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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之电气照明(图)

2008-08-18 作者:admin 来源:阿拉丁照明网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节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

  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避免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2 重视空间的视场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线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对人的不舒适影响。

  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视觉心理上的不和谐。

  5 有效利用自然光,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

  10.1.4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XXXX以及其他各类相关规范的规定。

  10.2 照明质量

  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参考平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5。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10.2.4 照明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以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见表10.2.6。

  10.2.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从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0.2.8 在统一眩光值UGR≤22的照明场所,对于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有效地加以限制。通常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2 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4 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反射光通较小)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1)采用局部照明。

  2)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但应避免出现光斑。

  10.2.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灯具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见表10.2.9:

  10.2.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1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1;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如顶棚、墙、窗等)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1;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1。

  2 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60%,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0.2.11为使被照物体的造型具有立体效果,可使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的比值保持下列条件:

  0.25 ≤Ev/Eh≤0.5(10.2.11)

  10.2.12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中的规定。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1 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2 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

  2)由于遮挡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3 当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照明。

  10.3.2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10.3.3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疏散照明宜装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0.3.4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按照《民用航空法》,国际民航组织ICSO附件1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H50012000》等有关标准设置。 航空障碍灯的选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MH/T60121999航空障碍灯》产品标准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

  10.3.5 当需要装设航空障碍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2 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3 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0~3m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

  4 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更光强的措施。

  5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标准应符合表10.3.5功能:

  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 夜间﹤50 cd/m2 ; 黄昏与黎明50~500cd/m2 ; 白昼﹤500 cd/m2 。

  6 障碍标志灯的设置应便于更换光源。

  7 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10.4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4.1 室内照明光源的确定,应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合理地选择光源的光效、显色性、寿命、启动点燃和再点燃时间等光电特性指标,以及环境条件对光源光电参数的影响。

  10.4.2 室内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在有防止电磁波干扰或室内装修设计需要的场所,可选用卤钨灯或普通白炽灯光源。

  10.4.3 有显色性要求的室内场所不宜选用汞灯、钠灯等作为主要照明光源。

  10.4.4 当照度低于100lx时宜采用色温较低的光源。

  10.4.5 当电气照明需要同天然采光结合时,宜选用光源色温在4500~6500K的荧光灯或其他气体放电光源。

  10.4.6 室内一般照明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光源。当有装饰性或功能性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种类的光源。

  10.4.7 在需要进行彩色新闻摄影和电视转播的场所,光源的色温宜为2800~3500K(适于室内),色温偏差不应大于150K;或4500~6500K(适于室外或有天然采光的室内),色温偏差不应大于500K。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不应低于65,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大于80。

  10.4.8 在选择灯具时,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

  10.4.9 灯具的遮光隔栅的反射表面应选用难燃材料,其反射系数不应低于70%。

  10.4.10 对于功能性照明,宜采用直接照明和选用开敞式灯具。

  10.4.11 在高空安装的灯具,如楼梯大吊灯、室内花园高挂灯、多功能厅组合灯以及景观照明和障碍标志灯等不便检修和维护的场所,宜采用长寿命光源或采取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10.4.12 筒灯宜采用插拔式单端荧光灯。

  10.4.13 灯具表面以及灯用附件等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10.4.14 在选择灯具时,应考虑灯具的允许距高比。

  10.4.15 照明灯具应具备完整的光电参数,其各项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的《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及《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10.5 照度水平

  10.5.1 在选择照度时,应符合下列分级:0.1、0.2、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lx。

  10.5.2 视觉工作对应的照度分级范围,见表10.5.2。

  10.5.3 在民用建筑照明设计中,应根据建筑性质、建筑规模、等级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度标准值,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的规定。若设计未加指明时,以距地0.75m的参考水平面作为工作面。

  10.5.4 用于备用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当仅作为事故情况下短时使用时可为5%。

  10.5.5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500lx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系数见表10.5.5。

