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道路照明标准的目的是为从事道路照明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作出合理的道路照明设计提供依据,以便为驾驶员和行人创造一个符合视觉作业要求的照明条件,从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夜间交通运输率。有了标准,设计人员也就可以不必去追求高的照明数量和质量,从而避免电能的浪费,达到节能的目的。
本章首先介绍我国有关道路照明标准部分;其次摘要介绍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所推荐的道路照明标准,以及日本、美国、苏联、联邦德国、英国等一些国家的现行标准规范;最后还要对各国标准进行简单的分析和比较。
我国有关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内容很多,本节将着重从道路照明标准部分介绍。
道路照明标准
(1)城市道路照明按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居住区道路分为5级。
(2) 机动车道的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或照度)、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限制和诱导性4项评价指标。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应满足平均照度评价指标。
(3)各级道路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5-1的规定。
(4)三幅路、四幅路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应机动车道的1/2。
(5)主要供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和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应不低于1 lx.
(6)新安装光源、灯具的道路,应考虑灯具的维护系数,要求其路面的初始亮度(或照度)值相应提高30%—50%。
(7)人行地道的平均水平照度,夜间以15 lx,白天以50—100 lx为宜。
(8)选定机动车道照明标准时,要考虑城市的性质和规模。一般中小城市可视其道路类型采用相应低1级的标准。
道路照明标准的若干说明
(1)从道路照明角度来讲,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建筑物和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展览馆、大型剧院等)的主要道路、市中心或商业区中心的道路等尚可执行主干路的照明标准。
(2)表5-1给出了亮度值和照度值2套标准是,一方面考虑到以亮度为依据比以照度为依据制订标准要科学合理,因驾驶员直接感受到的是路面亮度而不是照度。同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也都是以亮度为依据的。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一下子全面推行亮度标准还有困难,故同时提出2套标准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如亮度均匀度为0。4时,其照度均匀度并不一定就是0。4。在有条件进行亮度计算和测量的地方,应以亮度标准为准。
(3)居住区道路(即弄巷)的照明标准只规定了照度值,是因为这种道路的使用者主要是行人,其视觉作业特点与机动车驾驶员不同,而且又不能规定统一的观察位置,路面的反光特性也极为不同,因而这时采用亮度指标没有意义。
(4)表5-1规定的亮度(或照度)均匀度是总均匀度,即均匀布点的路面测量区域内,最小亮度(或照度)和平均亮度(或照度)值之比。目前CIE和部分国家的标准、规范给出了2种亮度均匀度指标,即总均匀度和纵向均匀度。但考虑到总均匀度比纵向均匀度重要,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只给出总均匀度一种指标。况且目前也有不少国家(如苏联|、美国)的标准也只规定总均匀度一种指标。
(5)表5-1规定的眩光限制标准沿用了CIE1965年标准给出。目前,CIE及部分国家的眩光控制标准,给出了眩光控制等级(G)及阈值增量(TI)的具体数值,有的还在沿用CIE1965年的标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按G和TI的具体数值限制眩光还是有困难的,而且一般认为采用截光型和半截光型的灯具,G和TI的具体指标大多都能够满足。如荷兰的史雷德(1966)曾根据CIE1965年关于截光型、半截光型灯具的规定对其相应的G值进行了研究和计算,其结果是:对截光型灯具,G=6.7:对半截光型灯具,G=4.8。这两个G值均能满足CIE的推荐值(4—6)。
(6) 表5-1捉到的非截光型灯具,目前不少城市未经改造的道路照明仍然广泛采用的搪瓷伞罩(灯具)就是一例。如北京路灯管理处使用的搪瓷伞罩,实测表明,当配用250W和400W高压钠灯时其垂直角80゜方向上的光强值为116—119cd/1000 lm.90゜方向上的光强值为107—109cd/1000 lm,均大大超过CIE所定义的截光型和半截光型灯具的规定值。所以,快速路和主、次干路应禁止使用这种搪瓷伞罩。
(7)路面的亮度水平和路面材料有很大关系。同样得到1cd/m的二次方的平均亮度,不同材料的路面所需的平均照度不一样。同时亮度水平还和路面的磨损程度、灯具的配光类型有关。前些年,CIE规定了4种类型的标准路面,美国标准接受了CIE建议要达到规定的亮度值时4类路面所对应的照度。考虑到我国城市主、次干路一般多采用沥青路面和混凝土路面,故表5-1只规定了沥青路面的照度适用值,混凝土路面所需的照度可比沥青路面低30%左右。
(8)鉴于目前我国不少城市新建了许多把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分开的三幅路、四幅呼,因此有必要规定非机动车道即慢行道上的照明标准。根据CIE建议中关于环境照明的要求并参照一些国家的规范、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中间用分车带分开的道路,其非机动车道的照度值应为机动车道的1/2。
(9)道路照明是根据路面上行驶车辆的速度、车流量、行人流量及道路所处的环境来设置的,与城市的规模性质等无必然的联系。但由于目前国内尚缺乏车流量、交通事故等的详细统计数字,而且一般来讲,小城市道路可相应降低一级标准的要求。由于道路照明和反映城市面貌同民展旅游业有着密切的关系,故重点旅游城市的部分街道可以不降低标准。
表5-1中的各项数值之所以仅适用于干燥路面,是因为路面的反光特性在潮湿状态和干燥状态下有很大的不同,干燥状态下的照明指标在潮湿状态下就达不到,因此对湿路面要规定另一套指标。但国内外的研究工作尚未成熟到制订出适合于潮湿路面的标准,因此我国尚不考虑潮湿路面的照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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