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人私接路灯电源开首张罚单罚200元
摘要: 14日,河东城管分局依法查处了一起擅自接用路灯电源行为的案件,对当事人做出拟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4日,河东城管分局依法查处了一起擅自接用路灯电源行为的案件,对当事人做出拟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4日上午,河东城管分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河东区兰亭路北段一路灯杆底座被人为打开,且周围基座有被人开凿的痕迹,遂进行调查落实。经查,当事人孙某在此开了一家售货亭,因附近没有电源,便擅自接用附近路灯电源用于照明和冰柜用电,未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接用电源的违规行为。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由城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当事人表示积极配合进行整改,立即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电费损失,执法人员拟做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当事人表示接受处罚。经城管人员及时协调当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答应将于两日内给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装电表事宜。
据了解,这是市城管部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来,对擅自接用路灯电源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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