  10.5.6 设有较多装饰照明的场所,照明标准值可有一个级差的上、下调整。

  10.5.7 由于光源的光通衰减、灯具积尘和房间表面污染而引起的照度降低,在计算照度时应计入表10.5.7所列的维护系数。

  10.5.8 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允许不超过10%幅度的偏差。

  10.6 绿色照明与节能

  10.6.1 根据视觉工作要求,应考虑照明装置的技术特性及其最初投资与长期运行的综合经济效益。

  10.6.2 一般房间优先采用细管径直管荧光灯和紧凑型荧光灯。高大房间和室外场所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等高光强气体放电光源。

  10.6.3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宜采用普通白炽灯。当有特殊需要时,宜选用双螺旋白炽灯或带有热反射罩的小功率高效卤钨灯。

  10.6.4 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70%(装有遮光隔栅时不低于60%),室外用灯具效率不宜低于50%。

  10.6.5 灯具的结构和材质应易于维护清洁和更换光源。

  10.6.6 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用附件。直管形荧光灯使用电感式镇流器时能耗不应高于灯的标称功率的20%;高光强气体放电灯的电感式触发器能耗不应高于灯的标称功率的15%。

  10.6.7 照明与室内装修设计应有机结合,避免片面追求形式和不适当选取照度标准以及照明方式,在不降低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有效控制单位面积的安装功率。

  10.6.8 应根据照明场所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条件等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严格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的规定。

  10.6.9 在有集中空调而且照明容量大的场所,宜采用照明灯具与空调回风口结合的形式。

  10.6.10 正确选择照明方案,优先采用分区一般照明方式。

  10.6.11 室内表面宜采用高反射率的饰面材料。

  10.6.12 对于气体放电光源,宜采取分散方式进行无功功率补偿。

  10.6.13 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

  1 充分利用天然光并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电气照明的分区。

  2 根据照明使用特点,采取分区控制灯光或适当增加照明开关点。

  3 公共场所照明、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遥控管理的方式或采用自动光控装置。

  10.6.14 采用各种类型的节电开关和管理措施,如定时开关、调光开关、光电自动控制器以及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等。

  10.6.15 低压照明配电系统设计,应便于按经济核算单位装表计量。

  10.7 照明供电

  10.7.1 应根据照明负荷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合理地确定负荷等级,并应正确的选择供电方案。

  10.7.2 当电压偏差或波动不能保证照明质量或光源寿命时,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可采用有载自动调压电力变压器、调压器或专用变压器供电。

  10.7.3 照明负荷的计算功率因数可按照表10.7.3选取:

  10.7.4 三相照明线路各相负荷的分配宜保持平衡,最大相与最小相的负荷电流差不宜超过30%。

  10.7.5 特别重要的照明负荷,宜在负荷末级配电盘采用自动切换电源的方式,负荷较大时可采用由两个专用回路各带约50%的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

  10.7.6 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当供电条件不具备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时,备用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或带有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

  10.7.7 备用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同时使用时,其配电线路及控制开关应分开装设。备用照明仅在事故情况下使用时,则当正常照明因故断电,备用照明应自动投入工作。

  10.7.8 在照明分支回路中应避免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

  10.7.9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建筑物轮廓灯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00个。 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10个(组),用于计算机电源的插座数量不宜超过5个(组)。

  10.7.10 当照明回路采用遥控方式时,应同时具有解除遥控的可能性。

  10.7.11 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

  10.7.12 重要场所和负载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规格相同(舞台照明见本规范第9章规定)。

  10.7.13 为改善气体放电光源的频闪效应,宜将其同一或不同灯具的相邻灯管(光源)分接在不同相别的线路上。

  10.7.14 不应将线路敷设在高温灯具的上部。接入高温灯具的线路应采用耐热导线配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

