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

当前位置: 首页 > 股指 > 新闻公告 > 正文

水晶光电: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12/11           下载公告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7)093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RYSTAL-OPTECH CO., LTD.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星 星 电 子 产 业 区 A 5 号 )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晶光电”、“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 2017 年 11 月 15 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摘要》”)的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
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文简称:水晶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英文简称:ZQCOT-CB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20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1.80 亿元(1,180 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1.80 亿元(1,180 万张)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7 年 12 月 12 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7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8 年 5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
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申请转换成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 AA,
评级机构为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52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公开发行了 1,1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1.80
亿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额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
A 股普通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A 股普通股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
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1.80 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7]793 号”文同意,公司 118,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将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中文简称“水晶转
债”,债券英文简称“ZQCOT-CB”,债券代码“128020”。
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已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第四节 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Crystal-optech co., Ltd.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
91330000742004828D
用代码
住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星星电子产业区 A5 号(洪家后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 林敏
注册资本 662,918,124 元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水晶光电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0576)89811900、(0576)89811901
公司传真 (0576)89811906
公司网址 www.crystal-optech.com
特许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光电子元器件、光学元器件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
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
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电子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二、公司的历史沿革
(一)2002 年公司成立
发行人前身为星星集团浙江水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由星星集团和水晶集团
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1,201 万元。根据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
的中天验字[2002]第 471 号《验资报告》,截止 2002 年 7 月 30 日,股东认缴出
资已全部缴纳。其中星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出资 6,960,000.00 元;水晶集团以机器
设备出资,经台州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台评报字
[2002]153 号、台评报字[2002]340 号)评估,价值为 5,228,180.00 元,全体股东
确认价值为 5,401,140.46 元,其中以 5,050,000.00 元作为出资,其余 351,140.46
元作为星星光电对水晶集团的应付款项。2002 年星星光电成立时,股东的出资
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星星集团 6,960,000 57.95%
2 水晶集团 5,050,000 42.05%
合 计 12,010,000 100%
2002 年 8 月 2 日,星星光电在台州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号为
3310021015099,住所为台州市椒江区星星塑料工业园区 9 号厂房,法定代表人
为叶仙玉,经营范围为光电子元器件制造、加工。
经过历次股权变更,星星光电至 2006 年 11 月股份公司成立前的经营范围变
更为:光电子元器件制造、加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业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海平。公司股本依旧为 1,201.00
万元,但股东人数变更为包括星星集团在内的 19 名。
2006 年 11 月 17 日,星星光电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元) 出资比例
1 星星集团 5,044,200 42.00%
2 复星投资 2,402,000 20.00%
3 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1,201,000 10.00%
4 林敏 840,700 7.00%
5 浙江大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00,500 5.00%
6 浙江嘉银投资有限公司 360,300 3.00%
7 范崇国 360,300 3.00%
8 周建军 360,300 3.00%
9 李夏云 240,200 2.00%
10 盛永江 240,200 2.00%
11 林海平 120,100 1.00%
12 王保新 36,030 0.3%
13 郑必福 36,030 0.30%
14 陈开根 30,025 0.25%
15 金利剑 30,025 0.25%
16 李欠进 30,025 0.25%
17 吴临红 30,025 0.25%
18 蒋来根 24,020 0.20%
19 缪春妹 24,020 0.20%
合 计 12,010,000 100.00%
(二)2006 年股份公司设立
2006 年 11 月 25 日,星星光电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星星光电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变更经营范围,以
2006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006 年 12 月 8 日,星星光电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根据浙江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天会审[2006]第 1768 号《审计报告》,以截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的净资产 52,362,845.47 元为基础,按 1:0.954875533 的比例折合股本总
额 5,000.00 万元。
2006 年 12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首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股份公司章程,
并选举了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2006 年 12 月 21 日,发行人在台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新的营业执照注
册号为 3310001002571,法定代表人为林敏,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星星集团 21,000,000 42.00%
2 复星投资 10,000,000 20.00%
