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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扶持和促进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园发展政策实施办法

2006-11-23 作者: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网友评论: 0

摘要:


  LED产业是引领照明工业未来的新兴产业,其产品具有高亮度、低能耗、长寿命的显著特点,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为使我市LED产业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快集聚、迅速做强做大,需要集中予以大力扶持。为此,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园专项发展基金

  第一条 市级财政三年内每年安排600万元,作为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园专项发展基金,用于对园区技术平台建设、载体打造和企业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的引导。由市经济开发区负责制订实施细则,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三年内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分成不再集中缴付市财政,全额留在市经济开发区与本办法第一条所拨基金合并建立专户,专项用于对LED产业园发展的扶持。

二、大力扶持市经济开发区LED企业发展

  第三条 凡落户LED产业园的“三资”项目,市经济开发区按有关优惠政策优先保证供地;或根据项目需求,建设符合专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厂房,并以优惠价提供使用。

  第四条 各部门必须优先帮助LED企业申请专项政策扶持,保证国家和省各类优惠政策在市经济开发区LED企业得到落实。

  第五条 市经济开发区LED企业凡符合市“双创”政策奖励条件的,按“双创”政策予以奖励。

  第六条 所有缴省以上规费,由市各有关部门帮助争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能免则免;不能全免的按减半收取或按最低标准收取;本市各类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七条 对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园引进的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其家属随从就业的,由所在地劳动部门负责安置,子女需随从入学的,由所在地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就地入学,免收借读费。

  上述人员以本人名义新购置非经营性物业或汽车的,由申请人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按其所缴房产契税或车辆购置附加税的50%给予补助。总的补助金额不超过申请人从2006年12月1日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市(县)地方留成额,每年的节余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购置物业或汽车的补助,但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市域内所有城镇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在经专家认定综合性价比合理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园的产品。

三、大力强化对市经济开发区LED企业的服务

  第九条 建立“一个头办理,一条龙服务”办事制度。对LED产业项目所涉及的备案、报批等事项,一律由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统一受理,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一条龙办理。各职能部门(窗口)必须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需要到省和国家报批的,由市有关部门明确专人跟踪办理。

  第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协调会办制度。由市LED产业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人召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办会,对LED产业企业和项目报批、融资、用地、基建、环评、政策享受等方面所涉及的问题和矛盾集中进行会办。会办意见形成纪要,由各职能部门、单位按规定要求分头办理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督查督办效能监察制度。对市领导交办的有关LED产业发展的事项,对会办会形成的意见,对LED产业园和企业提出的有关建设性建议及其相关服务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主动、认真有效地办理和落实。对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市监察局负责效能监察,并将完成任务情况纳入年度机关考评内容。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经济开发区LED产业园和LED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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