  10.7.15 观众厅、比赛场地等的照明灯具,当顶棚内设有人行检修通道以及室外照明场所,宜在每盏灯具处设置单独的保护。

  10.8 各类公共建筑照明设计要求

  10.8.1 学校电气照明

  1 高等学校普通教室的照度值宜略高于中小学教室,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2 教室照明宜采用蝙蝠翼式和非对称配光灯具,并且布灯原则应采取与学生主视线相平行、安装在课桌间的通道上方,与课桌面的垂直距离不宜小于1.7m。

  3 当装设黑板照明时,黑板上的垂直照度宜高于水平照度值。

  4 光学实验桌上、生物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上,以及设有简易天象仪的地理教室的课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5 教室照明的控制应平行外窗方向顺序设置开关(黑板照明开关应单独装设)。走廊照明宜在上课后可关掉其中部分灯具。

  6 在有电视教学的报告厅、大教室等场所,宜设置供记录笔记用的照明(如设置局部照明)和非电视教学室使用的一般照明。但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7 演播室的演播区,推荐垂直照度宜在2000~3000lx(文艺演播室可为1000~1500lx)。演播用照明的用电功率,初步设计时可按0.6~0.8kW/m2估算。当演播室高度在7m及以下时宜采用轨道式布灯,高于7m时则可采用固定式布灯形式。 演播室的面积超过200m2时应设有应急照明。

  8 大阅览室照明当有吊顶时宜采用暗装的荧光灯具。其一般照明宜沿外窗平行方向控制或分区控制。供长时间阅览的阅览室宜设置局部照明。

  9 书库照明宜采用窄配光或蝠翼式配光的荧光灯具。灯具与图书等易燃物的距离应大于0.5m。地面宜采用反射系数较高的建筑材料,以确保书架下层的必要照度。对于珍贵图书和文物书库应选用有过滤紫外线的灯具。

  10 书库照明用电源配电箱应有电源指示灯并设于书库之外,书库通道照明应独立设置开关(在通道两端设置可两地控制的开关),书库照明的控制宜用可调整延时时间的开关。

  11 重要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和警卫照明。

  12 图书馆内的公用照明与工作(办公)区照明宜分开配电和控制。

  10.8.2 办公楼电气照明

  1 办公室、打字室、设计绘图室、计算机室等宜采用荧光灯,室内饰面及地面材料的反射系数宜满足:顶棚70%;墙面50%;地面30%。若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时,宜采用上半球光通量不少于总光通量15%的荧光灯灯具。

  2 办公房间的一般照明宜设计在工作区的两侧,采用荧光灯时宜使灯具纵轴与水平视线相平行。不宜将灯具布置在工作位置的正前方。大开间办公室宜采用与外窗平行的布灯形式。

  3 出租办公室的照明和插座,宜按建筑的开间或根据智能大楼办公室基本单元进行布置,以不影响分隔出租使用。

  4 在有计算机终端设备的办公用房,应避免在屏幕上出现人和什物(如灯具、家具、窗等)的映象,通常应限制灯具下垂线50角以上的亮度不大于200cd/m2。

  5 为了适应幻灯或电子演示的需要,宜在会议室、洽谈室照明设计时考虑调光控制或设置集中控制系统,并设定几种不同照明方案。

  6 设有专用主席台或某一侧有明显背景墙的大型会议厅,宜采用顶灯配以台前安装的辅助照明,并使台板上1.5m处平均垂直照度不小于300lx。

  10.8.3 商业电气照明

  1 商业照明应选用显色性高、光束温度低、寿命长的光源,如荧光灯、高显色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卤钨灯等;同时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辐射热的灯具。

  2 营业厅照明宜由一般照明、功能性(专用)照明(与柜台布置相协调)和重点照明组合而成。不宜把装饰商品用照明兼作一般照明。

  3 在营业厅照明设计中,一般照明可按水平照度设计,但对布匹、服装以及货架上的商品则应考虑垂直面上的照度。

  4 对于营业厅光环境设计,应充分使照明起到功能作用。当显示在天然光下使用的商品时,应采用高显色性(Ra>80)光源、高照度水平为宜;而显示在室内照明下使用的商品时,则可采用一般光源照明。

