同应当保护特许人的知识产权等等。此外,BFA还指导特许合同的拟定,帮助会员完善特许合同并监督特许合同的执行。

完善我国特许经营法律环境的建议

  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这方面,美国和澳大利亚都有经验教训。上世纪60年代,特许经营在美国飞速发展,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约束,各种投机行为层出不穷,导致了一些企业的失败,也败坏了特许经营的声誉,使得特许经营业一度趑趄不前。上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特许经营法规的相继出台,特许经营逐渐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上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的特许经营业迎来了黄金期。澳大利亚是现今全球特许经营体系平均人口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上世纪80年代特许经营成为澳大利亚重要的经济力量,但由于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不良经营行为一再出现,严重制约特许经营的发展。直到上世纪90年代,在法制建设加强之后,澳大利亚的特许经营才进入兴旺蓬勃的全盛时期。

  我国现在特许经营市场混乱的情形和当年的美国及澳大利亚很像,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特许经营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市场法制环境。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专项立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作为特许经营的重要标准已于2005年2月1日开始实施,它规范了特许经营行为,使得特许经营在我国有法可依,但是仅靠一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还远远不够。特许经营中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白点,如商号权保护、合理竞争的保护;一些法律难点,如商业秘密的保护、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与监管,这些都需要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出台。据悉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制定《商业特许管理条例》,但其出台时间一推再推,如果时间上的拖延能令法律设计更加周到、完备,那么付出时间的代价也是值得的。《商业特许管理条例》值得期待,但是要完善特许经营法律体系,对特许经营的立法并不能到此为止。

  第二、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与补充,加入特许经营的内容。如在《合同法》分则中,加入“特许经营合同”这一章,使得特许合同的定义及相关规定明晰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时,可以对特许经营所涉及的不正当行为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

  第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行业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既是连锁行业的协会,也是特许行业的协会。从我国特许行业的数量、发展速度与发展前景来看,都有必要组建专门的特许行业协会。特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资格的审核标准,提高会员准入的门槛,同时对会员的行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以使整个行业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纵观我国的各个行业协会,收费的手段多,而服务的内容少。有的行业协会徒有虚名,在其位不谋其政,甚至沦为个别企业的利益代言人。因此,特许行业协会应当扎实地做一些工作,如对会员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收集有关数据、对特许经营的热点作前瞻性的分析、对已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指导特许合同的签订等,充分发挥指导与服务功能。此外,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目前制定的《特许经营道德规范》还比较简单,有必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并借鉴《国际特许经营协会道德规范》、《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道德规范》、《香港特许经营权协会专业守则》、《日本特许经营协会经营伦理纲要》等的规定,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针对性的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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