3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000,000 10.00%
4 林敏 3,500,000 7.00%
5 浙江大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 5.00%
6 浙江嘉银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 3.00%
7 范崇国 1,500,000 3.00%
8 周建军 1,500,000 3.00%
9 李夏云 1,000,000 2.00%
10 盛永江 1,000,000 2.00%
11 林海平 500,000 1.00%
12 王保新 150,000 0.30%
13 郑必福 150,000 0.30%
14 陈开根 125,000 0.25%
15 金利剑 125,000 0.25%
16 李欠进 125,000 0.25%
17 吴临红 125,000 0.25%
18 蒋来根 100,000 0.20%
19 缪春妹 100,000 0.20%
合 计 50,000,000 100.00%
(三)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权变动情况
1、2007 年股份转让
为避免信托持股,发起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名云南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对其信托持有的水晶光电全部股份进行转让,并于 2007 年 11 月 15 日
与各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其中杨崇慧受让 3%,陈金霞受让 2.59%,
潘群受让 1.18%,徐进受让 1%,赵丕华受让 0.77%,张群慧受让 0.68%,吴凡受
让 0.46%,沈静受让 0.32%,并约定该协议于发行人股份公司设立之日(2006 年
12 月 21 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日生效。
针对上述股份转让事宜,2008 年 1 月 9 日,发行人在台州工商局进行了工
商备案登记。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星星集团 21,000,000 42.00%
2 复星投资 10,000,000 20.00%
3 林敏 3,500,000 7.00%
4 浙江大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500,000 5.00%
5 浙江嘉银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 3.00%
6 范崇国 1,500,000 3.00%
7 杨崇慧 1,500,000 3.00%
8 周建军 1,500,000 3.00%
9 陈金霞 1,295,454 2.59%
10 李夏云 1,000,000 2.00%
11 盛永江 1,000,000 2.00%
12 潘群 590,909 1.18%
13 林海平 500,000 1.00%
14 徐进 500,000 1.00%
15 赵丕华 386,364 0.77%
16 张群慧 340,909 0.68%
17 吴凡 227,273 0.46%
18 沈静 159,091 0.32%
19 王保新 150,000 0.30%
20 郑必福 150,000 0.30%
21 陈开根 125,000 0.25%
22 金利剑 125,000 0.25%
23 李欠进 125,000 0.25%
24 吴临红 125,000 0.25%
25 蒋来根 100,000 0.20%
26 缪春妹 100,000 0.20%
合 计 50,000,000 100.00%
2、2008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991 号《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7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 15.29 元。发行人股份于 2008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水晶光电”,股票代码
“002273”。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截至 2008 年 9 月 10 日的注册资本
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天会验[2008]106 号《验资报告》。2008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记,新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3000000003394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6,670.00
万股。
3、2009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 2008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6,67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3 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 股。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截至 2009 年 6 月 29 日的注册资本
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天会验[2009]101 号《验资报告》。2009
年 7 月 22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记。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完
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8,671.00 万股。
4、2010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公司 200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671.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5 元(含税)并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 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截至 2010 年 6 月 24 日的注册资本及实
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186 号《验资报告》。2010 年 7
月 12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记。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完成后,
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11,272.30 万股。
5、2011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经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发行人
制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确定限制性股票授
予日为 2011 年 3 月 18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 293.00
万股,授予对象为 60 人,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截至 2011 年 3 月 23 日的注册资本及实
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1]90 号《验资报告》。2011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
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11,565.30 万股。
6、201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85 号《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92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35.95 元/股。2011 年 12 月 1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登记确认书》,确认增发的 920.00 万股股份
已完成登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截至 2011 年 12 月 12 日的注册资本及
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1]519 号《验资报告》。2012 年 2
月 7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记。2011 年度非公开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12,485.30 万股。
7、2012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2,485.3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5 元(含税)并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2 年 5 月 22 日的注册
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2]159 号《验资报告》。2012
年 7 月 13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完成后,
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24,970.60 万股。
8、2012 年减资
因获授限制性股票对象黄宇离职,发行人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其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50 股进行回购注销。2012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减资事项。2012 年 7 月 7 日,发行人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的注册
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2]314 号《验资报告》。2012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记。本次减资完成后,发
