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中的眩光
摘要: 本文简单介绍了道路照明中眩光的定义、产生原因、控制方法和眩光的评价方法及其利用。
眩光,分失能眩光与不舒适眩光。凡是降低人眼视力的眩光称为失能眩光,凡使人产生不快之感的眩光称为不舒适眩光。眩光是影响照明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眩光的产生分为直射和反射两种。直射眩光是在观察者正常视觉范围内出现过亮的光源而引起的,反射眩光是观察者在光滑表面看到光源的映象而引起的。另外由于空间明暗比过大出现的眩光称之为对比眩光。
在道路照明中眩光与灯具的配光、灯具间距和安装有关,产生眩光的主要因素为:1、光源的亮度(亮度越高,眩光越显著);2、光源的位置(越接近视线,眩光越显著);3、光源的外观大小与数量(表观面积越大,光源数目越多,眩光越显著);4、周围的环境(环境亮度越暗,眼睛适应亮度越低,眩光也就越显著)。
现在一些城市在新建道路照明工程上,往往攀比求亮。其实,一味求亮不仅浪费能源,而且可能造成眩光的危险。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规定道路照明标准如表一,超标准的设计施工只能带来能源的浪费和光污染。
道路照明中为避免眩光,对于亮度在20000cd/m2以下的光源应采用半透明漫反射,改善灯具发光面,降低其亮度,或用反射器、格片或反射器格片组合来遮挡光源灯具,使光源无法直接进入人眼中。遮光灯罩可以隐蔽光源,避免眩光。遮挡角与保护角之和为90。
表一 道路照明控制标准
级别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
道路照明类型 |
快速路 |
主干路及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中心的道路、大型交通枢纽等 |
次干道 |
支路 |
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和人行道路 | |
亮 度 |
平均亮度 Lav cd / ㎡ |
1.5 |
1.0 |
0.2 |
0.3 |
- |
均匀度 Lmin/Lav |
0.4 |
0.35 |
0.35 |
0.3 |
- |
注:此表中值为维持值,新装光源灯具道路路面初始亮度值相应提高30%-50%。
眩光的程度还与发光体(发光的映响)相对眼睛的位置、角度密切相关,角度越小眩光现象越强,照度损失也越大。如下图所示:
为减小眩光,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还规定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灯具区分见表二)。布置仰角不宜超过15度;灯具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直夹角不宜超过65度。
表二 截光型、半截光型、非截光型灯具区分
灯具类型 | 最大光强方向 | 在指定的角度方向上所发出 的光强最大允许值 | |
90° (cd/1000Lm) |
80° (cd/1000Lm) | ||
截光型 | 0°~65° |
10 |
30 |
半截光型 | 0°~75° |
50 |
100 |
非截光型 |
- | 10 | - |
注:不管光源发出多少光通量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1000cd
以往在道路照明中往往还有一种误解,以为光源越多、表观面积越大,照明效果越好,实际上这只是满足人们视觉感观的要求,对提高照明效果并无多大好处。发光点的增多、发光面的增大,反而让夜行者注意力不集中,加大出现眩光的机率,对安全造成隐患。为此,在立体交叉的照明中,不宜设置太多的光源灯具,应优先考虑采用高杆照明。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做到美观,决不能因追求美观而牺牲道路照明的功能。现在一些城市的立交桥往往被栏杆上盏盏晶莹剔透的灯具点缀得流光溢彩,却不知,作为城市交通的枢纽——立交桥特别要限制眩光,尤其是在桥面较陡的地段,一要避免给在桥上造成眩光,二要避免在与其连接段或邻近的道路造成眩光,三要避免给桥下的车辆或船只造成眩光。如实在有装饰照明的必要,应采用严格控光的灯具(如灯具内装上专用挡光板或格栅),并且对在立交、商业街道附近的广告和标牌的亮度严格控制(允许值如表三)。
表三 交通要道和商业街道的广告,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
广告,标牌被照面的面积(m2) |
最大允许亮度(cd/m2) |
0.5 |
1000 |
2 |
800 |
10 |
600 |
>10 | 400 |
注: 其他地区的广告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应乘以下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和公共活动区的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
道路照明中,环境造成的眩光一般还出现在地道等明暗环境的过渡处。从亮环境到暗环境或从暗环境到亮环境,人的视觉有个适应过程,前者叫暗适应,后者叫明适应。暗适应比明适应所需时间长,而且适应的时间与亮度差有关,因此为避免此类眩光产生,在有装设照明路段到不设照明路段的中间往往需要增设过渡照明,即把照明路段延长并逐渐降低照明水平。常见街、通道照明要求如表四(维持值)。
表四 常见街、通道照明要求(维持值)
地点 | Eh(平均值)(lx) | Eh(最小值)(lx) |
住宅区的公共活动场所 | 5 |
2 |
中心街道 | 10 |
4 |
商业街的拱廊和通道 | 10 | 4 |
眩光限制标准沿用了CIE1965年标准给出。目前, CIE及部分国家的眩光控制标准,给出了眩光控制等级(G)及阈值增量(TI)的具体数值,有的还在沿用CIE1965年的标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按G和TI的具体数值限制眩光还是有困难的,而且一般认为采用截光型和半截光型的灯具,G和TI的具体指标大多都能够满足。如荷兰的史雷德(1996)曾根据CIE1965关于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的规定对其相应的G值进行了研究和计算,其结果是:对截光型灯具,G=6.7;对半截光灯具,G=4.8。这两个G值均能满足CIE的推荐值(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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