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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伙“三忌”

2007-02-06 作者:admin 来源:灯饰视界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最近一个月,有两家业界较知名的广东照明电气企业相继出现了股东分家现象。这让很多人不理解,当初斗志昂扬甚至歃血为盟的铁杆“战友”,今日为何却要分道扬镳?

最近一个月,有两家业界较知名的广东照明电气企业相继出现了股东分家现象。这让很多人不理解,当初斗志昂扬甚至歃血为盟的铁杆“战友”,今日为何却要分道扬镳?
经了解,导致这两家企业股东分家最主要的原因有三点:一是股东之间在企业发展方向上出现意见分歧;二是股东之间的责、权、利未明确,各方在合作中出现摩擦;三是投资者与企业负责人之间发生矛盾。
应该说,股东分家并不是这两家企业特有的现象。在中国的民营企业中,合股经营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经营方式。尤其是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合股可以解决很多实际问题,譬如可以解决资金不足、降低投资风险、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自特长等等。但为什么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或双方合作一段时间后,大部分最终选择了分手?中国是个人情化很浓的国家,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有时重于理性。在合股之前,大家什么话都好说,什么事都好谈,但在决定企业发展命运及涉及个人利益时,“人情>理性”却可能成为导致关系破裂的“罪魁祸首”。
笔者认为,要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股东之间应避免“三忌”。一忌股东干政。即股东利用自己的出资人身份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直接干预。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在其出资范围内对企业承担责任,可就企业的重大问题发表意见,并选举、聘任企业负责人。然而,股东并不等于企业负责人,不宜对企业日常经营进行直接干预,只有在被选为企业负责人时才具有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权力。
二忌“民主”分权。股东之间为了求得一种所谓的“平衡”,按资分配行政职务,人人有份,永不落空。大股东做董事长,小股东就要求当总经理,最不济也要弄个副总当当。一个中小型企业,人不多、业务不大,但老总倒不少。这种情况可以说十分普遍,甚至很多人觉得很合理。然而,所有权不等于经营权,出钱不等于出力,有钱更不等于有能力,分权容易造成多头领导和互相扯皮。因此,中小型企业管理权限不宜分散,若股东不能担任责任人,可以委托可靠的职业经理人担当。
三忌公私不分。所谓公私不分就是指投资者仍然将投入企业的资金财产当作个人的私人财产,违反基本财务制度。在企业合伙之前,这些资金都属于投资者个人,然而将资金投入企业后,这些资金就已经是企业财产了。但有些投资者没有这种概念,觉得企业是他的,因此可以用企业资金支付个人开支,企业的现金可直接取走等等,这些都是公私不分的表现,久而久之,必然造成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虽然其他股东可能也不太在意甚至模仿,但这种做法对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是极为不利的。
中国照明行业现有照明及配件企业11000家左右,合股经营的企业约占8%—10%,有的是兄弟关系,有的是同学关系,有的是亲戚关系,有的是老乡或朋友关系。在企业初创或成长时期,股东之间可能合作得非常愉快,但如果不重视以上“三忌”,不久的将来,也可能会不欢而散,甚至让苦心经营的企业走向死亡。(文/子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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