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24,963.10 万股。
9、2012 年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
2012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以 9.08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6 位激励对象授予 64.00 万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确定 2012 年
12 月 18 日为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3 年 1 月 5 日的注册
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3]1 号《验资报告》。2013
年 1 月 17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记。本次股票授予后,发
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25,027.10 万股。
10、2013 年减资
因获授限制性股票对象李清离职,发行人根据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其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7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2013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1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减资事项,同时经营范围新增“电子技术咨
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两项。2013 年 2 月 6 日,发行人在《证券时报》上刊
登了减资公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3 年 3 月 25 日的注册
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3]69 号《验资报告》。2013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本次减资完成后,发行人
股本总额变更为 25,023.35 万股。
11、2013 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公司 2013 年 4 月 16 日总股本
25,023.35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2 元(含税)并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3 年 6 月 7 日的注册
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3]170 号《验资报告》。2013
年 6 月 21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记。本次资本公积转增后,
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375,350,250 股。
12、2014 年向特定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18 号《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浙江方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核准,发行人向夜视丽原股东方远集团等 8 名交易对方定向发行股份 6,486,767
股以收购夜视丽 100%股权,发行价格为 19.27 元/股;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
有限公司等 2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4,748,336 股以募集配套资金,发行
价格为 17.55 元/股,新增股份数量合计 11,235,103 股。
2014 年 6 月 27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
登记确认书》,确认增发的 11,235,103 股股份已完成登记,并于 2014 年 7 月 8 日
上市。
2014 年 6 月 17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4
年 6 月 16 日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第
118 号)《验资报告》。2014 年 8 月 1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
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386,585,353 股。
13、2014 年第一次减资
由于公司 2013 年业绩未达到股权激励的解锁条件以及获授限制性股票对象
王晓静、李朝晖二人离职,经 201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发行人决定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763,750 股并相应
减资。
此外,因获授限制性股票对象王国亮离职,经 2014 年 8 月 18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 112,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并相应减资。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分别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及 2014 年 8 月 20 日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216 号《验资报告》。2014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在
浙江省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本次减资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383,709,103 股。
14、2014 年第二次减资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
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徐海柱离职,
2014 年 11 月 17 日公司 2014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于 2014 年 11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13 号《验资报告》。2015 年 2 月 4 日,发行人在浙
江省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本次减资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383,649,103
股。
15、2015 年减资
由于 2014 年公司业绩未达股权激励解锁条件,2015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决定回购注销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306,250 股,由此公司总股本将从 383,649,103 股减至 381,342,853 股。
就上述事项,发行人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和 2015 年 4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176 号《验资报告》。2015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在
浙江省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本次减资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381,342,853 股。
16、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36 号《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5,526.923 万股,发行价格为 22.10 元/股。2015 年 7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登记确认书》,确认增发的 5,526.923 万股股
份已完成登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5 年 7 月 24 日的注册
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276 号《验资报告》。2015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记。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436,612,083 股。
17、2015 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经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以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36,612,0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并以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6 月 6 日的注册
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浙天会验[2016]219 号《验资报告》。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记。本次资本公积转
增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654,918,124 股。
18、2016 年股权激励
经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制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 2016 年 11
