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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王照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5-10-30 作者: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16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915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16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9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16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915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16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915%。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文规定,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从2015年7月8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份公司”、“海洋王”)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股本为350,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55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A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50,000,000股,并于2014年11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50,418,6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6%。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承诺: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已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票。其中,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有减持意向,但本公司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在减持之日起10日内交付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与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入交付至发行人。

  2)公司股东田清玖、车建生、李毓娟、石小靖、张豫川等137名自然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其他承诺

  2015年7月13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承诺:从2015年7月8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5、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11月4日(星期三)。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16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915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1,166,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91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为137名,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类别为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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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 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且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江苏华西集团公司尚有23,625,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待其与相关质权方解除质押手续后方可解除限售;

  2、2015年7月13日,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文规定承诺从2015年7月8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有海洋王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海洋王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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