  5 对于玻璃器皿、宝石、贵金属等类陈列柜台,应采用高亮度光源;对于布匹、服装、化妆品等柜台,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所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500lx。对于肉类及水果等柜台,则宜采用红色光谱较多的光源。

  6 重点照明的照度应为一般照明照度的3~5倍,柜台内照明的照度宜为一般照明照度的2~3倍。

  8 对于导轨灯的容量确定,在无确切资料时,可每延长米按100W计算。

  9 橱窗照明宜采用带有遮光隔栅或漫射型灯具。当采用带有遮光隔栅的灯具安装在橱窗顶部距地高度大于3m时,灯具的遮光角不宜小于30;如安装高度低于3m,则灯具遮光角宜为45以上。

  10 室外橱窗照明的设置应避免出现镜像,陈列品的亮度应大于室外景物亮度的10%。展览橱窗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的2~4倍。

  11 营业厅的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的顶棚下和疏散出入口的上方。商业建筑的楼梯间照明宜按应急照明要求设计并与楼层层数显示结合。

  12 对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的营业厅宜设值班照明和备用照明。

  13 大营业厅照明应采用分组、分区或集中控制方式。

  10.8.4 旅馆电气照明

  1 旅馆照明宜选用显色性较好、光效较高的暖色光源,大多数场所的光源应能满足调光要求。

  2 大门厅照明应提高垂直照度,并宜随室内照度(受天然光影响)的变化而调节灯光或采用分路控制方式。门厅照明应满足客人阅读报刊所需要的照度要求。

  3 大宴会厅照明应采用调光方式,设计照度需考虑满足彩色电视转播的要求。宜设置小型演出用的可自由升降的灯光吊杆。灯光控制应可在厅内和灯光控制室两地操作。

  4 设有红外无线同声传译系统的多功能厅照明,当采用热辐射光源时,其照度不宜大于5001x。

  5 屋顶旋转厅的照度,在观景时不宜低于0.51x。

  6 客房床头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客房的通道上宜设有备用照明。

  7 客房照明应防止不舒适眩光和光幕反射,设置在写字台上的灯具亮度不应大于510cd/m2。

  8 客房穿衣镜和卫生间内化妆镜的照明,其灯具应安装在视野立体角60以外(即水平视线与镜面相交一点为中心,半径大于300mm),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100cd/m2。当用照度计的光检测器贴靠在灯具上测量,其照度不宜大于65001x。邻近化妆镜的墙面反射系数不宜低于50%。卫生间照明的控制宜设在卫生间门外。

  9 卫生间内如需要设置红外或远红外供暖设施时,其功率不宜大于300W,并应配置0~30min定时开关。

  10 客房的进门处宜设有切断除冰柜、通道灯以外的全部电源的节能控制器。

  11 旅馆的公共大厅、门厅、休息厅、大楼梯厅、公共走道、客房层走道以及室外庭园等场所的照明,宜在服务台(总服务台或相应层服务台)处进行集中遥控,但客房层走道照明就地亦可控制。

  16 旅馆的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应急照明,可与楼层标志灯结合设计。

  17 旅馆的休息厅、餐厅、茶室、咖啡厅、快餐厅等宜设有地面插座及灯光广告用插座。

  18 室外网球场或游泳池,宜设有正常照明,同时应设置杀虫灯(或杀虫器)。

  19 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有适应区照明。

  10.8.5 医院电气照明

  1 医院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光源和光色,对于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

  2 诊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宜避免卧床病人视野内产生直射弦光。

  3 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4 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5 病房的照明设计宜与居室的照明设计相近。在有可能时,宜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另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m2),当采用荧光灯时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但精神病房不宜选用荧光灯。

