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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播室内影视灯光国家规范(摘录)

2007-02-09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演播室内影视灯光国家规范(摘录)

演播室内影视灯光国家规范(摘录)
GYJ45-92
  1、演播室的照度
  演播室演区综合光的垂直照度不应小于2000LX;
  2、演播室的色温及显色指数
  演区光的色温为3050±150K;
  演区光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5(连续光谱);
  3、演播室灯光对供电的要求
  演播室的灯光供电为交流三相四线,380V/220V,50Hz。至灯具电压为交流单相220V,系统接地形式采用TN-S系统。
  演播室不录制节目时,灯光电源(即调光器室配电柜的进线电源)应能断开。演播室的工作照明由照明系统供电,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4、光源、灯具及接插件
  演播室应选用光效高的光源和灯具,其色温应为3150±50K,显色指数Ra应不小于85(连续光谱);
  灯具的电气、机械、防火性能应符合《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GB7000-86的要求;
  灯具插座应选用三芯影视照明专用插座,必须符合《影视舞台灯具用单相三极插头、插座和连接器》标准的要求;
  灯具外壳应接地。
  5、电缆
  演播室灯具的电缆应采用阻燃铜芯三芯电缆(相线、零线和保护地线);
  演播室阻燃铜芯控制电缆线芯截面不应小于0.5mm2;
  演播室内非移动的电缆均应沿桥架、线槽或穿管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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