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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九州天极之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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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浅析2017-03-02

很多需要被改造的行业,既要做到最经济、最大限度节能并且避免改造失败带来的风险的时候,又要被改造者将资金的压力和风险能够有效的规避,在做好自己节能改造的同时,又能风险降到最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不二选择!

合同能源管理可分为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项目证券化。

1.节能量保证型

用能单位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能单位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2.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能单位。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3.能源费用托管型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托管合同,约定能源费用,定期向节能服务公司付费。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改造和运营管理,盈亏自负。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能单位。

4.融资租赁型

租赁公司投资。融资公司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能单位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能单位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能单位。

5.项目证券化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分享型合同。节能服务公司将分享型合同出售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将项目证券化(如债券)出售给投资者。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资金后进行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完成,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获得的节能收益,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再按合同约定给各个投资人。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以后节能收益全归用能单位。此模式与常规模式差异在于:常规模式是向银行或投资机构进行抵押贷款、信用贷款、贸易融资,产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而此模式是将合同进行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实现了用能单位零投资、零风险、零浪费、高收益、包括节能产品、节能改造施工、产品正常维护等在内等费用都由节能公司负责。免去了用能单位的财务风险、节能系统的维护、管理风险。实施节能改造的企业,减去支付给节能技术服务公司的部分,每月仍有很可观的收益。既能降低用能成本,还有较高的节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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