  6 在病房的床头上如设有多功能控制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单间病房的卫生间内宜设有紧急呼叫信号装置。

  7 病房内宜设有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儿科病房可为1.0lx。

  8 手术室内除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9 手术专用无影灯,其照度应在20103~100103lx(胸外科为60103~100103lx)。口腔科无影灯可为10103lx。

  10 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时,应减少光谱区在800~1000nm的辐射能照射在病人身上。

  11 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如为固定安装时应避免直接照射到病人的视野范围之内。

  12 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γ照像机室等的外门上宜设有工作标志灯和防止误入室内的安全装置并可切断机组电源。

  10.8.6 体育场(馆)电气照明

  1 体育场地照明光源宜选用高效金属卤化物气体放电灯。同时场地用直接配光灯具宜带有限制眩光的附件,并附有灯具安装角度指示器。

  2 室内比赛场地照明宜满足多样性使用功能。采用宽配光与窄配光灯具相结合的布灯方式或选用非对称配光灯具。

  1)室内排球、羽毛球、网球、体操等场地照明,宜采用侧向投光照明;而篮球、手球、冰球等宜在场地上空均匀布灯再配以侧向投光照明。侧向投光照明其灯具的最大光强射线与场地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45。场地照明最外边的灯具宜选用窄配光(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5)。

  2)室内拳击、摔跤、柔道等场地照明宜采用可吸收光源辐射热的灯具。

  3)室内游泳池照明采用直接照明时应控制光源投射角在50角范围内的亮度,同时尚应使天棚的反射系数大于60%、墙面的反射系数不低于40%。当采用间接照明方式时,应配有水下照明。

  3 综合性大型体育场宜采用光带式布灯或与塔式布灯组成的混合式布灯形式,灯具宜选用窄配

  光(1/10峰值光强与峰值光强的夹角不宜大于15)。

  1)两侧光带式布灯,其在罩棚(灯桥)上布灯长度宜超过球门线(底线)10m以上,如尚有田径比赛场地时,每侧布灯总长度不宜少于180m或采取环绕式分组布灯。灯具最大光强射线至场地中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为25,至场地最近边线(足球场地)与场地水平面夹角宜为45~70。见图10.8.6-1:

  2)四角塔式布灯的灯塔位置,宜选在球门的中线与场地底线成15,半场中心线与边线成5角的两线相交后延长线所夹的范围以内,并宜将灯塔设置在场地的对角线上。灯塔最低一排灯组至场地中心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在20~30见图10.8.6-2。

  3)室外足球训练场地可采用两侧多杆(4、6或8灯杆)塔式布灯,灯杆高度不宜低于12m。泛光灯的最大光强射线至场地中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20,至场地最近边线与场地水平面的夹角宜在45~75(采用6灯杆式时夹角可为45~60,采用8灯杆式时夹角可为60~75)。灯杆应在场地两侧均匀布置。

  4 在比赛场地内的主要摄像方向上,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体育馆(场)前排观众席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 体育馆(场)照明的测量方法参见附录A。

  5 对于训练场地的水平照度均匀度,水平照度最小值与平均值之比不宜大于1:2(手球、速滑、田径场地照明可不大于1:3)。

  6 当游泳池内设置水下照明时,应设置有安全接地等保安措施。水下照明可参照下列指标设计:

  室内:1000~1100lm/m2(池面);

  室外:600~650lm/m2(池面)。

  水下照明灯具上沿距水面宜为0.3~0.5m;灯具间距宜为2.5~3m(浅水部分)和3.5~4.5m(深水部分)。

  7 对于彩色电视实况转播照明应符合GB*****《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所列标准。场地照明应以垂直照明为设计依据,其检测点为场地区域距地1m的高度;垂直照度值选取方向宜平行于场地的边线。

  8 体育馆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10.8.7 博展馆电气照明

  1 博展馆的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高质量光源的显色性和光色应接近天然光;

  2)合理的色彩室内色彩宜接近无彩色、无光泽;

