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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范围内不得设置LED显示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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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作者: 来源:扬州时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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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各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可以向该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征集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10日。

  记者昨从市城管部门了解到,《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各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可以向该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征集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2017年11月10日。

  古城范围内

  不得设置LED显示屏广告

  记者留意到,意见稿特别列出,以下区域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如临街建筑物的墙面、立柱、台阶踏步以及大门、橱窗,不得书写、张贴、张挂商业性宣传标语和图案。严格控制在市区主要建筑物及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设置布幔广告。

  特别是古城保护区域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服从古城形态,色彩、造型、内容、体量、照明、材料、密度等应与古城环境相协调。古城范围内不得设置LED显示屏广告(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除外);不得设置布幔、道旗、拱门、气球等临时性商业广告;工地围挡广告高度不得超过3米。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

  一般不超过3年

  意见稿还提到,对户外广告设施有了明确时间限制。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5年。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重大节庆、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标志,设置者或产权单位应及时拆除。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处以1万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对户外广告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清晰的规定。如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和户外广告的,或者不按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设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设置者拒不拆除的,可依法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者陈旧、破损、残缺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户外广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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