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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厂家违约,我该怎么办?

2007-02-10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案情介绍 某建筑商承接了一装修工程,急需要使用、安装一批灯具,于是便到东莞某灯具经销商处定购,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东莞经销商必须在15天内按合同约定交货。东莞经销商为了如约履行合同,便按照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要求,马上与古镇某灯饰电器厂签订一订单

案情介绍 某建筑商承接了一装修工程,急需要使用、安装一批灯具,于是便到东莞某灯具经销商处定购,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东莞经销商必须在15天内按合同约定交货。东莞经销商为了如约履行合同,便按照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要求,马上与古镇某灯饰电器厂签订一订单,金额为3万元,并且约定如果一方违约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东莞经销商在收货后,却发现古镇某灯饰电器厂交付的货物与合同预定的数量不一致,并且缺少了其中必需的配件。东莞经销商要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补足数量和配件,古镇某灯饰电器厂却以各种理由推拖。另一方面,古镇某灯饰电器厂的行为,使得东莞经销商无法如期、按约给建筑商提供合同约定的灯具,建筑商要求东莞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造成的损失。无奈之下,东莞经销商前来我部咨询,寻求解决办法。 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及两个合同关系,某建筑商与东莞某灯具经销商是一个合同关系,东莞某灯具经销商同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是另一个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本案中,东莞某灯具经销商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其与建筑商的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向建筑商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商要求东莞经销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造成的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义务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也许读者们会认为:东莞经销商的违约行为也是迫不得已,让其承担违约责任岂不是很冤枉吗?事实上,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东莞经销商虽然是由于古镇某灯饰电器厂的违约行为才使其对建筑商造成违约,但是东莞经销商依然要向建筑商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东莞经销商的损失该怎么挽回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承担了责任以后,可以依法追究第三人的责任,向第三人追偿,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东莞经销商向建筑商承担了违约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古镇某灯饰电器厂的违约责任。 故在本案中,我们应当把两个违约行为分开来对待,不能直接要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直接向建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东莞某灯具经销商因无法如期、按约给建筑商提供合同约定的灯具,应当向某建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了东莞经销商对建筑商违约,东莞经销商对建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可以向古镇某灯饰电器厂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东莞某灯具经销商可以要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旅行行为以外的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在东莞某灯具经销商同古镇某灯饰电器厂合同关系中,双方有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约定。因此,在古镇某灯饰电器厂违约的情况下,东莞灯具经销商有权要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东莞经销商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继续履行(简而言之,就是可以要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补回配件以及未发的货物)、或者直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从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说明的是,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与继续履行是可以同时并用的,守约方有选择的权利。另外,如果守约方选择解除合同的话,也并不影响其对违约方提出的承担违约责任与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当注意到守约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还是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有选择的权利,守约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律师提示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东莞经销商在对建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笔者奉劝广大商界朋友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广大商界朋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在东莞某灯具经销商同古镇某灯饰电器厂合同关系中,双方有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约定。因此,在古镇某灯饰电器厂违约的情况下,东莞灯具经销商有权要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东莞经销商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继续履行(简而言之,就是可以要求古镇某灯饰电器厂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补回配件以及未发的货物)、或者直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从而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说明的是,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违约金与继续履行是可以同时并用的,守约方有选择的权利。另外,如果守约方选择解除合同的话,也并不影响其对违约方提出的承担违约责任与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当注意到守约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还是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有选择的权利,守约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律师提示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东莞经销商在对建筑商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笔者奉劝广大商界朋友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广大商界朋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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