  3)防止镜面映像;

  4)利用光影效果,有良好的实体感;

  5)限制紫外线对展示品的不利影响。

  2 博展馆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显色荧光灯、小型金属卤化物灯和有紫外滤光层的反射型白炽灯。当采用卤钨灯时,其灯具应配以抗热玻璃或滤光层以吸收波长小于300nm的辐射线。

  3 壁挂式展示品,在保证必要照度的前提下,应使展示品表面的亮度在25cd/m2以上,同时应使展示品表面的照度保持一定的均匀性,通常最低照度与最高照度之比应大于0.75。

  4 对于有光泽或放入玻璃镜柜内的壁挂式展示品,一般照明光源的位置应避开反射干扰区,以减少反射眩光。 为了防止镜面映像,应使观众面向展示品方向的亮度与展示品表面亮度之比小于0.5。

  5 对于具有立体造型的展示品,为获得实体质感效果,宜在展示品的侧前方40~60处,设置定向聚光灯,其照度宜为一般照度的3~5倍,当展示品为暗色时则应为5~10倍。

  6 陈列橱柜的照明,应注意照明灯具的配置和遮光板的设置,防止直射眩光。

  7 在灯光作用下易变质退色的展示品,应选择低照度水平和采用可过滤紫外线辐射的光源;对于机器和雕塑等展品,应有较强的灯光以显示其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弱光展示区应设在强光展示区之前,并应使照度水平不同的展厅之间有适宜的过渡照明。

  8 展厅灯光宜采用光电控制的自动调光系统,随天然光的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照明的强弱,保持照度的稳定和节约能源。

  9 展厅的每层面积超过1500m2时应设有应急照明。重要藏品库房宜设有警卫照明。

  10 藏品库房和展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暗配线方式。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设在藏品库区内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有防火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藏品库房照明宜分区控制。

  10.8.8 剧(影)院电气照明

  1 影剧院观众厅在演出时的照度可根据视觉适应所要求的照度级变化,宜为2~51x。

  2 观众厅照明应采用平滑调节方式并应防止不舒适眩光(选用低亮度光源并使光不处在观众的视野之内),以及不致有碍正常演出和放映影片,并易于从顶棚内进行维修灯具。当使用调光式荧光灯时,光源功率宜选用统一规格。

  3 观众厅照明应根据使用需要可多处控制(如灯光控制室、放映室、舞台监督台以及前厅值班室等处控制),并宜设有值班清扫用照明(其控制开关宜设在前厅值班室)。

  4 观众厅及其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以及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出口,应设有应急照明。观众厅的出口安全标志灯宜选用亮度可调式(演出时减光40%;正常进出观众厅时减光20%;事故时全亮)。

  5 甲、乙等剧场观众厅应设置座位排号灯,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

  6 化妆室照明宜选用高显色性光源,光源的色温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演员化妆台宜设有安全特低电压电源插座。

  7 为适应多种使用功能的需要,宜在门厅、休息厅配置备用电源回路,供连接临时照明之用。

  8 影剧院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走廓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在前厅值班室或带锁的配电箱内控制。

  10.9 建筑景观照明

  10.9.1 景观照明设计原则

  1 建筑景观照明设计应服从城市景观照明设计的总体要求。景观亮度、光色及光影效果应与所在区域整体光环境相协调。

  2 当涉及到文物古建、航空航海标志等或将照明设施安装在公共区域时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当照明设施需安装在相邻建筑物上时也应征得该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

  3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表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特征,并能显示出建筑艺术立体感。

  4 对于标志性建筑、具有重要政治文化意义的构筑物,宜作为区域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的重点对象加以适当突出。

