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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打击盗窃路灯专用电现象 举报最高获千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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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作者: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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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障复工后济南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擦亮城市夜景名片,遏制偷盗路灯专用电违法现象,保障照明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济南市城市照明设施服务中心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打击盗窃路灯电网专项治理行动,对偷接路灯电网违法现象进行查处。

3月29日,记者从济南市城市照明设施服务中心获悉,为保障复工后济南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擦亮城市夜景名片,遏制偷盗路灯专用电违法现象,保障照明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济南市城市照明设施服务中心即日起在全市开展打击盗窃路灯电网专项治理行动,对偷接路灯电网违法现象进行查处。

  济南市路灯专用电网遍布全市大街小巷,私拉乱接盗窃路灯电源现象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还危及路灯设施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据了解,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节省电费,打起了路灯“免费电”的注意,有些为了达到长期盗用路灯“免费电”目的,直接从路灯专用变压器接电;还有些为了图省事,把电线直接接到路灯的灯座上,有的干脆改装了路灯插头,一到晚上,就插上自家的插头,盗用公共照明用电。

  为严厉打击盗窃路灯专用电,净化路灯电网,济南市城市照明设施服务中心成立专班,逐台变压器进行摸排,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分类处置,对于涉嫌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置;对涉嫌违法违章的,将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置。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拨打电话0531-89017915举报和提供线索,一经核实,将给予500元-1000元不等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供电线路或者设备上接线用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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