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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豪照明状告范冰冰 范爷遭遇“反诉门”

2012-05-17 作者: 来源:凤凰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5月16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钜豪照明正式将明星范冰冰告上法庭。早在2012年1月11日,范冰冰将钜豪照明告上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之后,沉默了数月之久的钜豪照明,终于以反诉作为回应。并要求范冰冰赔偿损失12000元!

  5月16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钜豪照明正式将明星范冰冰告上法庭。早在2012年1月11日,范冰冰将钜豪照明告上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之后,沉默了数月之久的钜豪照明,终于以反诉作为回应。【相关报道:《范冰冰维护肖像权 起诉钜豪照明索赔220万元》】由此,自2010年以来,国际巨星范冰冰无往而不利的“官司门”终于遭遇“反诉门”。

  据悉,钜豪照明对此反诉确实迫于无奈,毕竟范冰冰起诉在先,已经给企业造成相当损失,所以此次反诉,更多意义上是证明企业在明星代言这一营销模式上的“被绑架”,而非范冰冰所提及的“违约使用”问题,因此,钜豪要求范冰冰象征性赔偿企业损12000元,更多意义上在于表达钜豪照明的一种姿态。

范冰冰为钜豪照明代言

  当日,对该起诉事件,当事双方对媒体的采访都没有正面回应,但据记者了解,早在2009年6月16日,钜豪照明与范冰冰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时间为24个月。双方约定范冰冰为该企业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担任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范冰冰需要配合的影视及平面广告的拍摄时间不迟于2009年7月15日,但范冰冰最后将影视广告的拍摄时间拖延至2010年1月9日,比合同约定的2009年7月15日延误了五个月有余,且从未履行出席钜豪产品宣传活动的义务,导致钜豪正式使用影视广告的期限大打折扣。这成为双方产生纠纷的根源。

  依拍摄时间推算,影视广告拍摄时间为2010年1月9日,合同约定代言期为24个月,则钜豪按合同约定有权使用广告至2012年1月9日,同时,根据双方协定,合同到期后有90天回收期,即钜豪照明有权使用影视广告至2012年4月9日。但遗憾的是,在2012年1月11日,范冰冰就以钜豪违约使用为由将该企业告上法庭,由此出现了双方最终走上法庭,并演绎起诉与反诉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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