月 17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首次授予股份数量为 800.00 万股,授予对象为
45 人,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 2016 年 11 月 18 日的注
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469 号《验资报告》。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完成本次变更登记。本次限制性股
票授予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变更为 662,918,124 股。
19、2017 年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经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制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鉴于上述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以 2017 年 11 月 7 日为授予日,授予 11 名激励对
象 118.00 万股限制性公司股票。
经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664,098,124 元。
但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尚未完成上述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手
续。
三、公司的主营业务
(一)主要产品的功能与用途
公司专业从事光学影像、LED、微显示、反光材料等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公司经过多年研发、生产经验的积累以及业务的扩张,主营业务从
上市以来的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业务为主,逐步发展形成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
蓝宝石、新型显示和反光材料四大业务板块。其中光学低通滤波器、红外截止滤
光片及组立件、LED 蓝宝石衬底、微型投影、反光材料等系列产品均拥有国内、
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具有领先地位。
公司主要产品的功能和用途简要介绍如下:
业务板块 主要产品种类 产品用途
实现可见光区高透过,近红外截止,改善红外光对成
红外截止滤光
像的干扰。组立件是滤光片单片与支架胶合后的组件
片(IRCF)及
产品。红外截止滤光片及其组立件主要应用于手机、
其组立件
平板电脑、个人电脑等消费类电子产品的摄像头中。
精密光电薄 利用光学水晶的双折射特性,降低图像在光敏面上的
光学低通滤波
膜元器件产 频谱宽度,消除频谱混叠现象。表面的红外截止膜系
器(包括单反数
品 消除红外光的伪色现象,主要应用于数码相机、视频
码相机用光学
监控摄像头等。
低通滤波器、普
单反、单电相机光学低通滤波器主要作用包括有效地
通光学低通滤
精密光电 抑制红外光波,使图像清晰和稳定,具有防静电功能,
波器)
薄膜元器 镜头更换过程中成像系统不易被污染等。
件 光 学 玻 璃 窗 口 光学窗口片是光学系统的前置保护片,主要利用光学
片 玻璃表面增镀相应的膜系来实现不同的功能。光学玻
璃窗口片主要可用于CCD/CMOS芯片的封装、可拍
照手机镜头上的保护、数码相机OVF的保护、激光二
精密光电薄
极管上的盖片等。
膜元器件综
具有高效热传导性能的晶体散热板,将光路系统的偏
合应用
振片直接贴于晶体散热板上,使偏振片上聚集的热量
投影机散热板 在短时间内迅速传导到晶体散热板上,再由晶体散热
板将热量导出投影系统,再通过内部风扇组使热量导
出机外,从而使投影系统正常稳定地工作。
图形化蓝宝石
蓝宝石LED LED衬底 在LED芯片生产过程中,用于各类基材料与器件等外
衬底 普 通 蓝 宝 石 延层生长的基板。
蓝宝石
LED衬底
蓝宝石光学应用 用于高端手机摄像头保护、智能穿戴设备的表盖等。
微型投影机的光机模组主要用于微型投影机,而微型
新型显示
精密光学元器件主要应用于视频眼镜领域。
反光材料是一种运用光学原理,经光源照射能将光线
逆向回归反射的复合材料。反光材料广泛应用于道路
反光材料
设施、交通工具、通信、海事、户外作业等专用领域,
以及服饰箱包、户外运动、体育休闲等民用领域。
(二)公司的竞争优势
1、技术和研发优势
(1)技术优势
在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方面,发行人所生产的红外截止滤光片及其组立件、
光学低通滤波器等产品均属于高科技产品。发行人是国内为数不多的掌握精密平
面光学冷加工与精密光学镀膜技术,并能够实现规模化工业生产的企业。此外,
发行人已建立了省级研发中心,并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在蓝宝石 LED 衬底方面,发行人充分利用其在精密平面光学冷加工方面所
积累的技术经验,实现对蓝宝石晶棒切割、研磨、抛光、检测等环节的精确控制。
发行人自行开发的高分辨率非接触式光学轮廓仪能够对衬底表面的粗糙度、翘曲
度、弯曲度以及厚度变化进行精密检测。生产工艺方面,发行人还开发出包括“铜
盘抛光”与“化学机械抛光”在内的两步抛光法生产工艺,使得蓝宝石 LED 衬
底的抛光精度大幅提升。此外,发行人也是国内为数不多的能够生产图形化蓝宝
石 LED 衬底的企业之一。
在新型显示产品方面,发行人是国内最早从事新型显示产品研发、生产和销
售的企业之一,并已开发出光机模组和微型精密光学元器件等多个系列产品。
在反光材料方面,子公司夜视丽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先后四次承
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或国家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并曾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一等
奖,在同行业内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获得专利 139 项,其中发
明专利 12 项,实用新型专利 123 项,外观设计专利 4 项。
(2)研发优势
发行人历来重视对技术力量的投入,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多年来把提升
研发实力提升到战略的高度来加以执行。
在研发人员方面,截至 2017 年 9 月末,公司共有研发人员 495 人,占全体
员工总数的 11.75%。在研发费用投入方面,公司 2014 年至 2017 年 9 月末的研
发总投入累计为 25,244.16 万元。在新产品开发方面,公司除进行内部自主研发
外,还与浙江大学等科研院校开展广泛合作,不断研发出符合市场需求,具有较
高技术含量的产品。
2、产品优势
(1)产品质量优势
在采购环节,发行人充分利用国际分工优势,实施全球采购。发行人从德国
和日本企业采购符合标准的白玻璃与蓝玻璃等;从俄罗斯和国内企业采购最优质
的光学水晶。通过上述举措,发行人确保了原材料的品质。此外,发行人还从日
本、德国与韩国采购最先进的机器设备,并结合自身工艺流程对生产线进行个性
化改造,确保生产工艺的精度与产品良率。
在研发环节,发行人从产品立项、研发实施、工艺设计,到小试、中试等各
个阶段均对研发产品的质量稳定性进行连续、多道、全方位的产品质量评审,以
确保新产品从设计源头起就具有较高的产品质量,满足客户的各项技术要求。
在生产环节,发行人高度重视产品质量,不断完善质量管理系统,并专门设
置了质监部门,严格把控产品研发、工艺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等多个环节。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发行人已通过了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大质量认证体系,并严格
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了多家国际知名客户的优秀和长期供应商资格。
(2)成本优势
相对国外同行企业,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具有较为明显的成本优势。
首先,我国原材料工业较为发达,各项原材料较为便宜。我国是世界上主要
光学水晶与光学玻璃的生产大国,蓝宝石晶棒的产能也较为充裕,能够充分保障
公司连续生产的需要。
其次,我国人力资源相对丰富,产业工人的用工成本低于发达国家。
再次,发行人在生产管理中推行以精益化为抓手,以成本考核为核心的管理
机制,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流程,提高员工对于成本管理的意识与主人翁的态度。
通过多年各项措施的有效运行,公司的产品良率与生产成本长期得到有效的管
控,确保了生产成本的最低化。
最后,发行人主要产品均已实现了规模化生产,产品成本持续下降。发行人
在员工待遇等方面优先向核心技术人员与熟练技术工人倾斜,也降低了技术人才
的流失率。生产环节的熟练技术工人占比较高,有效地保证了产品良率与产品质
量的稳定,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
3、客户资源优势
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行人生产规模已较大,具有行业龙头地位,并积累了一
批长期合作、技术契合、稳定可靠的优质客户资源。
一方面,发行人主要产品或是供应给全球著名的电子产品生产厂商如韩国三
星、日本索尼、日本佳能与中华酷联等,或是通过供应给优质的配套生产厂家,
如舜宇光学等间接地为知名电子产品生产厂商,如苹果公司供应相关产品。
另一方面,发行人主要产品均已通过了下游用户严格的供应商审核与认证,
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平赢得了客户的认可和信任,从而建立了稳固的供需关系。
4、人才优势
自成立以来,发行人一贯重视高科技人才的积累,先后聘请了多位知名专家
作为高级技术人才和顾问,并引进了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团队。此外,
发行人还特别重视对于技术员工的内部培养,已形成一批技术精湛、配合熟练、
专业素养较高的技术工艺团队。
目前,公司的管理团队都是在相关行业中工作多年的专业人才,拥有十分宝
贵的行业经验与管理实践。通过股权持有以及股权激励等措施,发行人成功地将
公司利益与管理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从而增强了管理团队对于公司的归属感、
使命感与责任感。专家型的管理团队保持了多年的稳定,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
四、公司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项目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51,142,792 7.71%
1、国家持股 0 0.00%
2、国有法人持股 0 0.00%
3、其他内资持股 51,142,792 7.71%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8,290,384 1.25%
境内自然人持股 42,852,408.00 6.46%
