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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续)

2007-02-07 作者:admin 来源:中国城市照明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Inspection
OfUrban Road Lighting Engineering
CJJ89-2001
主编单位:北京市路灯管理处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01日
(续)
6 安全保护
6.1 一般规定
6.1.1 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应有防直接触摸保护装置,当设屏护时可采用绝缘措施。
6.1.2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零或接地:
1 变压器、配电柜(箱、盘)等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2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及靠近带电部位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
3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套、接线盒和保护管;
4 配电和路灯的金属杆塔;
5 其它因绝缘破坏可能使其带电的外露导体。
6.1.3 不得利用蛇皮管、裸铝导线以及电缆金属护套层做接地线。接地线不得兼做他用。
6.2 接零和接地保护
6.2.1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路灯低压网中,金属灯杆、配电箱等电气设备的外壳宜采用低压接零保护。
6.2.2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用熔断器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熔断片额定熔断电流的4倍;用自动开关作保护装置时,单相短路电流不应小于自动开关瞬时或延时动作电流的1.5倍。
6.2.3 采用接零保护时,单相开关应装在相线上,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6.2.4 保护零线和相线的材质应相同,当相线的截面在35mm2及以下时,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应为16mm2;当相线的截面在35mm2以上时,保护零线的最小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50%。
6.2.5 保护接零时,在线路分支、首端及末端应安装重复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2.6 在用电设备较少且分散、采用接零保护确有困难且土壤电阻率较低时,可采用低压接地保护。
6.2.7 灯杆、配电箱等金属电力设备采用接地保护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3 接地装置
6.3.1 接地装置可利用下列接地体接地:
1 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2 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
3 保护配电线路的金属管。
6.3.2 接地体埋深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埋深不宜小于0.6m。
6.3.3 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在设计无规定时不宜小于5m。
6.3.4 明敷接地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和检修;
2 接地线宜水平或垂直敷设,结构平行敷设直线段上不应起伏或弯曲;
3 支架的距离: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1.5m,垂直部分宜为1.5~3.0m,转弯部分宜为0.3~0.5m;
4 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宜为0.25~0.3m,与墙壁间的距离宜为0.1~0.15m;
5 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时,应将接地线弯弧状。
6.3.5 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要求;当使用圆钢时,直径不得小于10mm,扁钢不得小于4×25mm;角钢厚度不得小于4mm。
6.3.6 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应牢固并应进行防腐处理,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对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
6.3.7 接地体的焊接应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
2 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3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4 扁钢与角钢连接时,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
6.4 工程交接验收
6.4.1 安全保护工程交接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接地线规格正确,连接可靠,防腐层完好;
2 工频接地电阻值及设计的其他测试参数符合设计规定,雨后不应立即测量接地电阻。
6.4.2 安全保护工程交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工程竣工资料;
2 设计变更文件;
3 测试记录。
7 路灯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同一街道、公路、广场、桥梁的路灯安装高度(从光源到地面)、仰角、装灯方向宜保持一致。
7.1.2 灯杆位置应合理选择,灯杆不得设在易被车辆碰撞地点,且与供电线路等空中障碍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供电有关规定。
7.1.3 基础坑开挖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内电缆护管从基础中心穿出并应超出基础平面30~50mm。浇制钢筋混凝土基础前必须排除坑内积水。
7.1.4 灯具安装纵向中心线和灯臂纵向中心线应一致,灯具横向水平线应与地面平行,紧固后目测应无歪斜。
