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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镇多家企业遭“恶意”举报,工商分局提醒涉网企业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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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作者: 来源:古镇灯饰报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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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接到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古镇分局(以下简称:古镇工商分局)爆料,称目前在网上有部分职业举报人,针对古镇灯饰网店相关广告用语不规范,从而进行牟利性、针对性的举报。仅2017年1至3月,已有67家灯企因相关产品宣传使用极端化用语,而遭到职业举报人举报,有部分企业已因此而遭到不同程度的经济、名誉损失。

  近日,接到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古镇分局(以下简称:古镇工商分局)爆料,称目前在网上有部分职业举报人,针对古镇灯饰网店相关广告用语不规范,从而进行牟利性、针对性的举报。仅2017年1至3月,已有67家灯企因相关产品宣传使用极端化用语,而遭到职业举报人举报,有部分企业已因此而遭到不同程度的经济、名誉损失。

  古镇工商分局局长周定煦表示,2017年以来集中式的举报案件,已经对古镇的灯饰品牌造成一定影响,同时严重造成工商管理部门行政资源浪费。呼吁广大灯饰厂家要立即对自家网站进行检查,修改相关违法用语,避免给职业举报人以可乘之机。

  灯企遭觊觎,举报案件呈“集中式”爆发

  近两年来,伴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利用商家在产品宣传内容上的漏洞,进行牟利性举报。由于大部分灯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或不重视,受到了职业举报人觊觎。

  被投诉举报企业

  仅1至3月份,工商分局收到网购举报投诉已达67宗,其中绝大部分是职业举报人提起的。分局工作人员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举报投诉案件。

  据了解,职业举报人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知违法事实所触犯的法律条款,同时,对于工商部门处理举报线索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程序性法律规定也非常熟悉。因此一经收到职业举报人提案,相关部门将被动性地按照正常程序立案查处,过多的投诉案件已经严重影响到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明显地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被投诉举报企业

  而被职业举报人举报的企业,一旦被查处,相关的不良信息将会记录在相关信用网站,对企业的信誉以及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企业如何避免“中招”

  近年来,古镇工商分局接收的网络投诉中,绝大多数为举报网页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其中关于极端化用语的举报投诉占据所有投诉的90%以上。

  职业举报人通过排查各个网店的页面,只要发现有“最”字化的用语和“顶级”等用语,就据此向工商部门举报投诉,而真正涉及到产品质量本身的举报事项则不多。

  被投诉举报企业

  据了解,职业打假人利用的是商家产品宣传上的用词漏洞,只要商家有意识地规避相关极端化用语、夸大广告宣传,不法分子自然就没有可乘之机。

  针对于如何规避风险,工商部门提醒企业要注意以下几点:

  避免“最高级”、“最佳”、“国家级”、“顶级”、“顶尖”、“第一品牌”等极端化用语;

  避免使用没有合法来源出处的数据,如:灯饰产品透光率百分比的描述等;

  避免夸张宣传,如:“中国灯饰行业品牌十强”、“XX推荐品牌”;

  避免虚假不实的广告宣传,如:虚假的规模宣传、不实的3C、CE、专利证书的宣传。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规

  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应以商品价格的“三倍”赔偿消费者,不满500元则按500元赔偿。这使职业举报人认为有利可图,将举报违法行为作为谋求高额投诉赔偿的手段。

  职业打假人的投诉目的,大多是利用工商部门的查处手段,威逼利诱企业息事宁人,从而从中牟利。

  因此,灯企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主动对官方网店上所使用的“极端化用语”、“有水分的广告”进行排查整改,防止因被举报投诉而受到监管部门查处,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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