4、外资持股 0 0.00%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0 0.00%
境外自然人持股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611,775,332 92.29%
1、人民币普通股 611,775,332 92.2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0 0.00%
4、其他 0 0.00%
三、股份总数 662,918,124 100.00%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质押或冻结股份数(股)
号 (股) (%)
境内非国有 质押
1 星星集团 138,813,700 20.94
法人 138,729,277
质押
2,400,000
2 林敏 境内自然人 16,816,416 2.54
冻结
1,000,00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
3 国有法人 16,674,900 2.52 -
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
4 其他 11,447,562 1.73 -
零组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汇添富
5 其他 11,353,120 1.71 -
移动互联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质押
6 周建军 境内自然人 9,123,341 1.38
4,090,000
7 范崇国 境内自然人 7,969,750 1.20 质押
1,078,60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8 境外法人 7,935,198 1.20 -
公司
9 黄刚 境内自然人 7,747,140 1.1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汇添富
10 其他 7,521,821 1.13 -
社会责任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质押
146,297,877
合计 235,402,948 35.52
冻结
1,000,000
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制关系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星星集团持有公司 20.9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叶仙玉持有星星集团 85%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33100272004401XP
代码
成立时间 1999 年 12 月 30 日
注册资本 27,800 万元人民币
住所 台州市椒江区洪西路 1 号
主要经营地 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叶仙玉
叶仙玉出资 23,63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85%;叶小宝出资 4,170 万元,
股权结构
占注册资本的 15%。
货运(普通货运)(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家用电器、制冷设备、光电子
产品和卫生洁具制造、销售;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金属材料、装饰材
经营范围
料、建筑材料、卫生器具、家具、办公用品、床上用品批发、零售;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叶仙玉,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居民身份证号为 3326011957
××××3136,住所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路××号。大专学历,经济师。
现任星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民建中
央委员、浙江省工商联执委、台州市人大代表、台州市工商联副会长;历任路桥
金属软件厂供销科长、黄岩马铺制冷设备厂厂长、椒江市精艺交电器材厂厂长、
椒江市电冰箱厂厂长、浙江星星电器工业公司总经理。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1,180 万张(11.80 亿元)
2、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原股东共优先配售 8,794,979 张,即
87,949.79 万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4.53%。
3、发行价格:100 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 100 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80 亿元。
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额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
A 股普通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A 股普通股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的部分)采用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
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1.80 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 8,794,979 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4.53%;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由社会公众通过深交所系统认购,共计 2,983,673 张,占比 25.29%,社会公
众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数量为 21,348 张,占比 0.18%。
8、本次发行相关费用如下: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1,953.75 万元,具体包括: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费用 651.95
保荐费用 1,060.00
会计师费用 80.00
律师费用 100.00
资信评级费用 25.00
发行手续费用 36.80
合计 1,953.75
9、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持有数量 占总发行比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张) (%)
1 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2,337,701.00 19.81
2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零组合 203,767.00 1.73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移动互
170,173.00 1.44
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 周建军 162,396.00 1.38
5 范崇国 114,964.00 0.97
6 盛永江 109,648.00 0.93
7 李夏云 108,358.00 0.92
8 黄刚 103,152.00 0.87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社会责
90,002.00 0.76
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盈科技 30
89,000.00 0.75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11.80 亿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8,794,979
张,即 879,497,9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74.53%;网上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有效申购数量为 67,899,825,320 张,即 6,789,982,532,000 元,网上最终配售
2,983,673 张,即 298,367,3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25.29%;主承销商包销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数量为 21,348 张,即 2,134,800 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18%。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1,711.95 万元后的余
额 116,288.05 万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汇入公司指
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具体账号见“第六节 发行条款”))。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469 号《浙江水晶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电话 021-35082796
传真号码 021-35082151
保荐代表人 徐恩、张喜慧
项目协办人 商敬博
刘熠、朱浚源、吴承烨、刘莹骅、雷凌霄、顾祎雯、陈姝羽、
项目组成员
宋杭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明德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联系电话 8621-20511000
传真号码 8621-20511999
经办律师 梁瑾、卢胜强
(三)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 郑启华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
联系电话 0571-88216888
传真号码 0571-88216999
签字会计师 沈维华、陈志维、伍贤春、沈飞英
(四)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金善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PICC大厦12层
