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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高工LED维护媒体公信力 诉艾比森名誉侵权案一、二审胜诉”的真相

2013-08-28 浏览量:269

高工LED总是自称为行业内负责任的媒体及研究机构,但是在艾比森上市过程中及起诉艾比森名誉侵权案件过程中的种种行为和言论,高工LED是否真如其自我标榜的是“媒体卫道士”呢?现在本文就对高工LED所称“诉艾比森名誉侵权案一、二审胜诉”进行解析,以还原事件的本质,让读者能够了解此案的真相和了解一个真实的高工LED。

 

事件起因于艾比森公司上市,艾比森公司上市过程中高工LED多次联系艾比森公司,要求在其杂志、网站刊登广告,并要求参加其举办的展会和论坛,但最终艾比森公司拒绝与其达成合作。高工产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大量的歪曲事实的文章,由此导致艾比森发表《关于高工LED网对艾比森不实报道的声明》。此后,高工LED起诉艾比森名誉侵权。一审结束后,高工LED在其网站发表文章,声称一审胜诉,艾比森通过官网发表了《关于高工LED虚假声称起诉艾比森一审胜诉的声明》,驳斥了这种不实言论。艾比森对一审判决内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二审审结,高工LED再次发文,声称高工LED二审胜诉。

 

那么,事实是否如高工LED所言,一审、二审胜诉呢?

 

高工LED一审的诉讼请求如下:

 摘自判决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99号

 

诉讼请求简言之,就是要求艾比森:1、停止侵权;2、刊登道歉声明;3、赔偿1元;4、承担诉讼费。

 

但一审法院驳回了高工LED要求刊登道歉声明及赔偿1元这两项最主要的诉求请求,并判诉讼费各承担一半。判决内容如下:
 

(摘自判决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99号)

 

一审判决可以概述为:1、艾比森删除官网声明及转载报道中“因公司上市要收取媒体保护费”的用语;2、艾比森在官网及转载媒体刊登说明,说明高工LED与艾比森商谈广告业务过程中未提及“媒体保护费”;3、驳回赔礼道歉、赔偿一元的诉讼请求;4、诉讼费用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同时判决书指出:1、法庭审理查明,高工LED与艾比森存在金钱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与艾比森回应和澄清高工LED负面报道使用“媒体保护费”用语之间存在关联性。2、高工LED联系艾比森商谈广告业务未果,继而多次进行负面报道,是艾比森使用“媒体保护费”用语的诱因之一。一审法院指出了高工LED的过错。

 

二审判决内容如下: 
 

(摘自(2013)深中民法终字第1962号)

 

二审判决可以概述为:1、艾比森删除官网声明中 “因公司上市要收取媒体保护费”的用语,不再要求删除转载报道中的前述用语;2、艾比森在其官网及转载媒体刊登说明,说明高工LED与艾比森商谈广告业务过程中未提及“媒体保护费”;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原被告各负担一半;4、维持一审关于驳回赔礼道歉、赔偿一元的诉讼请求!

 

我们可以看出,一、二审法庭在审理本案时都考虑到了艾比森使用的“媒体保护费”用语同高工LED向艾比森寻求商业合同未果并发布负面文章有关联性,并将此情节考虑在了判决内容中。最终,法院认为艾比森仅需要发表说明而不是赔礼道歉和赔偿,另相关诉讼费用也是高工LED与艾比森各自承担一半。

 

解析完了判决,相信读者能对事件有个清晰的认识。高工LED的主要诉讼请求,一、二审的判决都没有给予支持,高工LED怎么就敢声称“自己胜诉”并且大肆宣扬呢?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艾比森也已经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起诉了高工LED侵犯艾比森公司名誉权。目前,龙岗区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一审判决,要求高工LED停止侵权并删除其网站上发表的多篇歪曲事实的文章,同时要求高工LED在其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高工LED,你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及研究机构”,请你也把这段经历讲给大家。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务部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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