7.1.5 常规照明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60%,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灯具的防护等级、密封性能必须在IP55以上;
2 反光器应干净整洁,并应进行抛光氧化或镀膜处理,反光器表面应无明显划痕;
3 透明罩的透光率应达到90%以上,并应无气泡、明显的划痕和裂纹;
4 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管保护,灯罩与尾座的连接配合应无间隙;
5 灯具应抽样进行温升和光学性能等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7000.6)的规定,测试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
7.1.6 灯头应固定牢靠,可调灯头应按设计调整至正确位置,灯头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线应接在中心触点端子上,零线应接螺纹口端子;
2 灯头绝缘外壳应无损伤、开裂;
3 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宜采用中心触点伸缩式灯口。
7.1.7 灯头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线。功率小于4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1.5mm2,功率在400W至10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2.5mm2。
7.1.8 在灯臂、灯盘、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7.1.9 每盏灯的相线宜装设熔断器,熔断器应固定牢靠,接线端子上线头弯曲方向应为顺时针方向并用垫圈压紧,熔断器上端应接电源进线,下端应接电源出线。
7.1.10 气体放电灯应将熔断器安装在镇流器的进电侧,熔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50W及以下汞灯、150W及以下钠灯和白炽灯可采用4A熔丝;
2 250W钠灯和400W汞灯可采用6A熔丝;
3 400W钠灯可采用10A熔丝;
4 1000W钠灯和汞灯可采用15A熔丝。
7.1.11 高压汞灯、高压钠灯等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等应配套使用,严禁混用。镇流器、电容器的接线端子不得超过两个线头,线头弯曲方向,应按顺时针方向并压在两垫片之间,接线端子瓷头不得破裂,外壳应无渗水和锈蚀现象,当钠灯镇流器采用多股导线接线时,多股导线不能散股。
7.1.12 路灯安装使用的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GB/T979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T11373)、现行行业标准《钢铁热浸铝工艺及质量检验》(ZBJ36011)的有关规定。
7.1.13 灯杆、灯臂等热镀锌后应进行油漆涂层处理,其外观、附着力、耐湿热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灯具油漆涂层》(QB1551—92)的有关规定;进行喷塑处理后覆盖层应无鼓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区缺陷,覆盖层与基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
7.1.14 各种螺母紧固,宜加垫片和弹簧垫。紧固后螺丝露出螺母不得少于两个螺距。
7.2 中杆灯和高杆灯
7.2.1 中杆灯和高杆灯的灯杆、灯盘、配线、升降电动机构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GJ/T3076)的规定。
7.2.2 中杆灯和高杆灯宜采用三相供电,且三相负荷应均匀分配,每一回路必须装设保护装置。
7.2.3 基础顶面标高应提供标桩。
7.2.4 基础坑的开挖深度和大小应符合设计规定。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100mm、-500mm。当土质原因等造成基础坑深与设计坑深偏差+100mm以上时,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偏差在+100~+300mm时,应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2 偏差超过规定值的+300mm以上时,超过的+300mm部分可采用填土或砂、石夯实处理,分层夯实厚度不宜大于100mm,夯实后的密实度不应低于原状土,然后再采用铺石灌浆处理。
7.2.5 地脚螺栓埋入混凝土的长度应大于其直径的20倍,并应与主筋焊接牢固,地脚螺栓应除铁锈,螺纹部分应加以保护,基础法兰螺栓中心分布直径应与灯杆底法兰孔中心分布直径一致,偏差应小于±1mm,螺栓应采用双螺母和弹簧垫。
7.2.6 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宜采用钢模板,其表面应平整且接缝严密,支模时应符合基础设计尺寸的规定,混凝土浇筑前,模板表面应涂脱模剂。
7.2.7 浇筑基础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的有关规定。
7.2.8 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适于夯实的土质,每回填300mm厚度应夯实一次,夯实程度应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2 对不宜夯实的水饱和粘性土,应分层填实,其回填土的密实度应达到原状土的80%及以上。
7.3 单挑灯、双挑灯 和庭院灯
7.3.1 单挑灯、双挑灯的安装高度宜为6~12m。
7.3.2 路灯钢杆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5μm,表面涂漆、喷塑处理应在钢杆热镀锌后进行,因校直等因素作修改的部位不得超过2处,且修整面积不得超过杆身表面积的5%。
7.3.3 路灯钢杆必须焊接良好,长度8m及以下的锥形杆应无横向焊缝,纵向焊缝应匀称、无虚焊。在水平放置且无负荷的条件下,杆身直线度误差应小于3%。
7.3.4 路灯钢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埋式钢杆,其长度(包括埋入地下部分)允许偏差宜为杆长的±0.5%;
2 法兰式钢杆,其长度允许偏差宜为杆长的±0.5%;
3 杆身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宜为±0.5%;
4 接线手孔尺寸允许偏差宜为±5mm;
5 一次成形悬臂灯杆仰角允许偏差宜为±1°。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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