联系电话 010-85172818
传真号码 010-85171273
经办人员 冯磊、支亚梅
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已经 2017 年 5 月 2 日召开的发行
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17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7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2017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7〕1752 号)《关于核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批复》。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11.80 亿元
4、发行数量:1,180 万张
5、发行价格:100 元/张
6、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11.80 亿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1,160,462,475.99 元。
7、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11.80
亿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蓝玻璃及生物识别滤光片组立件技改项目 100,618.96 91,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27,000.00 27,000.00
合计 127,618.96 118,000.00
本次募集资金将按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按需投入。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
若公司已使用了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运作,则在本次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资金
总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8、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台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州洪家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台州分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州分行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发行条款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
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118,000.00 万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4、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5、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3%、第二年 0.5%、第三
年 0.8%、第四年 1.0%、第五年 1.3%、第六年 1.8%。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17 年 11 月 23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18 年 5 月 23 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2023 年 11 月 16 日)止。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 29.90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
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
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
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
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08.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①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
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3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
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 30 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
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 A 股股票享有与原 A 股股
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有
当期股利。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向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
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
行。认购不足 11.8 亿元的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全部在网上发行。
(1)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T-1 日)登记在
册的持有发行人 A 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78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
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662,918,124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
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11,799,943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的 99.999%。
(2)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273”,
配售简称为“水晶配债”;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4)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
码为“072273”,申购简称为“水晶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1 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
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
参见本节“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6、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
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11.80 亿元(含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1 蓝玻璃及生物识别滤光片组立件技改项目 100,618.96 91,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 27,000.00 27,000.00
合计 127,618.96 118,000.00
本次募集资金将按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按需投入。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
若公司已使用了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进行了部分相关项目的投资运作,则在本次
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若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资金
总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18、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9、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债券评级情况
联合评级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出具
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
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级。
联合评级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公司年报披露后 2 个月内对水晶光
电 2017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根据
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
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⑤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
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
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
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
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
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