  5 城市繁华商业街区的景观照明宜结合店牌与广告照明、橱窗照明等进行整体设计。

  6 城市景观照明可与城市街区照明结合设置,此时应满足道路照明要求并注意避免对行人、行车视线的干扰以及对正常灯光标志的干扰。

  10.9.2 照明方式与亮度水平控制

  1 建筑物泛光照明应完整。光线的主投射方向宜与主视线方向构成30~70夹角以形成一定的空间层次。注意避免单独使用色温高于6000K的光源。

  2 应根据受照面的材料表面反射系数及颜色选配灯具及确定安装位置,并应注意使建筑物上半部的平均亮度高于下半部。当建筑表面反射系数低于20%时,不宜采用投射光照明方式。

  3 一般可采用在建筑自身或在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灯具的布灯方式;或是将两种方式结合。也可以将灯具设置在地面绿化带中。

  4 在建筑物自身上设置照明灯具时,应使窗墙形成均匀的光幕效果。

  5 采用投射光照明的被照物的平均亮度水平可参照表10.9.2推荐的数值:

  6 在进行投射光照明的设计时,可依据选定的亮度标准参照公式10.9.2-1及10.9.2-2估算所需照度和光通量:

  1)照度估算:

  E=I (10.9.2-1)

  式中:E平均照度(lx);

  ρ反射比;

  I平均亮度(cd/m2)。

  2)光通量估算:

  Ф=E (10.9.2-1)

  式中: E 平均照度(lx);

  η反射比;

  A 被照面积(m2)。

  7 对体形较大且具有较丰富轮廓线的建筑,可采用轮廓装饰照明。注意此时若同时设置了投射光照明,则投射光照明应保持在较低的亮度水平。

  8 对体形高大且具有较大平整立面的建筑,可在立面上设置由多组霓虹灯、彩色荧光灯或彩色LED灯构成的大型灯组,用于节日庆典和各类广告。

  9 采用玻璃幕墙或外墙开窗面积较大的办公、商业、文化娱乐建筑,宜采用以内透光照明为主的景观照明方式。

  10 喷水照明的设置应使灯具的主要光束集中于水柱和喷水端部的水花。当使用彩色滤光片时,应根据不同的透射系数正确选择光源功率。

  11 当采用安装于行人水平视线以下位置的照明灯具时,应注意避免出现眩光。

  12 景观照明的灯具安装位置应避免在白天对建筑外观产生不利的影响。

  10.9.3 供电与控制

  1 景观照明的供电质量应满足本规范第3章中的相关规定。

  2 一般情况下负荷计算需用系数可取1,特殊情况下如具有动态照明、局部照明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适当的需用系数。

  3 室内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室外分支线路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30A。室外单相220V支路导线长度一般不超过100m ,220/380V三相四线制线路长度一般不超过300m;并应进行保护灵敏度的校验。

  4 对于仅在水中才能安全工作的灯具,其配电回路应加设低水位断电措施。

  5 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仍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型式相一致,而远离建筑物的部分建议采用TT接地制式系统,将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连接后就地直接接地。

  6 室外分支线路应加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以提高单相对地短路故障的保护灵敏度。

  7 喷水池等潮湿场所的照明配电线路应设置防触电保护,具体规定见本规范第12章。

  8 景观照明系统的防雷措施:

  1)安装在已设置防雷系统的建筑顶部或上部时,应将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该建筑防雷系统可靠连接。

  2)安装在未设置防雷系统的建筑顶部或上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该建筑的防雷等级及采取相应的措施。

  3)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独立灯杆、灯架等宜设置防直击雷措施。

  4)凡由室内引出之配电线路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雷击电磁脉冲侵害的相应措施。

  9 景观照明应集中控制,并根据使用情况设置一般、节日、重大庆典等不同的开灯方案。

  10.9.4 景观照明节能

  1 景观照明采用的光源和灯具应具备较宽的温度适应范围,以保证冬季和夏季的正常使用。

  2 景观照明应采用长寿命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并宜考虑设置点燃后适当降低电压以延长光源寿命的措施。

  3 景观照明应设置深夜减光控制方案。

点击下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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