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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灿光电: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1           下载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12 月 7 日以会议、电话、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送达。
2. 本次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10 日 11:00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俞信华先生主持。
3. 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监事李琼、杨忠东、童惠芬与副
总裁王江波、王力明和财务总监蒋瑞翔列席了本次会议。
4.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与会董事审慎讨论,同意调整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涉及的募集配套资
金事项,调减募集配套资金总额,总额由不超过 2 亿调减为不超过 1.87 亿。
表决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俞信华回避表决。
相关具体事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
依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
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因此,
公司调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中涉及的募集
配套资金事项不构成对原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公司 2017 年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
金方案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范围内,故上述议案
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赞成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俞信华回避表决。
相关具体事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海外销售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 HC Semitek Limited(以下简
称“香港子公司”)与 Semiconlight Company Ltd.、Max Aplha Technology Limited
在香港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总股本为 215 万美元,经营范围为 LED 外延片和 LED
芯片产品的经销。香港子公司拟以现金出资 80 万美元,占拟新设立合资公司总股本的
37.21%。上述拟设立合资公司的基本情况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核准为准。
设立上述合资公司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不需报股
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刘榕先生代表公司签署设立合资公司相关文件,合资公司设立
完毕后向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相关具体事项请参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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