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
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
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
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
其他情形。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
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
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2)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
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③ 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 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⑤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⑥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
券持有人会议:
A、公司董事会提议;
B、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C、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②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③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
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④ 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⑤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⑥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⑦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1)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
(2)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
范围第(1)项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第(2)项的规定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
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
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
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
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
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
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
知)中未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
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1)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2)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
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
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3)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
公司应委派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4)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2)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
数:
① 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 上述公司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3)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4)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二分之一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
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换公司债
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
束力。
任何与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
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① 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
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 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①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②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
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③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换公司
债券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
券张数占公司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④ 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⑤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⑥ 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
或说明等内容;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节 公司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联合评级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出具
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
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 级。
联合评级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在每年公司年报披露后 2 个月内对水晶光
电 2017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根据
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债券发行及其偿还的情况
财务指标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利息保障倍数 170.73 8,616.78 31.51 145.57
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对外发行债券的情形,相关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利息保障倍数维持在较高水平,公司贷款偿还情况良
好,不存在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四、本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近三年及一期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本公司聘请联合评级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出具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
级为 AA 级。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联合评级将在每年公司年报披露后 2 个月内
对水晶光电 2017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债券存续
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公司无法保证其主体信用评级和本次可
转债的信用评级在债券存续期内不会发生负面变化。若资信评级机构调低发行人
的主体信用评级和/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则可能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一定影响。
近三年及一期,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 2017-9-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比率 2.82 3.91 5.19 2.85
速动比率 2.37 3.47 4.61 2.03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15.98 13.87 12.05 20.5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5.74 12.31 10.70 18.77
利息保障倍数 170.73 8,616.78 31.51 145.57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②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③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均维持在较为合理
水平,体现公司主体资信优良和良好的偿债能力。同时,公司经营稳定,业绩增
长显著,发生的银行融资则相对较少,致使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数较高。从公司最
近三年及一期的经营情况看,公司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
公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总体来看,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业务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未来现金流
量充足,公司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保证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
券本息的资金需要。
第九节 财务与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了
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本节引用的财务数据,非经特
别说明,均引自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2017 年 1-9 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情况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元)
项目
收益率(%) 基本 稀释
2017 年 1-9 月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8.89 0.41 0.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8.25 0.37 0.37
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2016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9.10 0.39 0.3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8.05 0.34 0.34
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2015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7.72 0.24 0.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7.21 0.22 0.22
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2014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1.90 0.27 0.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11.35 0.26 0.26
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注:2014年度与2015年度每股收益计算中已考虑2016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产生的影响;
(二)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17.09.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财务指标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流动比率 2.82 3.91 5.19 2.85
速动比率 2.37 3.47 4.61 2.03
资产负债率(%) 15.98 13.87 12.05 20.5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5.74 12.31 10.70 18.77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43 3.81 3.39 4.28
存货周转率(次) 4.74 6.03 4.53 4.24
利息保障倍数 170.73 8,616.78 31.51 145.57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0.51 0.50 0.49 0.39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38 0.08 0.70 -0.5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
4.63% 4.78% 4.75% 4.67%
重(%)
注1:2017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未年化,年化后为4.57;存货周转率未年化,年化后为6.31;
注2: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①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②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③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④ 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⑤ 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⑥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息支出
⑦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⑧ 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9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0.17 -3.57 -4.96 -44.55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
- 371.20 36.44 26.63
税收返还、减免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
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
1,347.14 1,239.77 795.59 954.36
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
府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
1,318.38 1,841.33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
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
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 - - 281.23 0.21
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
16.59 32.15 64.57 -113.56
收支净额
小计 2,692.28 3,480.88 1,172.86 823.08
减:所得税影响额 460.43 527.16 179.61 120.43
少数股东损益的影响额(税后) 17.84 4.09 10.13 0.6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
2,214.01 2,949.63 983.11 702.03
性损益净额(税后)
税后净利润 27,494.41 25,825.42 15,236.31 15,644.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7,045.41 25,366.90 14,917.08 15,301.6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5,262.56 22,871.70 14,243.06 14,941.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4,831.40 22,417.27 13,933.97 14,599.64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二、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
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计算,则公司股东权益增
加 11.80 亿元,总股本增加约 3,946.49 万股。
第十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本公司本次可转债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公司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公司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
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
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
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
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
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三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名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联系电话 021-35082796
传真号码 021-35082151
保荐代表人 徐恩、张喜慧
项目协办人 商敬博
项目组成员 刘熠、朱浚源、吴承烨、刘莹骅、雷凌霄、顾祎雯、陈姝羽、宋杭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水晶光电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水
晶光电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11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公司: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公告原文 返回顶部